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简明问答清单——北票市水务局
更新日期:2023-05-22 信息来源:北票市水务局     浏览:


问:对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的如何征收水资源费?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辽宁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省政府234号令

第十八条 取水人应当按照审批机关下达的年度取水计划取水。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的,对超出部分按照下列规定累进收取水资源费:    

  (一)超计划或者超定额5%以下的,按照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1.5倍收取;

  (二)超计划或者超定额5%以上、10%以下的,按照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2倍收取;

  (三)超计划或者超定额10%以上、20%以下的,按照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2.5倍收取;

  (四)超计划或者超定额20%以上、30%以下的,按照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3倍收取;

  (五)超计划或者超定额30%以上的,按照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4倍收取。


问:供水设施产权的界定方法

根据《北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票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北政发〔2013〕30号,《北票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中第四章第十八条规定“供水设施包括城市供水单位管理的引水渠道、泵站、净水设施、输配水管网、进户水表和用水单位自建的与公共供水管道相连接的地下水池及相应的阀门井、输电线路及配电设备等供水设备。供水设施的管理本着谁投资建设,谁负责管理维修的原则。

第四章第十九条规定“非居民用户总阀门、住宅进户总阀门以外的供水设施的养护和维修,由供水单位负责。阀门以内的供水设施由用水单位负责。住宅小区内自行铺设的管道及附属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维修。所有用水单位和居民的水表由供水单位负责管理,用水单位和个人负责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