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 )应急罚〔2025〕制造业- 8号
被处罚人: 齐** 性别: 男 年龄: 49 身份证号: 130635************
家庭住址:辽宁省朝阳北票************* 邮政编码: 122000
联系电话: 134******** 所在单位: 北票******有限公司 职务:股东
单位地址:辽宁省朝阳北票*************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5年7月1日中央安全生产考核巡查组对北票******有限公司进行了安全生产检查,检查过程中发现北票******有限公司未对印染厂房外污水井进行辨识、建立安全管理台账,并且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违反了《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属于重大事故隐患。齐**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未能及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规定。证据一:相关人员《调查询问笔录》,证据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请认真做好问题隐患整改工作的函》。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 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有1项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 处人民币贰万元罚款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辽宁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中辽宁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北票市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北票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北票市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5 年 9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