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 )应急罚〔2025〕10号
更新日期:2025-07-21 信息来源:北票市应急局     游览:

被处罚单位: 北票市**矿业有限公司                                     

地址: 北票市**镇***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宋某某

职务: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156*****366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5年6月18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辽宁局四处和北票市应急管理局工作人员对北票市**矿业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其存在二条重大事故隐患:一、未配备具有通风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二、主井安全门与提升机未实现联锁,以上问题符合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32和22条。主要证据有:证据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非煤矿山安全监察移送书》(辽非煤安全监察四处移﹝2025﹞17018号);证据二:现场检查记录((北)应急现记﹝2025﹞49102号);证据三:《调查询问笔录》;证据四:现场照片。                                          

以上问题一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参照《非煤矿山安全监管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试行)》第一章地下矿山重大事故隐患中的序号76(未对重大事故隐患采取措施消除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由于企业有1条重大事故隐患未及时消除,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处人民币三万六千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以上问题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参照《非煤矿山安全监管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试行)》第一章地下矿山重大事故隐患中的序号51(担负提升人员的提升系统,竖井井口和井下各中段马头门设置的安全门或者摇台与提升机未实现联锁的,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由于企业主井安全门与提升机未实现联锁,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处人民币三万六千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以上合计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处人民币七万二千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辽宁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中辽宁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北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北票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北票市应急管理局

2025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