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财务管理制度(试行)
更新日期:2021-11-22 信息来源:北票市教育局   游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中小学校财务制度》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市公办各级各类学校和局属事业单位。

第三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保障工作需要,量入支出,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收支平衡。

第四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

(一)合理编制本单位年度部门预算和财务收支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统筹安排、节约使用各项资金,保障单位正常运转和各项业务必需开支的资金需要;

(二)定期编制财务报告,进行财务分析,如实反映本单位财务预算的执行情况;

(三)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对财务活动进行有效控制和监督;

(四)加强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五)接受各方面监督、保证资金安全规范运行。

第二章 内部财务控制制度

第五条 各单位领导班子是本单位财务工作的领导集体,对单位财务工作负有领导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要高度重视财务工作,加强领导和监督,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主要责任。

第六条 各单位主要领导不得直接分管财务工作,但必须明确一名领导主管财务,主管财务的领导对主要负责人负责并严格把关,如发现差错要承担相应责任,重大的财务支出等事项需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策。

第七条 单位财务机构负责人加强财务支出合法性、凭证合规性的事前审核;财务部门内部要认真落实会计岗位不相容制度(不相容职务包括:授权批准与业务经办、业务经办与会计记录、会计记录与财产保管、业务经办与稽核检查、授权批准与检查等)。

第八条 坚持会计人员持证上岗制度,严密内部牵制手续,严禁由一人全程包办会计事项的支付业务。要定期组织财务人员参加岗位培训,单位会计、出纳人员任用应经教育局主管部门同意,并保持岗位相对稳定,不得任意调动或撤换,单位财会人员任用要执行回避制度。

第九条 单位财务支出实行分类审批制度,日常财务支出事项必须先申请,经单位领导同意后再办理,凡报销的原始凭证必须具有经办人、物品验收人或证明人签名,经财务主管审核后,报领导审批;重要、大额度的财务支出事项要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同时上报教育局审批,财务主管对其单据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再报领导审批。

第十条 重要财务支出决策事项的具体项目包括:2万元以上小型维修、单件(或批量)2万元以上固定资产的采购、处置、出借、出租;一次性发生的大额财务支出事项、捐赠事项、重要支出。

第十一条 推行财务公开制度,单位内部成立民主理财监督小组,负责审定财务公开的内容、时间及要求。财务公开的内容要具体化,应包括财务计划和经费收支情况,特别是对专项经费和经常性经费中的公用经费的各项开支更要细化到具体明细项目,教育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其他重要财务事项应及时进行专题明细公布。

第十二条 主动接受审计、财政、纪检监察部门对本单位财务管理的监管,对本单位财务收支计划、大额财务收支、资产的购置和处置等重要事项,事前必须向有关部门通报,接受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 收入、支出和负债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收入是指事业单位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是指事业单位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包括基本支出补助和项目支出补助。

(二)上级补助收入,是指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事业收入,是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其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给事业单位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事业收入。

(四)经营收入,是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是指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是指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经营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第十四条 收入管理的要求

(一)组织收入要严格遵守国家政策规定,各项收入的来源应当合理合法。

(二)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调整收费范围和标准,必须按规定程序报经有关部门批准。

(三)必须按规定使用财政、税务等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四)认真执行“收支两条线”政策,票据和所收款项要严格执行“票款分离”制度,收入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保证票据和款项日清月结。

(五)取得的各种收入必须及时入账,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账外设账,严禁将单位有关收入以任何形式直接计入工会、食堂帐目,一切收入必须全部纳入本单位财务,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十五条 事业支出是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包括:

(一)工资福利支出,反映单位开支的在职职工和编制外长期聘用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以及为上述人员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等。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险缴费、伙食补助费、绩效工资、其他工资福利支出。

(二)商品及服务支出,反映单位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支出(不包括用于购置固定资产的支出):

1.办公费:反映单位购买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日常办公用品、书报杂志等支出。

2.咨询费:反映单位咨询方面的支出。

3.印刷费:反映单位的印刷费支出。

4.手续费:反映单位支付的各类手续费支出。

5.水费:反映单位支付的水费、污水处理费等支出。

6.电费:反映单位的电费支出。

7.邮电费:反映单位开支的信函、包裹、货物等物品的邮寄费及电话费、电报费、传真费、网络通讯费等。

8.取暖费:反映单位取暖用燃料费、热力费、炉具购置费、锅炉临时工的工资、节煤奖以及由单位支付的未实行职工住房采暖补贴改革的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宿舍取暖费。

