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 辽宁***建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 鞍山市**区***镇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金**
职务:项目部经理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5年2月14日17时许,辽宁***建工程有限公司在北票市***镇***村北票**实业有限公司采区内进行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过程中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26万元。你单位对承揽工程安全管理存在漏洞。一是钻机行走时未采取防倾覆措施,前方未安排人员引导和监护。二是对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流于形式,从业人员不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三是安全检查未结合实际,对作业现场安全风险辨识不实不细,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不严不实,未及时制止作业人员冒险作业行为。主要证据有:相关人员询问笔录、事故报告、钻机司机李**死亡事实。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由于是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决定给予处六十五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辽宁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中辽宁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北票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北票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北票市应急管理局
2025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