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应急罚〔2025〕13号
更新日期:2025-07-24 信息来源:北票市应急局     游览:


被处罚单位:  **有限公司 

地  址:      北票市**街*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韩**     职务: 法定代表人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5年6月18日,抽查检查北票市**矿业有限公司**地下开采建设项目,检查中发现**有限公司出具的单绳缠绕式矿井提升机安全检测检验报告失实,检验项目信号闭锁内容,检测结果为符合要求,结论为合格,经现场核实,井口信号与提升机未实现闭锁,检测检验报告失实1处。经北票市应急管理局非煤矿山监督管理股核查情况属实。证据一:移送书,证明存在违法事实。证据二:执法影像记录,井口信号与提升机未实现闭锁。证据三相关人员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北票市**矿业有限公司井口信号与提升机未实现闭锁,**有限公司检测检验工作人员到达北票市**矿业有限公司现场开展了技术服务,但未能提供检测检验信号闭锁的现场图像影像等证明资料。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结果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出具失实报告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221裁量阶段A。决定对你(单位)作出责令停业整顿,并处4万元罚款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辽宁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中辽宁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北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北票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北票市应急管理局

2025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