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朝北环罚决字〔2025〕05号
更新日期:2025-05-26 信息来源:北票市环保局     游览:


当事人名称:北票市友联铁选矿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 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817471476256  

地址:北票市黑城子镇和尚沟村  

我局于2025年3月2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北票市友联铁选矿有限公司改扩建建设项目正在建设中。厂区南侧厂房内新安装球磨机2台,磁选机2台,已安装完毕。该厂房北侧新建阳光板厂房800平方米左右,厂房内新安装2.8立方米浮选机共15个,已安装完毕。厂区东侧新建阳光板干排车间475平方米,新安装VCY-3.5干排设备2套,正在建设中。检查发现,北票市友联铁选矿有限公司改扩建建设项目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共1份,2025年3月24日由北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提供,证明了该公司改扩建建设项目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事实。2、《调查询问笔录》共1份,2025年3月27日由北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提供,证明了该公司改扩建建设项目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事实。3、现场检查照片共1份,2025年3月24日由北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提供,证明了该公司改扩建建设项目正在建设的事实。4、《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共计2份,2025年3月27日由北票市友联铁选矿有限公司提供,证明了企业主体资格、法人身份的事实。5、《北票市友联铁选矿有限公司核实委估资产市场价值估价报告》共1份,2025年 3月27日由北票市友联铁选矿有限公司提供,证明了该公司改扩建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的事实。 6、《关于北票市黑城子铁选厂建设项目申请变更名称的复函》共1份,2025年3月27日由北票市友联铁选矿有限公司提供,证明了北票市黑城子铁选厂更名为北票市友联铁选矿有限公司的事实。7、《关于北票市黑城子铁选厂新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共1份,2025年 3月27日由北票市友联铁选矿有限公司提供,证明了北票市友联铁选矿有限公司改扩建前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事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4月2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朝北环罚告字〔2025〕05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

依据《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的通知》(辽环发〔2023〕9号)和《朝阳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通知》(朝环发〔2025〕1号)的要求,根据裁量要素判定标准:鉴于你单位配合检查、改扩建建设项目是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项目已开工建设但主体工程未建成、及时停止建设、一年内首次实施违法行为、有一次信访投诉造成一定社会影响、根据《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属于微型企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参照《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的通知》(辽环发〔2023〕9号)和《朝阳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通知》(朝环发〔2025〕1号),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10,980.2元(大写:壹万零玖佰捌拾元贰角整)。

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电子《辽宁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辽宁省非税收入解缴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措施进行处理。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朝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朝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朝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