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北票市农村饮水工程巡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更新日期:2025-05-15 信息来源:北票市水务局     游览:

各乡镇(场、区):

现将《北票市农村饮水工程巡查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北票市农村饮水工程巡查管理办法(试行)》

 

2025年5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北票市农村饮水工程巡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确保工程长期发挥效益,根据《辽宁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及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辽水农水〔2014〕38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工作的指导意见》(水农〔2015〕306号)《水利部关于建立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的通知》(水农〔2019〕2号)等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北票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地区农村饮水工程的巡查管理,包括集中供水工程和分散供水工程。

第三条  农村饮水工程巡查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确保工程设施完好、运行正常、水质达标。


第二章 巡查主体与职责


第四条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本地区农村饮水工程的巡查管理工作,制定巡查计划,组织培训,监督检查巡查工作落实情况。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农村饮水工程的巡查管理,明确专人负责巡查工作,协调解决巡查中发现的问题。

第六条  村级管理组织负责本村内农村饮水工程的日常巡查,落实巡查人员,及时发现并处理工程设施的异常情况。

第七条  供水单位是农村饮水工程巡查的责任主体,应配备专业巡查人员,建立健全巡查制度,确保巡查工作常态化、规范化。


第三章 巡查内容与要求


第八条  定期检查水源保护区的环境状况,防止污染源进入水源地。

第九条  检查水源取水设施是否完好,运行是否正常。

第十条  对水源水质定期观察其色度、浑浊度、臭和味及肉眼可见物,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

第十一条 巡查供水管道、阀门、水表等设施是否完好,是否存在漏水、损坏等情况。

第十二条 检查水厂、泵站等设施的运行情况,确保设备正常运转。

第十三条 定期检查高位水池、蓄水池等储水设施的清洁状况,防止水质污染。

第十四条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组织对农村饮水工程的水质抽检。

第十五条 巡查供水设施周边环境卫生,及时清理垃圾、杂物,防止污染。

第十六条 检查水源保护区及供水设施周边是否存在违规建设、堆放杂物等行为。


第四章 巡查频次


第十七条 供水单位应每日对水源地、水厂、泵站等关键部位进行巡查。

第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每周对辖区内农村饮水工程进行全面巡查。

第十九条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每月对农村饮水工程进行抽查,汛期、冻期、干旱期等增加频次,水质异常或设备故障时立即开展。


第五章 问题处理与应急处置


第二十条 巡查中发现的一般问题,巡查人员应及时处理并记录,对于较大问题,巡查人员应立即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并协助处理。

第二十一条 供水单位应建立应急抢险队伍,配备必要的应急物资,确保在突发情况下能够迅速响应。


第六章 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