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如何办理跨省、跨地市、朝阳市域内跨区转入(出)学生手续
答:
转学材料包括:
由学生本人及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签字的《辽宁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联系表》;
学生基本信息表(由转出学校从学籍系统打印并加盖公章);
《居民户口簿》、实际常住地居住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经核查后留复印件);
户籍信息没有变化的,需提供转学原因的相关证明材料
转学流程:
由学生本人及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上述材料向转入学校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按照下面流程办理:
接收学校在学籍系统中发起转学申请并核办(需上传相关转学证明材料原件的电子照片);
转入学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在学籍系统中核办;
转出学校在学籍系统中核办;
转出学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在学籍系统中核办;
转入学校获得其他三方核办同意信息后,通知学生报到入学;
学生到转入学校报到后,转入学校通过学籍系统调取学生学籍电子档案(学籍系统将同时通知转出学校)。
不符合条件、无法接收的,学校做好解释工作。
问:创办校外培训机构、民办学校审批手续,设立校外培训机构应如何办理?
答:根据“双减”规定,各地不再审批新的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不再审批新的面向学龄前儿童的校外培训机构和面向普通高中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对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各地要区分体育、文化艺术、科技等类别,明确相应主管部门,分类制定标准、严格审批。
目前非学科类培训机构没有新的审批标准暂不能审批和办理。
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哪些材料?
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工作方案>》规定,公办学校学位能满足需求的,原则上不再审批设立新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和民办高中(含民办九年一贯制学校、十二年一贯制学校和完全中学)。
问:《北票市教育局关于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工作的实施细则》具体内容
答: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的义务教育工作,维护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根据《辽宁省教育厅办公室转发教育部基础教育司关于督促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工作的通知》(辽教办电〔2021〕32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是指户籍为非本市户籍的域外来北票务工人员的适龄子女,或者户籍是北票市户籍但非北票市城区户口(南山街道、台吉街道、城关街道、冠山街道以外)的来市区务工人员的适龄子女。
(一)适龄子女是指当年8 月31日前年满6周岁、尚未入学的适龄儿童,或者当年在读小学六年级的域外来北票市或者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的适龄子女。
(二)申请入学年级:九年义务教育公办小学一年级、初中七年级。其他年级转学等按照本细则要求执行。初中阶段转入我市的不享受示范性高中招生定向资格。
(三)适龄子女的父或母任何一方须拥有居住证或有相对稳定工作,有固定的住所且实际居住满足6个月以上;或者域外人员户口实际转入北票市的适龄子女。
第三条 为确保城区学校不出现大班额学校,将统筹兼顾城区各学校办学规模以及招生实际,按照相对就近入学的原则,安排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到指定学校入学。
(一)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符合小学入学规定的,学区内没有学位的将就近安排到第四小学、第三小学和第六小学等学校就读;
(二)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符合初中入学规定的将安排到第三初级中学就读;
(三)进城务工人员购买房屋的,可按照房照所在地的附近学区安排入学。
第四条 符合进城务工人员的随迁子女申请入学时间及程序
(一)申请入学时间:入学当年8月25日前
(二)申请入学程序:域外招商引资企业人员的随迁子女应提供由市招商局出具的招商引资企业证明材料;域内进城务工人员的随迁子女应提供进城务工企业证明、居住证、租住房屋证明材料;
第五条 申请人必须保证所提供的证明材料及佐证等真实有效,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该随迁子女入学的资格,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情节严重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条 进城务工人员的随迁子女在取得入学资格后,将和本细则指定的学区内学生按照阳光分班的原则平等分班。随迁子女在读学校要切实加强对随迁子女的管理,建立健全随迁子女关爱帮扶机制,加强情感上、学习上、生活上的关心帮助,为其学习生活营造良好的氛围。
第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实施期1年。在实施期间如相关政策、法规等发生变化,按具体情况修订后公布执行。
第八条 公布试行之日起,以往公布的相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九条 本细则由北票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问:北票市教育局中小学校招生范围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及教育部关于进城务工和农民工随迁子女入学的有关规定,北票市中小学校招生范围确定如下:
1.具有北票市户籍的适龄儿童青少年,以居住地为学区划分依据,实施就近免试入学。
2.农民工和进城务工人员的子女,由其父母提供进城务工相关证据,北票市教育局根据公办学校学额情况确定每年度的接纳学校,安排这些学生到指定公办学校就读。
3.招商引资企业法人子女按照我市营商政策规定,安排其子女到相关学校就读。
问:辽宁省关于休复学规定的文件是什么?
答:《辽宁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辽教发〔2017〕4号)
第三章 学籍变动
第十八条 学生因身体状况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可以申请休学,休学条件和程序:
1.由学生本人及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填写《辽宁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休学复学申请表》,向学校申请休学;
2.因病申请休学的,应出具县级及以上医院证明、病历及医疗收费发票等;因其他特殊原因休学的,应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3.学校认真核实学生休学条件及相关证明材料;
4.对于同意休学的,由学校通过学籍系统发起休学申请(需上传相关证明材料原件的电子照片);不符合条件的,由学校做好解释工作;
5.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在学籍系统中核办。
第十九条 学生休学期限一般为1学年,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可申请延长1年。
毕业年级下学期一般不办理休学手续。
休学期满或休学期未满申请复学的学生,经学校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分别核办后可以复学,编入休学时的年级就学,也可根据学生本人及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要求和学生的实际学力,编入相应年级就读。因病休学的学生复学时应提供县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康复证明。未申请复学的,学校应通知学生或其父母、其他法定监护人办理复学手续。
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