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政办发〔2021〕34号
北政办发〔2021〕34号 北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票市严厉打击整治非法采矿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经济开发区,各园(景)管委会:

  经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将《北票市严厉打击整治非法采矿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北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20日

(此文件公开发布)

  北票市严厉打击整治

  非法采矿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朝阳市关于保护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指示精神和市委、市政府的相关部署,进一步强化全市矿产资源管理、开发利用和依法保护工作,继续保持我市安全有序的矿业开发环境,坚决遏制非法采矿行为,促进矿业经济的持续、稳步、

  健康发展。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从即日起至年底,开展严厉打击整治非法采矿专项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坚持依法治理与综合治理相结合、治标与治本相结合、教育与打击相结合的原则,多部门联动,严厉打击矿产资源领域各类违法活动,为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矿产资源开采秩序,推动北票可持续发展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工作目标

  突出运用法律手段,使市域内非法采矿行为得到及时查处、严厉打击和有效遏制,消除因非法采矿行为带来的安全隐患,切实维护良好的矿山管理秩序和生态环境。

  (一)严厉打击非法开采铁矿石、金矿石、建筑用砂、膨润土、建筑用石等矿产资源违法行为;破获各类非法采矿违法犯罪案件。

  (二)严厉打击在因非法采矿造成的破坏耕地、林地等农用地行为。

  (三)严厉打击涉黑涉恶犯罪行为,查处非法采矿幕后“保护伞”,坚决依法依规处置腐败行为。

  三、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6月 1日至 6月30 日)

  各乡镇和相关单位要大力宣传这次集中行动的目标和工作重点,要在主要矿点及其周围张贴、散发相关宣传材料,通过广播、宣传栏等方式,增强广大群众参与打击非法采矿行为的积极性、主动性,营造开展打击非法盗采矿产资源行为的良好舆论氛围,确保专项行动顺利开展。

  (二)排查打击阶段(7月 1日至 10月31日)

  各乡镇落实排查责任,集中时间,组织力量,深入基层、深入现场,全面开展非法开采、盗采矿产资源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的排查工作,做到不留盲区死角。依法完善排查记录和相关物证、人证的收集工作,为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行为提供有力证据。对群众举报的案件,要集中力量,逐一核实,重点查处。各部门对排查出的非法采矿行为,开展联合执法,依法查处。建立完善辖区内矿产资源监管长效机制。

  (三)督查验收阶段 (11月1日至12月1日)

  市政府组织专门力量,对专项行动工作进行督查、检查和验收,并适时通报有关情况。

  四、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以付宗义同志任组长,杨春柏、李广文同志(负责总协调打击整治工作)任副组长打击整治非法采矿专项行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及工作职责见附件),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自然资源局,市自然资源局局长解国军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市公安局副局长王玉东同志、市自然资源局副局长张立新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专项行动的组织、协调、督导等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乡镇政府是此次专项行动的责任主体,党政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各乡镇、各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把专项行动作为全市保护生态、打造营商环境和便民利民的重要事项来抓。主要领导要身先士卒、率先垂范,对打击整治工作要亲自部署、亲自指挥、亲自协调、亲自督导,确保专项行动有序推进。

  (二)加大打击力度。各乡镇要对排查出的各类非法采矿行为,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严格依法处理,对非法开采现场要采取有效措施,按照“不留人员,不留设备,不留建筑物,毁闭井巷”的要求,全面整改到位,绝不允许以停代罚,以罚代刑,姑息纵容。

  (三)严格督导检查。专项行动期间,市纪委监委及市政府督察室将实时对各乡镇、各部门工作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专项行动中压案不查、查处不力,群众反响强烈和因巡查不到位而发生的非法采矿行为,纪委监委将约谈相关单位,严厉追究相关领导和相关人员责任。

