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 )应急罚〔2025〕5-2号
更新日期:2025-06-12 信息来源:北票市应急局     游览:

被处罚人:李**            性别: 男               年龄:26岁 

家庭住址:凌源市***镇****村           

所在单位:辽宁金***工程有限公司         职务: 驻**公司项目部安全员        

单位地址:鞍山市**区***镇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5年2月14日17时许,辽宁金***工程有限公司在北票市***镇***村北票**实业有限公司采区内进行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过程中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26万元。你作为**公司当班安全员,负责项目部安全检查,未及时发现并制止李**冒险作业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主要证据有:相关人员询问笔录、事故报告、钻机司机李**死亡事实。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由于是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决定给予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罚款、暂停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6个月的行政处罚。经查,李**2024年年收入二万一千零九十七元,决定给予你处四千二百一十九元四角罚款、暂停安全员资格6个月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辽宁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中辽宁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北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北票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北票市应急管理局

2025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