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北票市****有限公司(法人:李*) 我局于2025年1月18日对你公司在北票市三宝乡东沟村违法用地一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在未取得合法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三宝乡东沟村建设焚烧处和墓穴,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的规定,属违法用地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
2、现场影像资料
3、违法占地平面图
我局已于2025年3月10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单位未在法律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视为你单位放弃了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及《朝阳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第四条的规定,处罚如下: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面积2990平方米,退回到三宝乡东沟村村民委员会集体所有。
2、没收在非法占用旱地(停车场地面硬化57平方米、墓穴、焚烧处及地面硬化2883平方米),其他(墓穴和地面硬化50平方米)面积2990平方米。
3、对违法占用的旱地面积2940平方米,处以20元/平方米罚款,罚款:58800;其他50平方米,处以10元/平方米罚款,罚款:500元;罚款人民币总计:593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限当事人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动履行,上述款项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北票市自然资源局开具缴款书,持缴款书交到指定账户。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北票市人民政府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北票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