9.物业管理费:反映单位开支的办公用房以及未实行职工住宅物业服务改革的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宿舍等的物业管理费,包括综合治理、绿化、卫生等方面的支出。

10.差旅费:反映单位工作人员出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11.维修(护)费:反映单位日常开支的固定资产(不包括车船等交通工具)修理和维护费用,网络信息系统运行与维护费用,以及按规定提取的修购基金。

12.租赁费:反映租赁办公用房、宿舍、专用通讯网以及其他设备等方面的费用。

13.会议费:反映单位在会议期间按规定开支的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支出。

14.培训费:反映除因公出国(境)培训费以外的各类培训支出。

15.因公出国(境)费用: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

16.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17.专用材料费:反映单位购买日常专用材料的支出。具体包括药品及医疗耗材,农用材料,兽医用品,实验室用品,专用服装,消耗性体育用品,专用工具和仪器,艺术部门专用材料和用品,广播电视台发射台发射机的电力、材料等方面的支出。

18.劳务费:反映支付给单位和个人的劳务费用,如临时聘用人员、钟点工工资,稿费、评审费等。

19.委托业务费:反映因委托外单位办理业务而支付的委托业务费。

20.工会经费:反映单位按规定提取的工会经费。

21.福利费:反映单位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

22.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

23.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反映上述科目未包括的日常公用支出。如行政赔偿费和诉讼费、会员费、来访费、广告宣传、其他劳务费及离休人员特需费、公用经费等。

(三)其他资本性支出:房屋建筑物构建、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交通工具购置、安置补助、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等。

(四)家庭和个人补助支出:反映政府用于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包括离休费、退休费、退职(役)费、抚恤金、生活补助、救济费、医疗费、助学金、奖励金、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购房补贴、采暖补贴、物业服务补贴、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不得未经批准改变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严格分清专项经费与日常公用经费的支出管理,不得相互挤占挪用,要定期向上级教育、财政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对专项经费的核算,按项目分别进行明细核算。

第十七条 车辆费用的管理。严格执行车辆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定点保险等政府采购规定,凡违反规定擅自发生的车辆维修、加油、保险等支出不得报支。加强车辆使用的管理,严格执行派车核准制度,按照里程油耗进行考核,严禁公车私用。

第十八条 办公用品及低值易耗品的管理。单位大宗办公用品及低值易耗品的购置,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规定,通过政府采购渠道办理;对集中采购目录之外的采购项目,单位自行组织采购时,要参照政府采购操作程序进行公开采购。办公用品及低值易耗品要有专人保管,并建立领用登记台账。

第十九条 维修(护)费的管理。各单位年初要根据实际情况,编制维修项目预算,申请预算经费,维修(护)费不得挤占其他经费。小型维修(未达政府招标采购项目)必须选择有施工资质的单位,与之签订施工合同并要求留取必要的质量保证金。严禁无施工合同、无资质单位施工。

第二十条 基建工程的管理。基建工程项目必须先经教育局审核同意后,按先立项后预算再招标,最后与承建单位签订合同的程序进行。项目实施过程中如需变更,应按程序办理报批手续,工程完工后应及时办理工程造价决算,结转固定资产,并报有关部门审计。未完成上述程序的基建工程项目,会计不予办理付款手续。付款时,承建单位必须持税务部门开具的建筑专用发票。

第二十一条 单位支出管理的要求。

(一)单位支出的范围和标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单位结合本单位情况规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单位规定违反法律和国家政策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将责令改正。

(二)单位应当根据资金管理要求安排各项支出。

(三)单位应当按照实际发生数列报支出。

第二十二条 票据的管理。各类报销票据必须真实、合法、内容齐全、手续完备。

(一)所有票据必须做到单位名称、日期、内容、数量、金额、填制单位签章及填制人等项目齐全,缺一不可,严禁以白条代替发票入账;

(二)报销票据必须要有经手人、证明人(验收人)和领导批示;

(三)大宗办公用品、材料费、修理费等必须附有明细清单和政府采购项目资金审批表。

第二十三条 单位要严格控制各种应收及暂付、借出款项业务的发生,对已经发生的要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帐;对无法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经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

第二十四条 单位要坚决杜绝新增债务。单位安排支出须量力而行,不得形成新的债务。发生费用要及时结算,原则上在会计年度内完成,对确需跨年度支付的款项,必须于年末办理备案。定期清理负债,对各种负债都要整理列出还款计划并按规定进行结算,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四章 货币资金内控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货币资金是指单位所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第二十六条 为了确保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

