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
行政强制事项
二、实施部门
局各业务股室、大队站、市场所
三、适用范围
办理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强制事项。
四、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
五、办理基本流程
申请实施行政强制→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在法定期限内做出处理决定
六、行政强制时限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七、救济渠道
(一)当事人享有的权利:陈述申辩权利、行政复议权利、行政诉讼权利、国家赔偿权利。
(二)救济途径: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执法部门申请陈述申辩;向本级政府法制机构提出行政复议;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
八、责任追究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责,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构成行政执法过错行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九、办公电话、地址和时间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8:30—11:30,13:30—17:00
办公室电话:0421-5822996
办公地址:北票市南山街新华路2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