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 北票经济开发区立达发展有限公司(东官污水处理厂)
法定代表人: 王游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81MA0QCHL22X
地址: 北票市振兴街西段
我局于2024年11月2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污水处理厂2024年重新列入的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设备未在规定期限内验收备案。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调查询问笔录》共1份、证明了北票经济开发区立达发展有限公司是北票市东官污水处理厂的建设方,该污水处理厂2024年重新列入的重点排污单位,安有在线监测设备,出水在线设备安装大概时间是2018年,2018年9月20日联网的,进水口在线监测设备是2023年5月安装,6月开始联网的,自动监测设备未在规定期限内验收备案的事实。《现场照片》共1份、证明了北票市东官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的事实。《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了企业主体资格和法人的事实。北票经济开发区立达发展有限公司工商年报1份,证明了该企业为微型企业的事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辽宁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自动监测设备安装、联网及验收时限要求:(一)新列入当年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的单位,应于名录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自动监测设备安装、联网及验收。《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月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朝北环罚告字〔2024〕24号) 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依据《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的通知》(辽环发〔2023〕9号)和《朝阳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2024年10月11日公示)的要求,根据裁量要素判定标准:鉴于你单位配合检查、已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但不能保证正常运行、首次实施违法行为、正在整改但违法行为未完全消除、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根据《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属于微型企业。
依据《辽宁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一)自动监测设备未在规定期限内验收备案、验收不通过,或安装、调试及验收不满足技术规范要求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规定,参照《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的通知》(辽环发〔2023〕9号)和《朝阳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2024年10月11日公示),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贰万元(¥20,000.00)。
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电子《辽宁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辽宁省非税收入解缴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措施进行处理。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朝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朝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朝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