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王** 性别: 男 年龄:30岁
家庭住址:辽阳市**县**镇
所在单位:沈阳市****矿山设备有限公司 职务:钻队队长
单位地址:沈阳市**区**路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5年2月14日17时许,辽宁***建工程有限公司在北票市***镇***村北票**实业有限公司采区内进行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过程中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26万元。你作为钻队队长,负责钻机调度,施工作业。未安排人员对钻机行进进行监护和引导,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主要证据有:相关人员询问笔录、事故报告、钻机司机李**死亡事实。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由于是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决定给予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罚款 的行政处罚。经查,王**2024年年收入二万六千四百五十一元,决定给予你处五千二百九十元二角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辽宁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中辽宁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北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北票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北票市应急管理局
2025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