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王某未办理登记从事经营活动和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违法行为案
更新日期:2023-05-31 信息来源:北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游览:


2023年4月,北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王某未办理登记从事经营活动和未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违法行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经查明:当事人王某 2023年2月1日在北票市租赁厂房、场地,于2023年4月9日开始在未办理设立登记的情况下从事模具制造试生产。2023年4月12日办理登记,取得了营业执照。截止立案时止,未生产出产品,无违法所得。另查,当事人于2023年1月6日在沈阳某有限公司购买了1台单纵卧式蒸汽锅炉,2023年3月30日由抚顺市某安装公司进行安装,在未经检验合格的情况下于2023年4月9日投入使用。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之规定,属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轻微,已经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对当事人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规定,属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的单纵卧式蒸汽锅炉未经检验擅自投入使用的时间较短,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主动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提供相关材料,属初次违法,构成《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之情形,给予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的规定,对照《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特种设备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经局集体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燃气蒸汽锅炉,并对其违法行为罚款3万元。

点评:特种设备主要是指涉及到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厂(场)内机动车辆。使用单位要把特种设备安全生产的责任落实到每一个环节、每一个岗位、每一个人,并增强各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心,使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既做到责任明确,又互相协调配合,共同努力把特种设备安全生产工作真正落到实处。该案件即无照经营有违法使用锅炉北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大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违法行为,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