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李** 性别:男
家庭住址:北票市***乡**村 邮政编码:122100
所在单位:北票市蒙古营***加油站 职务:安全管理人员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5年5月26日接到群众举报,2025年5月26日北票市******加油站加油员上岗时未穿戴防静电裤子和防静电鞋。经北票市应急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核查情况属实。 证据一:举报材料。证明存在违法事实。证据二:监控视频。证明存在违法事实。证据三:询问笔录。证明相对人承认违法事实。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六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的规定,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裁量基准中第2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有1项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决定对你(单位)作出 给予罚款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辽宁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中辽宁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北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北票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应急管理部门
2025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