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北票市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更新日期:2025-09-16 信息来源:北票市水务局     游览:

各乡(镇、区)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促进农村供水事业可持续发展,现将《北票市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附件:北票市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

 

北票市水务局

2025年9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北票市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确保工程长期发挥效益,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工作的指导意见》(水农[2015]306号)、《水利部关于建立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的通知》(水农[2019]2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供水县域统管工作的通知》(办农水[2024] 107号)等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北票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供水工程是指政府投资且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的农村供水工程,以解决农村居民供水安全问题为目标的公益性供水工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

第三条  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的总体目标是:以提供优质供水服务为宗旨,以保障农村居民基本生活用水为目标,逐步建立符合农村供水工程特点、产权归属明晰、责任主体落实、责权利统一的运行管理体制。


第二章 长效机制


第四条  建立农村供水长效机制,保障供水稳定,确保农村居民能够持续、稳定地获得充足的饮用水,满足日常生活、生产等基本需求,避免出现长时间断水或供水不足的情况。

第五条  通过建立完善的供水设施维护体系,及时修复损坏的设备和管道,保障供水系统的正常运行,提高供水保证率。保证水质达标,建立严格的水质监测和监管体系,确保农村饮用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保障居民的身体健康。

第六条  加强水源保护,防止水源受到污染,同时优化水处理工艺,提高水质净化能力,使农村居民能够喝上安全、放心的饮用水。水源井周边建设工矿企业、畜禽养殖等项目,必须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七条  实现管理科学,建立专业的管理机构和队伍,提高农村供水工程的管理水平和运行效率;运用先进的技术和管理手段,逐渐实现对供水工程的信息化管理,包括远程监控、数据采集与分析等,及时掌握工程运行状况,提高管理的科学性和精准性。

第八条  促进可持续发展,确保农村供水工程在经济上具有可持续性,通过合理制定水价、建立水费收缴机制等方式,保障工程的运行维护资金来源,实现以水养水;同时,考虑到农村地区的长远发展,供水工程的建设和管理要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为农村居民提供更好的生活条件,促进农村地区的可持续发展。

第九条  北票市实行农村供水县域统管模式,建立农村供水县域“1+N”统管模式,即县域统一管理+乡镇、村协助管理。确定北票市农村自来水有限公司为县域统管主体,负责城乡供水一体化工程的运行管理;通过授权管理的方式,与原村组的单体供水工程乡镇签订管理服务协议,授权各乡镇(场、区)产业发展服务中心(水利站)负责工程的日常管理,各乡镇(场、区)产业发展服务中心(水利站)进一步与工程所在地的村委会签订管理服务协议,授权其负责工程日常管理。在北票市水务局指导下,由北票市农村自来水有限公司组建专业化管护队伍,统一负责农村供水工程维修养护、日常管护及应急维修。


第三章 责任主体


各乡镇(场、区)人民政府承担主体责任,各乡镇(场、区)人民政府是农村供水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统筹负责所辖范围内农村供水安全的组织领导、制度保障,管理机构、人员和工程建设及运行管理经费落实工作,明确辖区有关部门农村供水安全管理职责分工。水行政主管部门承担行业监管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作为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抓好农村供水工程规划、项目实施方案等前期工作和组织实施,指导、监管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等工作。北票市水务事务服务中心负责研究、制定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的政策和制度,对工程运行管理、维修养护等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组织辖区内供水工程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与考核。各乡镇(场、区)产业发展服务中心(水利站)指导、监管本乡镇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等工作,指导工程所在村对农村供水工程进行维护管理。

第十四条  村委会或供水单位承担运行管理责任,村委会或供水单位具体负责本村、单组及自然屯内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等工作,负责向用水户提供符合水质、水量要求的供水服务,保障正常供水,落实相应人员,做好工程巡查、工程运行管理、水质检测、水费计收和日常维修养护工作,组织工程管护员做好工程日常管护和水(电)费的收取工作。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负责辖区内供水水质检测经费和工程维修养护资金的筹措和监管。

第十六条  卫生部门负责辖区内农村饮用水卫生学审查、水质的监督监测,并对检测结果进行评价,建立和完善农村饮用水水质监测网络。

第十七条  环保部门负责对农村供水工程的环境监管,负责划定水源保护区并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负责对保护范围内供水水源进行环境监测及保护工作,做好水源地污染防治工作。

