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北票**实业有限公司
地址:北票市***镇***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许*
职务:法定代表人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5年2月14日17时许,辽宁***建工程有限公司在北票市***镇***村北票**实业有限公司采区内进行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过程中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26万元。你公司对外包队伍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对金源公司存在如违法转包等问题未进行纠正,对作业现场安全检查不严不实。主要证据有:相关人员询问笔录、事故报告、钻机司机李**死亡事实。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 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 的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由于是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决定给予 处五十五万元罚款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辽宁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中辽宁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北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北票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北票市应急管理局
2025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