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 北票市**矿业有限公司
地址: 北票市***镇**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屈**
职务: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139*****326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5年4月8日,朝阳市和北票市应急管理局工作人员对北票市**矿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四条违法行为:一、斜坡道290水平掘进工作面,抽出式局扇电缆型号为YCW/JH5,非阻燃(经查询《金属非金属矿山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属淘汰设备);二、斜坡道全程:①未见监控监测设备,②未见人员定位基站,③290标高处,通讯联络电话损坏,④未见压风供水施救设施,⑤工作面缺少视频监控设施(企业已自报重大事故隐患);三、井下动火作业安全措施不具备针对性,动火作业票签字不全(重大事故隐患);四、基建期人员定位系统图、压风供水施救图,复刻设计图,无法反映实际安装进程,图纸与实际不符(重大事故隐患)。主要证据有:现场检查记录((北)应急现记﹝2025﹞49054号)、现场照片。
以上问题一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七)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由于企业使用1台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设备,决定给予处人民币一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以上问题三、四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由于为重大事故隐患,决定给予处人民币三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以上问题合计决定给予处人民币四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辽宁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中辽宁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北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北票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北票市应急管理局
2025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