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辽宁超润牧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仰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81MA0YWJ928L
地址:泉巨永乡存珠营村大甲营南山
我局于2025年4月2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该养殖场正在饲养种鸭。该场无畜禽粪便贮存设施,目前现场产生并存放粪便约4000立,混合稻壳后露天堆放于该场东侧山坡上。厂区东侧建有1个沉淀池,用于贮存养鸭排放污水。该场在南面山坡上挖掘3个梯田状的土坑,用水泵将沉淀池内的污水通过PVC水管,直接排放至3个土坑内。检查发现,辽宁超润牧业科技有限公司一期饲养场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共1份,2025年4月22日由北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提供,证明了辽宁超润牧业科技有限公司一期饲养场养殖数量及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的事实。2、《调查询问笔录》共1份,2025年4月29日由北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提供,证明了辽宁超润牧业科技有限公司一期饲养场养殖数量及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的事实。3、现场检查照片共3份,2025年4月22日由北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提供,证明了辽宁超润牧业科技有限公司一期饲养场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的事实。4、《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共计3份,2025年4月30日由辽宁超润牧业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证明了企业主体资格;法人、负责人身份的事实。5、《授权委托书》共1份,2025年4月30日由辽宁超润牧业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证明了辽宁超润牧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仰松委托崔强作为生态环境有关情况处理代理人的事实。6、《扶贫农场承租协议》共1份,2025年4月30日由辽宁超润牧业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证明了辽宁超润牧业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北票市泉巨永乡存珠营村地块进行一期饲养场的建设及养殖种鸭的事实。7、《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共1份,2025年4月30日由辽宁超润牧业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证明了辽宁超润牧业科技有限公司一期饲养场养殖数量的事实。8、《诉求问题请示单》共2份,2025年5月7日、6月4日由北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提供,证明了该养殖场有2次信访诉求的事实。9、《北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委托监测单》共1份,2025年5月6日由北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提供,证明了北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委托北票生态环境事务服务分中心对辽宁超润牧业科技有限公司一期饲养场养鸭排放养殖废水污染物进行检测的事实。10、《检测报告》共1份,证明了该养殖场养鸭排放养殖废水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05年6月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朝北环罚告字〔2025〕09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
依据《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的通知》(辽环发〔2023〕9号)和《朝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通知》(朝环发〔2025〕1号)的要求,根据裁量要素判定标准:鉴于你单位配合检查、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超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10倍以上或者总量控制指标3倍以上、一年内首次实施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及以上、正在整改但违法行为未完全消除、有2次信访投诉造成一定社会影响、根据《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属于微型企业。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的规定。参照《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的通知》(辽环发〔2023〕9号)和《朝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通知》(朝环发〔2025〕1号),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15000元(大写:壹万伍仟元整)。
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电子《辽宁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辽宁省非税收入解缴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措施进行处理。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朝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朝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朝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