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应急罚〔2025〕制造业-9号
被处罚单位: 辽宁****制造有限公司
地址:辽宁省朝阳市朝阳北票经济开发区*************
邮政编码: 122199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马**
职务: 总经理 联系电话: 130********
违法事实及证据: 该公司一台中频炉冷却水循环系统未设置出水温度、进出水流量差监测报警装置,该行为违反《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七条第(四)项规定。证据一:《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北应急责改〔2025〕制造业-大检查-35号)。证据二:相关负责人《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据三:现场违规设备照片1张,影像资料1份。(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细则38—有1台(套)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 处人民币壹万壹仟元罚款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辽宁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中辽宁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北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北票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北票市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5 年 9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