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北票市张玉辉家禽饲养场
经营者:张玉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11381MA10CC1X32
地址:台吉营乡台吉营村他拉皋组
我局于2025年6月1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该场未建设畜禽粪便、污水的贮存设施。检查发现,北票市张玉辉家禽饲养场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畜禽养殖场即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共3份,证明了该养殖场未建设畜禽粪便、污水的贮存设施,畜禽养殖场即投入生产的事实。2、现场检查照片共1份,证明了该养殖场投入生产的事实。3、《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共计2份,证明了养殖场资格、经营者身份的事实。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1份,证明了该养殖场已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事实。 5、《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共1份,证明了该养殖场已办理排污许可登记表的事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8月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朝北环罚告字〔2025〕19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
依据《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的通知》(辽环发〔2023〕9号)和《朝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通知》(朝环发〔2025〕1号)的要求,根据裁量要素判定标准:鉴于你单位配合检查;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投入生产、使用不足3个月;首次实施违法行为;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无信访投诉;根据《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属于微型企业。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的通知》(辽环发〔2023〕9号)和《朝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通知》(朝环发〔2025〕1号),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1万元(大写:壹万元整)。
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电子《辽宁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辽宁省非税收入解缴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措施进行处理。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朝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朝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朝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