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政办发〔2022〕12号
北政办发〔2022〕12号 北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经济开发区、各园(景)区管委会: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北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试行)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北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4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北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试行)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辽宁省农业农村厅 辽宁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精神,结合我市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实际,为进一步加强部门协作配合、落实属地责任,依法解决农户建房问题,特制定本通知。
  一、农村宅基地审核批准机关和宅基地用地审批标准
  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市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等部门负责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审查工作。
  新建、翻建、改扩建、宅基地用地执行标准,每户不超过300㎡(村内人均耕地1亩以下的不超过200㎡)。可采取独栋、联排的方式建设,建设住宅要符合村庄规划和合理布局。
  二、严格落实“一户一宅”规定
  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村委会要严格审查一户一宅,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住宅,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规定的标准。
  三、申请宅基地应具备的条件
  申请宅基地,应当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
  1.农村村民户无宅基地的;2.农村村民户除父母身边留一子女外,其他成年子女确需分户,以及三代以上同住一处并且已有宅基地人均建筑面积低于二十平方米的;3.回乡创业落户的大学毕业生和特殊人才,回乡落户的复退军人和回乡定居的华侨以及港澳台同胞,需要建住宅而无宅基地的;4.宅基地影响村镇建设规划被收回的; 5.其他依法可以申请宅基地的。
  四、宅基地审批工作流程
  1.提出申请
  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制《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和《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村民小组收到申请后,应提交村民小组会议讨论通过,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在本小组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村民小组将农户申请表、村民小组会议记录等材料交村民委员会审查。
  2、村乡(镇)审查
  村委会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是否符合“一户一宅”规定;是否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如果没有分设村民小组的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等事项统一由村委会办理,农户直接向村委会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在本村范围内公示后,申请表由村委会签署意见,报送当地乡镇人民政府。以上程序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在收到村委会提交的申请后,应及时汇总辖区内各村的申请,10个工作日内向市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等有关部门提出审核申请。
  3、市(县)级审核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等要求;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城乡规划,其中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的和使用空闲地和其他非农用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对宅基地涉及林业、交通、水利、电力等部门的,由乡镇负责发函征求意见。涉及单位须在3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核意见。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组(村)审核公示等,并综合各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核建议,10个工作日内完成。
  4.乡镇批准
  根据市(县级)有关部门联审结果,乡镇人民政府经对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申请进行批准,5个工作日内出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不符合要求的要书面告知理由和依据。农户建房完工后经乡镇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合格的,乡镇政府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是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主要依据,相关信息填写精确无误,不能随意涂改、变动。
  5.乡镇存档、市级备案
  乡镇人民政府要指定部门专人负责,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所有资料归档留存。乡镇政府批准后5日内及时将审批所有材料报市农业农村局和市自然资源局登记备案。
  五、审批需提交的材料
  1.《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村级审查时明确建房申请农户宅基地情况和家庭人口情况及审查意见、包括本人无房证明);2.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3.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4.村民小组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决议;5.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公示照片(远近各一张)、公示结果(村小组或村委会出具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材料);6.宅基地坐落平面位置图,图中需载明宅基地的具体位置、长宽、四至(平面四点及拐点坐标),标明宅基地的面积和与永久性参照物的具体距离;7.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8.在乡镇、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户住宅建设的需提供原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9.宅基地用地涉及林业、水利、电力、交通等部门的,由相应部门出具用地意见;10.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六、宅基地管理工作要求
  全面落实“三到场”要求。一是收到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后,乡镇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人员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和地类等。二是经批准用地建房的农户,应当在开工前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划定宅基地用地范围,乡镇人民政府及时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人员到经批准用地建房的农户宅基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实地丈量宅基地面积,确定建房空间位置。三是农户建房完工后及时告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实地检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通过验收的农户,可持相关材料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各乡镇要依法组织开展农村用地建房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置涉及宅基地使用和建房规划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七、充实力量、健全机构
  市直相关部门、乡镇政府要充实力量,健全机构,承担起宅基地改革、管理职能。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及进将农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需求通报同级自然资源部门;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等工作。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要建立部门协调机制,做好信息共享互通,共同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管理工作。乡镇政府要探索建立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的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联审联办制度,方便群众办事。村委会要健全宅基地申请审核有关制度,确保宅基地分配使用公开、公平、公正;村委会要设立宅基地协管员制度,指定一名村委会负责人兼任宅基地协管员,负责开展宅基地日常监管,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建设行为,并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八、法律责任
  对负责宅基地审查、审批、执法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纪依法给予处分。

  附件:1、农村宅基地审批流程图

  2、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一式四份)

  3、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一式四份)

  4、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5、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6、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7、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一式四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