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北票市兴达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屈宏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81716466228C
地址:北票市东官营乡山嘴村
我局于2025年6月3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在破碎车间南侧露天堆存大量毛石,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也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了在破碎车间南侧露天堆存大量毛石,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也没有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事实。《现场照片》共1份、证明了在破碎车间南侧露天堆存大量毛石,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也没有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事实。《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受委托被调查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了企业主体资格、法人和受委托人被调查的事实。北票市兴达矿业有限公司2024年工商年报复印件1份,证明该企业为小型企业的事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9月1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朝北环罚告字〔2025〕23号) 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自收到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朝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要求,根据裁量要素判定标准:鉴于你单位配合检查、完全未采取防治扬尘污染措施、首次实施违法行为、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在省级层面造成社会影响、根据《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属于小型企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的规定,参照《朝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罚款人民币:处叁万伍仟元的罚款(¥35,000.00)。
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电子《辽宁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辽宁省非税收入解缴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措施进行处理。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朝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朝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朝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