当事人名称:北票市郭秀军肉鸡养殖家庭农场
经营者:郭秀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11381MA1161HY1C
地址:北票市东官营镇炮手村
我局于2025年8月1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养殖过程中产生的鸡粪排放在养殖场鸡舍西侧露天堆存,因下雨冲刷导致污水外溢排放,排放的污水不符合国家《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共2份,证明了养殖场养殖过程中产生的鸡粪排放在养殖场鸡舍西侧露天堆存,因下雨冲刷导致污水外溢排放,污水的颜色呈黑色。鸡舍西侧还有一条水沟,水沟里存有污水,水质颜色发黑色。2025年8月19日,朝阳市生态环境局北票分局委托辽宁中环祥瑞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对养殖场区西侧外溢排放的污水和水沟内的污水进行了取样的事实。《现场照片》共1份、证明了养殖场养殖过程中产生的鸡粪排放在养殖场鸡舍西侧露天堆存,因下雨冲刷导致污水外溢排放和取样检测的事实。《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了经营者主体资格、经营者和个体工商户的事实。《诉求件基本信息》1份,证明了该养殖场被投诉的事实。《检测报告》1份,证明了2025年8月29日,检测报告结果显示检测项目化学需氧量超标倍数较高,检出是6.80×10³mg/L,国家《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是400mg/L,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10倍以上事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0月1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朝北环罚告字〔2025〕28号) 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自收到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
依据《朝阳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要求,根据裁量要素判定标准:根据裁量要素判定标准: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超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10倍以上、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下、首次实施违法行为、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的、配合检查、一次投诉、属于个体工商户。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 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的规定,参照《朝阳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处以陆仟伍佰元的罚款(¥6,500.00)。
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电子《辽宁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辽宁省非税收入解缴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措施进行处理。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朝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朝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朝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