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朝北环罚决字〔2025〕02号
更新日期:2025-04-29 信息来源:北票市环保局     游览:


当事人名称:北票市诚信热力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81MA10LX5565

地址:北票市双河管理区建设路3段9号

我局于2025年2月1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2月11日,朝阳市生态环境局北票分局对位于北票市双河管理区建设路3段9号 的北票市诚信热力有限公司进行了执法检查和执法监测。检查时,该公司在线监控系统正常运行,在线数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显示超标。北票生态环境事务服务分中心对此次执法监测的检测报告中,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数据均显示超标。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共1份,2025年2月11日由北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提供,证明了发现北票市诚信热力有限公司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事实。

2、《调查询问笔录》共1份,2025年2月11日由北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提供,证明了发现北票市诚信热力有限公司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事实。

3、《检验报告》,报告编号北环监字〔2025〕第3号,共1份,2025年2月12日由北票生态环境事务服务分中心提供,证明了发现北票市诚信热力有限公司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事实;《检验报告》,北环监字〔2025〕第4号,共1份,2025年2月27日由北票生态环境事务服务分中心提供,证明了发现北票市诚信热力有限公司已改正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事实。

4、现场检查照片共1份,证明了取样的事实。

5、《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共计3份,证明了企业主体资格;法人、负责人身份的事实。

6、《授权委托书》共1份,2025年2月11日由北票市诚信热力有限公司提供,证明了北票市诚信热力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雷委托李惠鹏作为生态环境有关情况处理代理人的事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之规定。

我局于2025年3月3日对北票市诚信热力有限公司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朝北环罚告字〔2025〕02号) ,你(单位)自收到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

同时依据《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的通知》(辽环发〔2023〕9号)和《朝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朝环发〔2025〕1号)的要求,根据裁量要素判定标准,鉴于你单位配合检查、一年内首次实施违法行为、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无投诉、未造成社会影响,根据《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属于小型企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15万元(大写:壹拾伍万圆整)。

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电子《辽宁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辽宁省非税收入解缴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措施进行处理。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朝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朝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 系 人:温泉  杨国利    电  话:0421-5822696

地  址:北票市花园街西段34号  邮政编码:122100  

 

                                                                                                        朝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