  (四)健全工作机制。各乡镇要进一步建立健全辖区内的非法采矿巡查监管制度,加强联合执法,进一步畅通群众举报渠道,对群众举报的非法采矿线索做到及时核查、及时制止、及时反馈,要进一步完善相关部门涉矿违法行为的移交、移送和共同查处机制,确保及时制止、及时查处非法采矿行为。

  附件1:北票市严厉打击整治非法采矿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名单

  附件2: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附件3:相关法律法规要点

  附件1 北票市严厉打击整治非法采矿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组  长    付宗义  市 长

  副组长    杨春柏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经济开发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常务副主任

  李广文  副市长、公安局局长

  成员单位  杨  怀  市纪委副书记、监委副主任

  贾  杰  市法院副院长

  王久明  市检察院专职检委会委员

  高世东  市政府办主任

  王学伟  市发改局局长

  李洪满  市工信局局长

  李明江  市财政局局长

  解国军  市自然资源局局长

  邢文跃  市水务局局长

  李瑞鑫  市林草局局长

  赵吉庆  市应急局局长

  刘晓东  市供电公司经理

  刘向民  市生态环境分局局长

  王玉东  市公安局副局长

  于学海  市矿产品经营统一管理办公室主任

  各乡镇长

  附件2 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市纪委监委:负责对专项行动进行监督,发现违纪行为依法追责。

  市法院:负责依法对非法采矿或因非法采矿破坏农用地构成刑事犯罪案件进行审理和判决。

  市检察院:负责依法对公安机关移送的非法采矿犯罪案件、因非法采矿破坏农用地犯罪案件履行侦查,监督和公诉职能。

  市公安局:充分发挥乡镇派出所和110接警平台职责,严厉打击非法采矿行为,依法对全市非法采矿刑事案件、因非法采矿破坏农用地刑事案件进行侦查,依法查处扣押非法采矿运输车辆。

  市政府办:负责对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市自然资源局:按照部门职责,依法查处职责范围内的非法采矿案件,因非法采矿破坏耕地案件,涉及刑事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市发改局:负责对非法采矿案件矿产品价值进行鉴定。

  市水务局:负责对全市河道及水库管理范围内的非法采砂行为进行监督和查处。

  市林草局:负责对因非法采矿破坏林地和草地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查处。

  市应急局:负责对有证矿山进行检查,发现有非法采矿行为,及时移交查处。对全市铁选企业安全情况进行排查,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依法依规处理。

  市工信局:负责配合相关部门,通知电力部门对涉及非法开采、盗采的企业进行断电处理。

  市统管办:严格执行“一车一磅一票”制度,负责打击矿石外运、税费偷逃等行为。

  市供电公司:对非法采矿、关停企业进行断电处理。

  各乡镇: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履行政府主体责任按照“三不留一毁闭”的要求,对辖区内的非法采矿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坚决取缔,确保辖区内良好的矿产管理秩序,坚决杜绝因非法采矿发生伤亡事件。

  附件3 相关法律法律要点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非法采矿罪】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破坏性采矿罪】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袭警罪】“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一章、第三条“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力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

  5.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二章,第十九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

  6.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六章,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山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

  7.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六章,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处以罚款,可以吊销采矿许可证;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8.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章,第十七条“禁止单位和个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

  9.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10.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 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11.依据《省应急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省财政厅 省自然资源厅 省生态环境厅 省水利厅 省气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工作方案的通知》“(四)强化综合措施,切实减少尾尾矿库存量。1.持续开展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尾矿库整顿关闭。对非法建设和生产的尾矿库,要依法取缔关闭,履行闭库程序,消除安全隐患”。

  12.依据《国家矿山安监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推进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重点工作的通知》“三、强化执法检查,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对未取得安全生产合法手续的尾矿库,推动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组织予以关闭。”

  13.依据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挖沙、采石、取土、淘金,翻动土体对河道有不利影响的,属于经营性的处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属于非经营性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

  14.依据《辽宁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二条规定“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对取得河道采砂权的单位或者个人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扣押采砂作业机具,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进行采砂的;(二)在禁采区、禁采期、临时禁采期采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