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 )应急罚〔2025〕12号
更新日期:2025-07-30 信息来源:北票市应急局     游览:

被处罚单位:北票市***矿业有限公司                                     

地址:北票市***镇**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陈**

职务: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157*****157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5年6月26日,辽宁省地方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局赴北票市***矿业有限公司检查内业和尾矿库,2025年7月3日,辽宁省地方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局对所查问题进行反馈,2025年7月5日,朝阳市应急管理局与北票应急管理局工作人员到北票市***矿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核实。发现其存在一条重大事故隐患:已安装的拱板采用土工布包裹,拱板间未采用砂浆胶结,拱板间涌水,不符合现行安全要求。该问题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补充情形》第三条尾矿库重大事故隐患第(一)款“尾矿库排洪构筑物拱板(盖板)与周边结构缝隙未采用设计材料充满充实的,或封堵体设置在井顶、井身段或斜槽顶、槽身段”。主要证据有:证据一:《关于做好辽宁省地方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局防汛督导检查发现隐患整改工作的督办函》证明北票市应急管理局接到相关问题;证据二:现场检查记录((北)应急现记﹝2025﹞28008号)证明企业存在相关重大事故隐患;证据三: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企业相关人员证明重大事故隐患客观存在;证据四:新建排水井配筋图证明拱板间应采用水泥砂浆填缝;证据五:现场照片证明拱板采用土工布包裹而非水泥砂浆填缝。                                         

以上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参照《非煤矿山安全监管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试行)》中未对重大事故隐患采取措施消除的裁量标准(未对重大事故隐患采取措施消除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由于企业共有一条重大事故隐患,决定给予处人民币三万六千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辽宁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中辽宁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北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北票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北票市应急管理局

2025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