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方:北票市水务局
受委托方:北票市水务综合行政执法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8号)等水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委托方将全市涉水领域的行政执法权委托给受委托方代为行使。
一、委托执法范围
负责本辖区内涉水行政执法工作。
二、委托执法权限
受委托方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方的名义行使下列职权:
(一)宣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二)负责依法保护水资源、水域、河道、水工程、水土保持生态环境、防汛抗旱和水文监测等有关设施。
(三)依法对水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维护正常的水事秩序。
(四)负责实施水事违法案件的立案、调查和处理,参与水事违法案件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五)负责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水法规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或采取其他行政措施。
(六)配合和协助公安、司法部门查处水利治安和刑事案件。
(七)负责行政事业性收费收缴的稽查等工作。
三、委托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8号)。
四、委托责任
(一)委托方责任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方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方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受委托方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方承担,委托方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根据受委托方的过错责任大小,依法予以追究。
3、对受委托方违法或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方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方可以解除委托执法协议。
4、委托方应组织受委托方执法人员参加相关的执法资格培训及相关业务学习,并为其申办行政执法证件。
5、委托方为受委托方提供相关资料及规范的行政执法文书、表格。
(二)受委托方责任
1、受委托方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受委托方在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3、受委托方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委托方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
4、主动接受委托方的指导和监督,参与和配合委托方的行政执法工作。
5、严格按照委托执法的有关规定,以委托方的名义制作行政执法文书。
6、建立相关的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和行政执法相关制度。
7、及时向委托方书面报告在委托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8、受委托方以自己的名义或者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方自行承担。
9、被委托方行使委托行政权力时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根据《国家赔偿法》有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五、委托期限
自2023年1月4日至2024年1月3日。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方和受托方各执一份,北票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