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朝北 环罚决字〔2025〕13号
更新日期:2025-08-25 信息来源:北票市环保局     游览:


当事人名称:朝阳市程博牧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程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81MA0QFC8142

地址:北票市北四家乡上台子村     

我局于2025年5月2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养殖废弃物(猪的粪便)未经处理通过水泥管道直接排放到养殖场区东侧沟内。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共2份,证明了该养殖场正常养殖,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养殖废弃物(猪的粪便)未经处理通过水泥管道直接排放到养殖场区东侧沟内;2025年5月30日,朝阳市生态环境局北票分局委托辽宁中环祥瑞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对养殖场区东侧沟内的废水进行了取样检测的事实。《调查询问笔录》共1份,证明了该养殖场正常养殖,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养殖废弃物(猪的粪便)未经处理通过水泥管道直接排放到养殖场区东侧沟内的事实。《现场照片》共1份、证明了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养殖废弃物(猪的粪便)未经处理通过水泥管道直接排放到养殖场区东侧沟内和取样检测的事实。《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被调查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了企业主体资格、法人和被调查人的事实。朝阳市程博牧业有限公司工商年报1份,证明了该企业为微型企业的事实。《检测报告》1份,证明了2025年6月4日,检测结果显示排放的污染物超过国家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10倍以上的事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7月1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朝北环罚告字〔2025〕13号) 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

 依据《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的通知》(辽环发〔2023〕9号)和《朝阳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通知》(朝环发〔2025〕1号)的要求,根据裁量要素判定标准: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超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10倍以上、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首次实施违法行为、正在整改但违法行为未完全消除、配合检查、无投诉未造成社会影响、企业规模是微型企业。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 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的规定,参照《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的通知》(辽环发〔2023〕9号)和《朝阳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通知》(朝环发〔2025〕1号),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处以壹万贰仟伍佰元的罚款(¥12,500.00)。   

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电子《辽宁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辽宁省非税收入解缴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措施进行处理。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朝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朝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朝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