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公示信息
更新日期:2025-03-05 信息来源:北票市民政局   游览:

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民罚决字〔2025〕第(001)号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北票市五间房盛龙园公益性公墓

我局于2024年11月29日,对你违规建设超标准墓穴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存在建设墓碑连同底座高于地面1.2米的墓穴。违反了《辽宁省公墓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一款的规定,属建设超标准墓穴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

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及影像;

3、其它相关材料;

我局已于2025年2月17日依法向你进行了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你未在法律规定日期内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据《辽宁省公墓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处罚决定如下:

1、2025年6月底前将墓碑超高问题彻底整改到位;

2、罚款7.9万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北票市财政缴款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北票市民政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北票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北票市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北票市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民罚决字〔2025〕第(002)号

当事人:李某某

我局于2024年11月29日,对你违规新建、销售墓穴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存在违规新建、销售墓穴的行为,违反了《辽宁省公墓管理办法》第六条一款的规定,属未经批准新建、销售的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

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及影像;

3、其它相关材料;

我局已于2025年2月17日依法向你进行了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你未在法律规定日期内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据《辽宁省公墓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处罚决定如下:

1、会同自然资源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并向社会发布警示公告。

2、没收违法所得8.5万元;

3、罚款8.5万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北票市财政缴款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北票市民政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北票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北票市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北票市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