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北票市强森道路运输队
法定代表人:翟加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11381MAE5F5UQ6U
地址:北票市台吉街道铁东社区C08#432
我局于2024年6月2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新天热能(北票)有限公司院内有两处露天贮存的颗粒状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也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共1份,证明了该公司正常生产,院内有两处露天贮存的颗粒状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也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事实。《调查询问笔录》共2份,证明了该公司正常生产,院内有两处露天贮存的颗粒状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也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以及新天热能(北票)有限公司与北票市强森道路运输队有油页岩货物运输合同,合同里乙方北票市强森道路运输队负责物料堆存厂的抑尘措施,并承担环保相关行政处罚的事实。《现场照片》共1份,证明了2025年6月24日,该公司院内有两处露天贮存的颗粒状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也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以及2025年7月2日,该公司已对一处露天贮存的颗粒状物料采取了覆盖措施的事实。《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了北票市强森道路运输队主体资格、经营者和个体工商户。《油页岩货物运输合同》1份,证明了新天热能(北票)有限公司与北票市强森道路运输队签订合同,合同里乙方北票市强森道路运输队负责物料堆存厂的抑尘措施,并承担环保相关行政处罚的事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0月1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朝北环罚告字〔2025〕22A号) 告知你(单位)陈述和申辩权,你单位自收到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
依据《朝阳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要求,根据裁量要素判定标准:鉴于你单位完全未采取防治扬尘污染措施、首次实施违法行为、配合检查、正在整改但违法行为未完全消除、在省级层面造成社会影响、属于个体工商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参照《朝阳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处叁万伍仟元的罚款(¥35,000.00)。
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电子《辽宁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辽宁省非税收入解缴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措施进行处理。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朝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朝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朝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