第十八条  发改(物价)部门会同水务部门负责供水水价的核定和监督。

第十九条  供电部门负责提供电力保障,落实电价优惠政策。

第二十条  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破坏供水工程设施及故意投毒等违法犯罪行为。


第四章 水源水质管理


第二十一条  依据《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源保护区范围内,不得建设影响供水水源、污染水质的厂矿、畜禽养殖及其它工程;禁止倾倒、堆置工业废渣、垃圾及其它废弃物;不准使用高残留或剧毒农药;禁止生产或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用水管网与农村饮用水管网连接。各乡镇(场、区)、村委会及供水单位负责对水源水质进行管理,发现问题及时向相关单位报告解决。

第二十二条  坚持水质监测制度,各乡镇(场、区)组织村委会和运行管理单位定期向市卫生部门提供水样,做好水质日常检测;市卫生部门负责年度定期检测,确保水质达到国家农村饮用水标准。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资源的义务和责任,并有权对一切破坏和污染水源的行为进行举报或制止。


第五章 供水设施管理


第二十四条  村委会、供水单位和用水户有共同保护水源、供水设施、设备和节约用水的义务。

第二十五条  禁止损坏或破坏供水设施、设备等危害农村供水工程的一切活动。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连接、改动、拆除和侵占供水设施;井房及院内不准修建其他建筑物,不准堆放与供水工程无关的设施设备;非管理人员未经许可不得入内。


第六章 供水设施产权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农村供水工程供水设施产权实行“二级”管理制,由当地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工程主体部分(井房院落、水源井、主支管网、蓄水池、潜水泵、变频微机、闸阀、配电设施等)由村委会或供水单位负责管护,产权归国家所有;入户管道及受益户屋内的供水设施(入户管道、水表、水龙头、立管等),由受益户负责管护,产权归个人所有。


第七章 工程报废细则


第二十七条  农村集中供水工程报废应满足报废条件,报废前应进行论证评估,征求用户代表或基层组织意见,解决所有债务等经济纠纷,履行相关手续。农村供水工程达到或超过设计使用年限,或由于水源变化、自然灾害、村庄撤并、人口迁移及被其他工程取代等原因导致工程失去原有供水功能,无需承担供水任务,也没有必要改造或无改造价值的,需要进行报废处理。参照农村供水工程报废技术导则(T/JSGS007-2022)实施。

第二十八条  整体报废条件。包括当地整体建设规划调整,工程位于规划征地拆迁范围,必须停用或拆除;水源枯竭或水质长期恶化且无法通过净化处理解决;因自然灾害、人为破坏等不可抗力造成供水工程的取水、输水、净水、管网等主要设施设备损毁,无法修复或修复成本过高;工程主体结构、地下干管达到或超过规定的设计使用年限,无法满足现有供水需求和安全标准;其他原因导致丧失供水功能或供水能力严重下降,且无改造价值。

第二十九条  局部报废条件。水源及取水工程的水源水质不符合要求且净化处理经济不合理;取水口、取水泵站等建(构)筑物合理使用年限达到设计使用年限,已不能正常使用且改造不可行;输配水工程的管道达到或超过设计使用年限,已不能正常使用且修复不可行或者经济不合理;净水工程的金属结构达到或超过规定的折旧年限,且没有修复价值;净化消毒设备经过维修仍不能满足出厂水水质要求等情况。

第三十条  工程报废申请,由工程管理单位或产权所有者向当地政府提出报废申请,说明报废原因、工程概况等。当地政府对申请和评估报告进行审查,按规定权限进行审批,报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经批准后,工程管理单位或产权所有者按照报废实施方案组织实施,包括设施设备的拆除、清理,资产处置等,并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同时,要妥善处置报废工程有关的特许经营权、债权债务、供用水协议等,避免纠纷。在农村供水工程名录库中对报废工程予以销号。将供水工程报废相关文件资料,连同原有工程设计、运行管理等档案资料,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进行整理归档。农村供水工程报废前应编制报废实施方案,明确供水的稳妥替代措施,保障供水范围内的用户正常饮用水需求,不因供水设施报废受到影响。

农村分散供水工程报废程序由所在地方政府确定。


第八章 水价构成与管理


第三十一条  水费的价格构成执行发改(物价)部门核定标准,或由工程所在村组织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的形式确定水费价格。水价构成主要由电费、水费、管理人员薪酬、维修费、水处理和消毒费用、工程折旧费等费用组成。

第三十二条  水费收取。计量收取:按水表用水量每月、每季度、每年进行收取;人或户收取:按供水户数、范围大小,每月、每季度、每年进行收取。

第三十三条  农村供水工程饮用水电价统一执行农村照明用电标准。

第三十四条  农村供水工程实行有偿供水,受益户应按时足额交纳水费,村委会或供水单位要坚持水价公开,定期公开水费收支情况,接受乡镇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用水户的监督。逾期15日不交的,加收一定数额的违约金,甚至停止供水。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以行政手段命令村委会和运行管理单位无偿供水。


