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北票市盛丰农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张忠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81MA10KLB056
地址:北票市北塔镇翟家营村
我局于2025年4月2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塑料制品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共2份,证明了该公司正在生产,塑料制品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的事实。《现场照片》共1份、证明了塑料制品建设项目正在生产的事实。《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了企业主体资格和法人的事实。北票市盛丰农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工商年报1份,证明了该企业为微型企业的事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和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第十七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7月1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朝北环罚告字〔2025〕08号)告知你(单位),你单位自收到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
依据《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的通知》(辽环发〔2023〕9号)和《朝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通知》(朝环发〔2025〕1号)的要求,根据裁量要素判定标准:属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验收不合格,但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投入使用、持续时间2年以上、制定整改措施,但违法行为未完全消除、无投诉未造成社会影响、企业规模是微型企业。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参照《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的通知》(辽环发〔2023〕9号)和《朝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通知》(朝环发〔2025〕1号)的要求,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处贰拾万元的罚款(¥200,000.00)。
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电子《辽宁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辽宁省非税收入解缴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措施进行处理。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朝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朝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朝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