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朝北环罚决〔2023〕7号
更新日期:2023-04-27 信息来源:北票市   游览:

北票市常河营军营膨润土销售处:

营业执照注册号:92211381MA0UBT9B0G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高安营      

社会信用代码:92211381MA0UBT9B0G

地址:北票市常河营乡新建村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3年2月1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2月17日10时45分至11时20分,北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工作人员对位于北票市常河营乡新建村的北票市常河营军营膨润土销售处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该厂厂区内露天堆放大量易产生扬尘的物料(膨润土原矿)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也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共1份,由北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于2023年2月17日提供,证明了该企业正在生产、厂区内露天堆放大量易产生扬尘的物料(膨润土原矿))的事实;《调查询问笔录》共1份,由北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于2023年2月17日提供,证明了企业厂区内露天堆放大量易产生扬尘的物料(膨润土原矿),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也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事实;《现场照片》共1份,由北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于2023年2月17日提供,证明了企业厂区内露天堆放大量易产生扬尘的物料(膨润土原矿)的事实; 《营业执照》复印件共1份,由北票市常河营军营膨润土销售处于2023年2月17日提供,证明了企业主体资格的事实;北票市常河营军营膨润土销售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扫描件共一份,由北票市常河营军营膨润土销售处于2023年2月17日提供,证明了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的事实;北票市常河营军营膨润土销售处现场负责人身份证扫描件共一份,由北票市常河营军营膨润土销售处于2023年2月17日提供,证明了企业现场负责人身份的事实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3年4月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朝北环罚先(听)告〔2023〕7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及陈述申辩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大气污染,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以上十万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的规定,同时依据《辽宁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辽环规范〔2020〕2号)的要求,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北票市常河营军营膨润土销售处处以伍万元的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北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打印缴款通知,并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朝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朝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厅(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朝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