第九章 工程运行管理


第三十五条  单组、自然屯农村供水工程建成验收合格后,各乡镇(场、区)水利责任部门要指导施工单位与工程所在村办理工程管护和使用权的移交,履行工程移交手续,并报北票市水务局备案。

第三十六条  收取的水费要建立专款账户,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工程主体部分如出现故障或零件坏损导致不能供水的,工程管护员要及时向工程所在村报告,工程所在村要及时上报乡镇(场、区)政府,由乡镇(场、区)政府或村委会、供水单位负责解决;按照农村供水县域统管要求,北票市农村自来水有限公司或其授权单位负责维修养护技术指导。费用支出要列出明细单,由工程所在村和供水单位存档备案;入户管道及受益户屋内的供水设施出现故障或坏损,由受益户个人负责修复。

第三十七条  提倡组建农村供水协会。协会组成人员由工程所在村有威信、有声望热心公益事业且责任心强的群众代表担任。协会产生后报民政部门注册,按照协会章程进行运作。其宗旨就是服务群众,反映民生民意,参与、协调农村供水管理。

第三十八条  工程管护员要确保安全、正常供水。由于工程施工、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提前通知受益户;因发生自然灾害或供水工程发生不可预测事故而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在积极抢修的同时,尽快通知受益户。

第三十九条  市水务局对全市农村供水工程进行监管,编制并印发《北票市农村供水工程巡查管理办法》,制定巡查计划。对全市农村供水工程运行情况每月进行抽查、检查。

第四十条  村级水管员对本村的农村供水工程进行每周巡查,填写巡查台账,对巡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上报所在村委会进行解决,村委会解决不了的问题,及时上报乡镇(场、区)政府解决。

协助村委会或供水单位做好农村供水工程管护和维修工作,服从所在乡镇(场、区)统一调配。农村供水工程“井管员”对其负责管理的农村供水工程进行日常维修,加强水源井及周边环境卫生管理和供水设施安全管理,保障农村供水工程安全运行。

第四十一条  凡因开矿、建厂、规模化畜禽养殖或其他原因造成水源变化、水质污染和工程损坏,引起供水不安全的,应按“谁污染谁负责,准损坏谁补偿”的原则,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赔偿损失,维修或修建供水工程解决供水问题,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章 运行管理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二条  供水工程是农村公益性基础设施,属公益性事业,为保障其长期发挥效益,落实县级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经费。

第四十三条  运行管理经费的来源。主要以乡镇(场、区)、村及运行管理单位自筹为主,财政补助为辅。水务部门应积极向上级部门争取专项资金,财政部门要把县级运行管理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四十四条  运行管理经费的管理。县级及以上运行管理经费由市专户储存,实行“集中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当年有结余直接转入下一年,提高运行管理的机动灵活性,做到工程有故障可以随时核实并拨付,及时恢复供水。市财政与审计部门负责监督运行管理经费的使用,确保使用安全。

第四十五条  运行管理经费的使用。县级及以上运行管理经费以补助为主,主要用于农村供水工程日常监测、日常维护、检查验收,工程主体部分的维修养护补助等。工程出现故障停水,经市水务事务服务中心核实计算,根据乡镇(场、区)投入额度适当给予补助。工程主体部分维修养护范围包括:井房院落和蓄水池的维修改造、水源井更新、水泵的检修与更新、主支管网更新、供水微机的检修与更新等。


第十一章 管护人员职责与管理


第四十六条  农村供水工程管护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可采取以乡镇(场、区)为单位培训,也可以由市水务事务服务中心统一培训,使管护人员能够掌握工程的基本维修、设备设施的保养和操作。

第四十七条  乡镇(场、区)、村及运行管理单位要选举或推荐热心公益事业,工作责任心强的村民担任管护员。精神病患者、传染病患者、刑满释放人员、法轮功等邪教组织不法分子及其家属不能担任管护员。

第四十八条  管护人员职责是巡视管网、维修设备、提出设备维修更新计划、安全及时供水、按时收缴水费。

第四十九条  管护人员由工程所在村或供水单位负责管理,乡镇(场、区)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

第五十条  乡镇(场、区)、村要会同卫生部门对工程管护人员进行体检,取得健康证后方可上岗。


第十二章 奖惩


第五十一条  对农村供水工程维护和管理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五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责令其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由市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