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深入推进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政策实施机制改革工作的通知
更新日期:2023-07-27 信息来源:北票市农业农村局   游览:

各市农业农村局、沈抚示范区产业发展局、省农业发展服务中心:

为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政策实施机制改革的通知》(农办牧〔2020〕53号)要求,根据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辽财农规(2020)6号)等规定,进一步完善我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政策实施机制,我厅决定在全省开展深入推进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政策实施机制改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着眼于化解强制免疫补助政策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风险,巩固并提升强制免疫效果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推行疫苗流通市场化,放开强制免疫疫苗经营;允许养殖场户自主采购疫苗、自行开展免疫,免疫合格后申请财政直补(以下简称先打后补);支持免疫服务主体多元化,养殖场户自行免疫、第三方服务主体免疫、政府免疫服务等多种形式并举;促进免疫责任明晰化,落实养殖场户防疫主体责任,谁生产谁负责,谁受益谁付费;实现免疫管理信息化,推行强免疫苗补助自主申报、在线审核、直补到户。

有条件的地区,要积极探索推进“先打后补”试点工作。2021年开始,每个市至少1个县(市、区)要开展“先打后补”试点工作;2022年全省所有县(市、区)要开展“先打后补”试点工作;从2023年开始,政府采购强制免疫疫苗停止供应规模养殖场户;从2025年开始除应急储备等特殊需要外,全面取消政府招标采购强制免疫疫苗。

二、主要任务

(一)全面开展规模养殖场户先打后补。按照自主自愿原则,在全省所有规模养殖场推行强制免疫“先打后补”。规模养殖场户或为其提供免疫服务的第三方服务组织可根据疫苗使用和效果监测评价情况,自行选择购买农业农村部批准的强免疫苗实施免疫。养殖场的规模应符合《辽宁省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备案管理办法》(辽动卫发〔2007〕119号)规定,并在辽宁省动物卫生信息追溯平台备案。对暂不符合条件的或不申请开展“先打后补”的规模养殖场,强制免疫疫苗继续实行省级集中招标采购,探索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实施强制免疫。

(二)放开强免疫苗经营渠道。允许强免疫苗生产企业及其委托的兽药经营企业面向省内养殖场户销售强免疫苗。兽药经营企业可按兽用生物制品经营许可规定凭强免疫苗生产企业的授权书办理经营范围变更手续。我省规模养殖场或第三方服务组织可直接向强免疫苗生产、经营企业购买疫苗。强化监督检查和分级管理,加强对强免疫苗销售的监管,加快构建充分竞争和有市场活力的强免疫苗产销体系。

(三)推进社会化服务。各地要鼓励畜禽养殖协会、合作社、龙头企业、诊疗机构以及兽药生产、经营企业等成立畜禽免疫社会化服务组织,为养殖场提供免疫技术服务,帮助做好畜禽强制免疫工作。

(四)简化补助流程。各地可根据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实施条件及参考程序(详见附件),进一步简化流程,自行制定补助标准并组织发放。

(五)加快强制免疫信息化管理。省农业发展服务中心要在辽宁动物卫生信息追溯平台建设强免疫苗直补信息平台(包括手机APP、小程序等),逐步打通其与国家兽药产品追溯、动物免疫档案、耳标管理、检疫出证等数据共享,实现全省联网、动态交换、在线监测,为“先打后补”提供信息化支撑。各强制免疫疫苗的政府采购、分发单位要全面落实兽药二维码追溯制度,各环节追溯信息上传率均要达到100%。

三、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全面推进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工作的组织领导,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细化的实施方案,强化部门协作,落实经费保障,夯实工作措施,深入推进“先打后补”工作,确保取得实效。

(二)落实养殖者主体责任。规模养殖场要依法履行强制免疫义务,健全免疫档案,开展效果监测,确保免疫质量。所购疫苗必须是农业农村部批准的强免疫苗。自觉接受各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的监测、监督、检查等工作。严禁以各种方式骗取国家“先打后补”财政资金。对拒不履行强制免疫义务、因免疫不达标引发动物疫情的,以及在疫苗备案、申请、核实、使用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一律取消其“先打后补”经费申请资格。

(三)强化宣传引导。各地要通过专题培训、发放明白纸等方式,加强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政策解读、宣传、推广,确保广大养殖场户应知尽知。各地要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推行“先打后补”,及时将补贴政策内容、操作程序、举报电话、补贴金额等信息在相关网站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四)加强监督管理。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强化直连直报信息平台,检疫出证平台以及免疫信息共享,定期抽查核实实施“先打后补”养殖场户的强免疫苗使用量、畜禽饲养量、检疫出证量等数据的逻辑关联性以及强制免疫效果,要监督指导其做好免疫、消毒、申报检疫、无害化处理等工作。官方兽医要规范产地检疫,严查免疫档案,未按规定开展免疫的,不得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五)开展监测评估。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按照动物疫病监测方案和《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强免效果评价方案和智能化监测设备技术要求的通知》(农牧便函〔2021〕66号)要求,加强实施“先打后补”规模场的监测。

请各市农业农村局分别于2021年7月15日、12月15日前将本地“先打后补”工作开展情况报省农业发展服务中心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省厅将适时进行监督检查。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