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票市行政规范性文件
北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票市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政发〔2014〕2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各管理区:
    《北票市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办法》业经市第八届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北票市人民政府
2014年10月24日


北票市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农田水利工程的建设和管理,有效保

  护和优化配置、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辽宁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管理条例》《辽宁省农村水利工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田水利工程,是指用于农业灌溉的机

  电井、大口井、方塘、自流渠、提水站等供水工程设施及其配套的输、配水工程设施、设备。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田水利工程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农田水利工程的建设与管理坚持政府主导、统一规划、分级负责、归口管理、农民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工作负总责,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本市行政区域内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和监督管理工作,水利服务站负责农田水利工程的建设、运行、维修、养护的技术指导工作。

  发展改革、农业、林业、国土资源、扶贫开发、移民、农业综合开发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本办法要求,做好农田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农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取用水实行水资源论证审查和取用水许可制度。

  建设项目取用水必须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建设单位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水资源论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管理权限,组织有关专家和单位综合审查。取水许可审批作为发展改革、环保、工商、安监、城建、国土资源等部门审批的前置条件,未经审查同意的及没有办理取水许可的项目相关部门不得审批,不得实施取用水工程建设。

  第七条  水源工程布设要充分考虑项目区水文地质条件及现有工程分布等情况,科学合理、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

  第八条  农田水利工程设计必须由具有水利专业设计资质的单位按照国家颁发的技术规范、规程和技术标准进行设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工程设计,确需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前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九条  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必须由具备相应水利工程施工资质并有一定的水利工程施工经验的施工单位进行建设,选用具有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资质并有一定的农田水利工程施工监理经验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第十条  全市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实行强制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制度,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农业、林业、国土资源、扶贫开发、移民、农业综合开发等各部门、各单位负责建设的农田水利工程,项目开工前,须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凿井方案和资质证明,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源工程布局、开采方式、开采深度及工程设计等审核批准,方可开工建设。项目法人必须到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填写《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书》,对监督检查工作予以配合。

  第十一条  水源工程竣工,建设单位须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完整的成井柱状图、水文地质、抽水试验等成井资料。水源工程经验收合格,水行政主管部门发放取水许可证,方可进行取用水。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竣工,投入使用前,必须按照国家或者省有关规定组织验收,验收组成员有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在乡(镇)政府、村委会、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受益用户代表,建设单位提供验收资料和水利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出具的水利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报告,验收组签署同意工程验收意见,方可通过工程验收。

  第十三条  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办理管理权移交手续,由水利服务站进行水利资产登记,工程移交管理单位投入使用。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向各级工程管理主体发放管理权登记证书,建立健全农田水利工程管理档案,做到村有登记,乡(镇)有台账,市有档案。

  第十四条  农田水利工程按受益范围分级管理,乡(镇)政府、村委会为管理主体,水利服务站指导、监督管理,管理主体必须建立健全工程管理维护规章制度,落实工程管理责任人和管理责任。

  第十五条  农田水利工程经营、使用者应当建立健全工程维修养护制度,由专职或者兼职人员实施经常性的巡查,定期维修、养护。

  第十六条  对破坏、盗窃农田水利工程设备设施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严厉处罚,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乡(镇)政府、管理主体应及时对损坏工程进行修复,确保工程正常运行。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辽宁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管理条例》《辽宁省农村水利工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实施处罚。

  (一)不进行水资源论证,开工建设农田水利工程的;

  (二)没有取水许可,开工建设农田水利工程的;

  (三)擅自改变水利工程设计的;

  (四)侵占、损毁、破坏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和设备的;

  (五)危害农田水利工程安全的;

  (六)不接受或者不配合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管理的。

  第十八条  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及相关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或处罚;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的验收资料不全,验收组成员没有全部参加,不具备验收条件,私自盖章、签字,签署同意工程验收意见的;

  (二)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三)工程建设质量达不到设计要求,产生严重不良后果,造成较大资金损失和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违法行为。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北票市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