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信息(李**)
更新日期:2025-06-13 信息来源:北票市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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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 事 人: 李**
我局于2025年1月2日,对你违法采矿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在未取得合法采矿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于2021年10月,擅自在北四家乡王增店村房框沟违法开采铁矿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的规定,属违法采矿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
2、其它相关材料
我局已于2025年1月22日依法向你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你未在法律规定日期内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项及《朝阳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决定如下:
1、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采矿行为。
2、由于当事人在违法采矿中获取违法所得人民币29250元已全部上缴北票市公安局,故此,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14625元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限当事人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动履行,逾期不履行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执行。上述款项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开具缴款书后交到指定账号。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北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北票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