第二十七条 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只能由出纳人员管理,并由出纳人员开具;银行预留印鉴必须由会计和出纳分别管理,个人名章必须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第二十八条 付款业务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付款申请。单位有关部门或个人用款时,应当提前向审批人提交付款申请,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预算、支付方式等内容,并附有合规的发票或相关证明。

(二)付款审批。审批人根据其职责、权限和相应程序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批。对不符合规定的付款申请,审批人应当拒绝批准。

(三)付款复核。会计应当对批准后的付款申请进行复核,复核付款申请的批准范围、权限、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备,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支付方式、支付单位是否妥当等。复核无误后,交由出纳人员办理支付手续。

(四)办理支付。出纳人员应当根据复核无误的付款申请,按规定办理支付手续,及时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第二十九条 加强对支付结算凭证的取得、填制、传递及保管等环节的管理与控制。

第三十条 对于重要货币资金支付业务,应当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防范挪用、侵占、贪污货币资金等行为。

第三十一条 现金使用的范围

(一)职工工资、各种津贴。

(二)个人劳务报酬。

(三)根据国家规定颁发个人的科技、文化、体育等各种奖金。

(四)各种劳保、福利费用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它支出。

(五)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六)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结算起点为1000元以下,不含1000元)。

第三十二条 现金库存限额应根据单位实际情况由市财政局核定,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

第三十三条 现金收入应当及时存入银行,借出款项必须执行严格的授权批准程序,严禁擅自挪用、借出货币资金。不得坐支现金,不得白条抵库。

第三十四条 应当严格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加强银行账户的管理,开设账户必须报经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擅自开设银行账户。定期检查、清理银行账户的开立及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三十五条 按照财政支付“零余额”账户管理规定,及时划转账户余额,不得套取现金、转移资金。按规定的程序申请拨付资金并按核定的支出内容使用资金。

第三十六条 指定专人定期核对银行账户,每月至少核对一次,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使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调节相符。如调节不符,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第三十七条 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现金盘点,确保现金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相符。发现不符,及时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第三十八条 加强与货币资金相关的票据的管理,明确各种票据的购领、领用、保管、背书转让、注销等环节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并专设登记簿进行记录,防止空白票据的遗失和被盗用。

第三十九条 自填票据的管理

1.凡收取资金,在取得收入时,均应向付款方如实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或行政事业单位收款收据,或税务机关印制的有"监制章"发票,不得向外出具其他形式的票据;

2.在开具票据时,按规定填全项目,并加盖财务专用章;

3.对填写错误的票据,应完整保存,对其各联应注明作废字样,不得私自销毁,如有丢失票据,应及时报告财政、税务机关处理;

4.在填写票据时,要用圆珠笔填写;

5.票据只限本单位使用,不得代其他单位和个人填写票据。

第五章 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第四十条 固定资产范围及计价标准

(一)按现行制度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二)固定资产的分类:

1.房屋和建筑物:指产权属于单位的所有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土地与绿化。

房屋包括:教学用房、办公用房、仓库用房、师生宿舍用房、食堂用房、锅炉用房、门卫用房、厕所用房、生产经营用房等。建筑物包括:道路、运动场地、围墙、雕塑、画廊等。附属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电梯、通讯线路、水、电、气管道等。

2.专用设备:学校教育教学设备主要有教学常规设备(物理、化学、生物、自然实验室,音乐、体育、美术、劳技、卫生设施设备,图书阅览室设备和图书、教学仪器,学生课桌椅和讲桌、幼儿园的教具玩具等)、电化教学仪器设备(校园电视系统、校园广播系统、计算机网络系统、多媒体网络教室、校园电话网络系统的控制设备、综合布线和终端设备、软件等)、办公设备等组成。

3.一般设备:指办公和日常事务工作用的通用设备。包括:行政设备、校具家具等。

4.文物和陈列品:指古玩、字画、纪念品、装饰品、展品、藏品等。

5.图书:指图书馆(室)、阅览室的图书资料。包括:图书、电子图书、教学挂图、参考资料、音像资料及其他。

6.其他固定资产:指未能包括在上述范围内的固定资产。 (三)固定资产计价标准

1.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调拨价以及运杂费、保险费、安装费、车辆购置附加费等记账。

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记账。

3.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改建、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记固定资产账。 

4.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证记账,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5.无偿调入固定资产,不能查明原值的,按照估价入账。 

6.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重置完全价值入账。 

7.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价入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8.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设备价款、运杂费、安装费等记账。  

