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 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陕西省**市**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段某某
职务: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152*****666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5年6月16日和6月18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辽宁局四处和北票市应急管理局工作人员对北票市**矿业有限公司、北票市**矿业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两个公司成立的项目部未配备通风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符合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8条。主要证据有:证据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非煤矿山安全监察移送书》(辽非煤安全监察四处移﹝2025﹞17016号);证据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非煤矿山安全监察移送书》(辽非煤安全监察四处移﹝2025﹞17018号);证据三:现场检查记录((北)应急现记﹝2025﹞49100号);证据四:现场检查记录((北)应急现记﹝2025﹞49102号);证据五:《调查询问笔录》。以上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参照《非煤矿山安全监管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试行)》第一章地下矿山重大事故隐患中的序号68(未对重大事故隐患采取措施消除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由于你单位在两家企业成立的项目部均未配备通风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处人民币三万九千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辽宁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中辽宁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北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北票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北票市应急管理局
2025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