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金** 性别: 男 年龄:59岁
家庭住址:辽宁省鞍山市**区
所在单位:辽宁金***工程有限公司 职务: 驻**公司项目部经理
单位地址:鞍山市**区***镇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5年2月14日17时许,辽宁金***工程有限公司在北票市***镇***村北票***业有限公司采区内进行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过程中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26万元。你作为**公司驻**公司项目部经理,在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过程中安全管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主要证据有:相关人员询问笔录、事故报告、钻机司机李**死亡事实。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由于是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决定给予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罚款的行政处罚。经查,金**2024年年收入三万四千零六十五元,决定给予你处一万三千六百二十六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辽宁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中辽宁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北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北票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北票市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5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