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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票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公告
更新日期:2025-06-27 信息来源:北票市农业农村局     浏览:

畜禽养殖场(户):

当前,畜禽养殖污染已经成为影响农村生态环境的主要因素,为了推动畜牧业绿色发展,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1.畜禽养殖场(户)要切实履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主体责任,按照“谁养殖谁负责,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切实履行畜禽养殖废弃物收集处理利用和污染防治的义务,主动接受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2.畜禽养殖场(户)要依法严格落实“三同时”、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等制度,严禁将养殖粪污乱堆乱放、偷排直排。对于建设粪污处理设施的必须规范使用,粪污处理设施陈旧与养殖规模不匹配的必须升级改造,无粪污处理设施的,立即按照要求规范建设粪污处理配套设施。

3.畜禽养殖场(户)要按照“一户一策”原则,修建与建设规模相匹配的、具有“三防”(防雨、防渗、防外溢)功能的堆粪场和污水储存池。要科学设计粪污处理工艺,并确保其正常运行。经处理产生的粪肥,应就地就近还田利用,或委托第三方进行处理。

4.畜禽养殖场(户)采取就地还田利用的,要通过流转经营或协议消纳等方式,配置足够的粪肥消纳土地。同时,施用粪肥时要控制施用次数及总量,严禁超出土地承载能力。

5.畜禽养殖场(户)应当建立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计划和台账。内容主要包括:粪污产生量、清粪工艺、粪污去向、利用方式、消纳土地面积、作物种植情况以及输出时间、接收单位等,及时准确如实填写、存档备查,确保畜禽粪污去向可追溯。

6.畜禽养殖场(户)对畜禽粪污进行资源化利用,应符合农业农村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畜禽养殖场(户)粪污处理设施建设技术指南》(农办牧〔2022〕19号)文件的相关的处理规范及标准要求。

7.畜禽养殖场(户)应切实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在堆粪场、污水池等危险点设置必要的防护设施,设立禁止靠近、严禁用火等警示标识,严格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印发的《畜禽粪污处理有限空间作业风险防控技术指南(试行)》(农办牧〔2025〕6号)文件的相关要求清理污水池、沼气池等有限空间设施。

8.畜禽养殖场(户)私自排放畜禽粪便、废水等养殖废弃物属于违法行为。

畜禽养殖场(户)不履行上述公告事项、造成环境污染的,有关部门将依法采取限期整改、停业整顿、罚款、追究刑事责任等强制措施。


                                       北票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