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北票市锦祥废料处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马艳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81MAE4HT1JX1
地址:北票市龙潭镇西马架子村
我局于2025年5月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金选建设项目未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擅自开工建设,需要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使用。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共2份,证明了需要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的事实。《现场照片》共1份、证明了建设浮选项目已经生产的事实。《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了企业主体资格和法人的事实。关于《北票市锦祥废料处理有限公司矿石尾矿固废处理项目》项目备案证明复印件1份,证明了项目总投资额的事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和第十九条的规定:第十七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第十九条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7月9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朝北环罚告字〔2025〕11号) 告知你(单位),你单位自收到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
依据《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的通知》(辽环发〔2023〕9号)和《朝阳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通知》(朝环发〔2025〕1号)的要求,根据裁量要素判定标准:违法环评法裁量: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需报批报告书、建设生产情况是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或使用、首次实施违法行为、配合检查、及时停止建设、三至四次投诉造成社会影响、属于微型企业。违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裁量:属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验收不合格,但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投入使用、持续时间6个月以内、鉴于制定整改措施,但违法行为未完全消除、三至四次投诉,在省级层面造成社会影响、企业规模是微型企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参照《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的通知》(辽环发〔2023〕9号)和《朝阳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通知》(朝环发〔2025〕1号),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处壹万贰仟元的罚款(¥12,000.00)。
2、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贰拾万元的罚款(¥200,000.00)。
3、最终合并罚款:贰拾壹万贰仟元的罚款(¥212,000.00)。
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电子《辽宁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辽宁省非税收入解缴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措施进行处理。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朝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朝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朝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