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应急罚〔2025〕制造业- 3号
被处罚单位: 北票****有限公司
地址: 北票市桥北街***** 邮政编码: 122199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杨* 职务: 总经理 联系电话: 156********
违法事实及证据:北票****有限公司AOD炉操作室设置在钢水吊运跨距离吊运工艺极限边界 50米以内的地坪区域内,该行为不符合《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二十七条和《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证据一:相关人员《调查询问笔录》,证明该公司存在AOD炉操作室设置在钢水吊运跨的地坪区域内的违法事实情况。证据二:AOD炉操作室及吊运跨现场位置影像资料。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的规定,《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细则46——未对3处以下一般事故隐患或1处重大事故隐患采取措施消除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 处人民币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辽宁省非税收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中辽宁省非税收收入待解缴账户,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北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北票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北票市应急管理局
2025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