9.固定资产不实行折旧,按原值记账。

第四十一条 单位法人是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单位总资产的真实性、完整性、安全性负责。负有保护国家财产安全,合理高效地使用固定资产的责任。固定资产归口由总务后勤部门统一管理。具体负责固定资产的添置、保管、维修、记帐等工作。

第四十二条 单位财务部门分别设置固定资产总帐、明细帐(包括无偿调拨,学校自购,教师自制,社会捐赠的教学设施、设备在内),应指定专人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员,固定资产管理员按数量、金额、存放使用地点(部门)逐项登记管理,建立固定资产实物台帐,保证帐帐相符、帐表相符、帐实相符,并定期向教育和财政部门上报有关数据。

第四十三条 要加强资产日常管理工作,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资产的购置、验收、保管、使用、交接、维修、报废、清查等内部管理制度,有条件的单位可引进计算机管理系统,实现固定资产管理的规范化、数字化管理。

第四十四条 购置固定资产既要尽量满足实际工作的需要,同时也要考虑到财力的可能。按照规定编制并上报各类物品的购置计划,对教育技术装备、教学用具、办公用品、生活设施等采购提出具体要求,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四十五条 新购入的固定资产,总务部门应先做好验收工作,填写固定资产入库单。固定资产入库单一式三份,经使用部门负责人、验收人、保管人签字并交保管部门编号后,一份由使用部门留底,一份交保管部门,一份连同发票交财务室。使用部门还应将编号纸粘贴在固定资产的明显位置上,以便清查核对。

第四十六条 要加强对资产采购的管理,纳入政府采购目录范围内的必须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经政府采购部门进行统一采购。在政府采购目录以外限额标准以下的资产采购,单位应组织有关单位采用竞标形式采购,以节约采购费用和防止腐败行为产生。

第四十七条 固定资产的增加减少都要有书面的依据,使用固定资产验收单、入库单、报废单、调拨单、固定资产登记卡片和标签,要达到规范、整齐、统一; 资产的出租、出借、出让、变卖、对外捐赠、报废、报损等,经校务会集体研究后,上报教育、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予以处理。

第四十八条 单位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查明固定资产的实有数与帐面数是否相符,做到帐、卡、物相符。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应当按规定程序及时处理。固定资产出租、出借、处置变价收入要及时上缴财政专户,作为预算外收入管理。

第四十九条 普通固定资产报损报废,一般经单位负责人审核,报教育主管部门和财政审批后核销;原值超过5万元以上或一次性处置原始总值1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必须经单位主管领导签字由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报财政(国资)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并报政府备案。

第五十条 处置土地、房屋建筑物、机动车辆,其它原值在50万元以上或一次性处置原始总值在100万元以上资产,除单位报请教育主管部门同意,由财政(国资)部门审核,报政府审批外,还应向国土、房管和交通车辆管理等相关主管部门申报按相关规定办理资产处置手续。

第五十一条 在学校布局调整过程中对固定资产应当进行全面清查和登记,固定资产清查时应如实填写设备物资的明细账单(编号、名称、规格、型号、价值、购置时间、管理人、存放地点等信息)以及汇总数量和价值,编制清册、妥善保管并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五十二条 在学校布局调整过程中,学校各类固定资产不得作抵押、担保,更不得流失、闲置。经教育局审核并报相关部门审批后,可在学校之间调剂使用,学校应根据各自情况,到财政(国资)部门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或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十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因工作等变动,必须办理交接手续,要编制移交清册,接替人员要按移交清册逐项核对点收,由单位负责人或分管领导负责监交,必要时可由教育主管部门派人会同监交。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第六章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制度

第五十四条 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及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并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五十五条 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中发生的差错必须按《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规定的更正错误方法进行更正。 

第五十六条 各单位应按规定设置总帐、银行存款日记帐和现金日记帐,并根据经济业务需要设置明细帐和辅助帐。

第五十七条 各类明细帐必须按《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要求设置帐户,凡要求按单位、个人或按规定细目设置帐户的,应按全称分别设置,不得设置综合性帐户,不得任意以表代帐。

第五十八条 会计报表应根据《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及有关规定进行编制,做到数字真实,内容完整,上报及时,说明清楚。

第五十九条 会计报表上报前,必须按照要求进行审核,并报经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负责人审阅并签名盖章后方可上报。

第六十条 会计部门要按照国家关于会计档案管理的规定和要求,对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及其他会计资料,定期装订成册,整理立档,并妥善保管。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本制度由北票市教育局计财股负责解释。

第六十二条 本系统以前所制订的财务管理规章制度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一律按本制度执行。上级出台新的财务管理制度时,以上级为准。

第六十三条  本制度自2018年6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