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应急罚〔2025〕制造业- 4号
被处罚单位: 辽宁********有限公司
地址:辽宁北票环保装备产业园区** 邮政编码:122112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王* 职务: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167********
违法事实及证据:辽宁********有限公司1号生产线使用天然气的燃烧装置的监测报警装置失效。该行为不符合《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四条的规定。证据一:相关人员《调查询问笔录》,证明该公司存在1号生产线使用天然气的燃烧装置的监测报警装置失效的违法事实情况。证据二:天然气的燃烧装置的监测报警装置失效的影像资料。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的规定,《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细则38—有1台(套)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的规定,参考你单位对该隐患积极整改,对你单位作出 处人民币捌仟元罚款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辽宁省非税收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中辽宁省非税收收入待解缴账户,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北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北票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北票市应急管理局
2025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