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各管理区:
《北票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北票市第八届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北票市人民政府
2014年3月19日
北票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暂行规定
(2014年2月26日市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有效防止因燃放烟花爆竹而引发的火灾和人身伤亡事故,减少城市噪声和环境污染,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烟花爆竹燃放限制区范围为:南山管理区、城关管理区、冠山管理区、双河管理区、五间房镇岳家沟村。
第三条 限制区内实行烟花爆竹限时燃放,在每年农历腊月二十三日至次年农历二月二日期间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在可以燃放烟花爆竹时间外,限制区内不得设置烟花爆竹零售点。
第四条 禁止任何时间在下列场所和区域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档案馆;
(二)重要军事区域;党政机关办公区、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养老院、福利院、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通讯、邮政、金融等单位;
(三)水、电、燃气、热力供应设施及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四)火车站、客(货)运站、主次干道、桥梁(含立交桥、过街天桥)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五)生产、充装、销售、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及周边安全距离100米范围内;
(六)集贸市场、商场、宾馆、超市、影(剧)院、歌舞厅等人员密集场所;
(七)重点工程施工现场;
(八)房屋走廊、楼道、屋顶、阳台、窗口;
(九)10层以上或高于24米的建筑物安全距离25米范围内;
(十)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或高层建筑,在物业公司划定燃放区域以外;
(十一)市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第五条 在可以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内,只允许燃放使用绿色字体注明“个人燃放”字样包装标志的产品。
燃放烟花爆竹,应当按照燃放说明燃放,不得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燃放后应及时清扫燃放现场的遗留物。
第六条 重大庆典活动和重要节日需要举办焰火晚会的,主办单位须经市公安部门批准后方可举办。
第七条 各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应做好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宣传教育工作;相关的管理区和乡镇应组织社区、村开展社会宣传活动,教育辖区单位和居民遵守烟花爆竹禁限放规定,安全燃放烟花爆竹。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做好烟花爆竹禁限放和安全管理的宣传教育工作。
中小学校应当教育中小学生遵守禁限放烟花爆竹的规定。
民政、工商部门在办理婚姻登记、殡葬手续、工商登记时应告知当事人烟花爆竹禁限放规定。
庆典公司不得承接烟花爆竹燃放业务。宾馆、饭店在承接庆典活动时要告知当事人遵守烟花爆竹禁限放规定,如发现有违反规定的应及时予以制止并通知公安部门处理。
各类庆典活动应遵守声环境功能区标准规定,不得使用高压
气体等制造音响超标扰民。
第八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九条 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或者焰火晚会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条 燃放烟花爆竹后不及时清扫现场遗留物的,由城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 燃放烟花爆竹给国家、集体财产造成损失或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市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燃放的公共安全管理工作;市安监、城管、工商、环保、民政、质监、交通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烟花爆竹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北票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