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政办发〔2023〕13号
北政办发〔2023〕13号 北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北票市 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经济开发区、各园(景)区管委会:

为建立完善我市国土空间规划民主科学决策机制,推动实现“多规合一 ”,加快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市政府决定成立北票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职责

研究、审议、协调涉及全市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建立和监督实施的重要规划、重大事项、重大问题,向市委、市政府提出空间决策建议。

(一)指导全市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建立并监督实施;

(二)审议有关行政区划调整事项和全市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方针政策、发展战略等重大事项、重大问题;

(三)审议涉及全市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重要控制线的重大事项;

(四)审议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自然保护地规划,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规划,各类需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议的详细规划; 

(五)审议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六)审议依法应由市政府批准实施的综合交通、市政工程、绿地系统、消防、土地整治、矿产资源、生态修复等其他以空间利用为主的某一领域市级专项规划;

(七)审议涉及区域协调的重大国土空间开发保护事项,包括区域性重大产业项目、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布局和选址;

(八)对相关部门在国土空间规划方面的分歧、矛盾进行审议、调节、仲裁;

(九)审议聘任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成员;

(十)市委、市政府委托的其他职责。

二、人员组成

主  任:付宗义    市长

副主任:王克忠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李广文    副市长

邢文跃    副市长

李  鼎    副市长

程  伟    副市长

委  员:高世东    市政府办公室主任

王学伟    市发改局局长

韩泽义    市教育局局长

李贵海    市科学技术局局长

李洪满    市工信局局长

王殿新    市民政局局长

丁绍刚    市司法局局长

廖春涛    市财政局局长

胡冬冰    市人社局局长

解国军    市自然资源局局长

厚华增    市生态环境分局局长

白宗文    市住建局局长

胡建龙    市交通局局长

王景柱    市水务局局长

李玉泉    市农业农村局局长

任国新    市商务局负责人

郝福银    市文旅局局长

张守宝    市卫健局局长

赵吉庆    市应急局局长

安  娜    市统计局局长

李  梁    市营商局局长

张国伟    市城乡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中心主任

吴建军    市自然资源事务服务中心主任

王国才    市棚改服务中心主任

陈  鹏    市消防救援支队支队长

吴海波    市供电公司总经理

刘玉刚    市通管办负责人

三、机构设置

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自然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解国军同志兼任。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成员如有变动,由成员单位相应岗位职责人员递补,不再另行发文。

附件1:北票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工作规则

附件2:北票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工作细则

                                                    

北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4月21日    

 

附件1

 

北票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为有效发挥北票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的指导、协调和监督职能,规范办事行为,提高办事效率,增强国土空间规划决策的科学性,全面提升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机构性质〕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是市政府设立的指导、协调、监督国土空间规划的议事协调机构。

第三条经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议同意的各级各类国土空间规划和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委员〕由市长担任主任,常务副市长、分管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农业农村的副市长担任副主任,其中分管自然资源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常务副主任,市(省)直有关单位负责同志担任委员。

第五条〔委员继任制〕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委员实行继任制,因换届、调任等原因离开的委员,其岗位继任人自然成为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委员。

第六条〔委员联络员〕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委员应在本部门指派有关业务科室负责同志作为联络员,负责与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联系工作。

第七条〔下设机构〕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专家咨询委员会。

第八条〔办公室〕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自然资源局局长兼任。

第九条〔专家咨询委员会〕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由相关专业领域有权威性、代表性、熟悉我市情况的专家组成。专家咨询委员会负责组建总体规划、专项规划、详细规划3个专家组,组织开展审查、论证、咨询工作,为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提供决策支持。

专家咨询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各专家组专家由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委员单位、市委党校等院校推荐,经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办公室初审,提请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会议审议确定。各专家组组长由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兼任。

专家咨询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专家咨询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等人员由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征集各委员单位意见后确定,报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聘任。任期五年。

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的工作规则,另行制定。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条〔职责〕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研究、审议、协调涉及全市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建立和监督实施的重要规划、重大事项、重大问题,向市委、市政府提出空间决策建议。

(一)〔体系〕指导全市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建立并监督实施。

(二)〔战略〕审议有关行政区划调整事项和全市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方针政策、发展战略等重大事项、重大问题;

(三)〔三线〕审议涉及全市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重要控制线的重大事项;

(四)〔市总规、详规〕审议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自然保护地规划,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规划,各类需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议的详细规划。指导、实施全市国土空间规划环评工作。

(五)〔下级总规〕审议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六)〔专项〕审议依法应由市政府批准实施的综合交通、市政工程、绿地系统、消防、土地整治、矿产资源、生态修复等其他以空间利用为主的某一领域市级专项规划;

(七)〔区域重大事项〕审议涉及区域协调的重大国土空间开发保护事项,区域性重大产业项目、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布局和选址;

(八)〔区域协调〕对相关部门在国土空间规划方面的分歧、矛盾进行审议、调节、仲裁;

(九)〔人员〕审议聘任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成员;

(十)市政府委托的其他职责。

在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建立的过渡期内,负责研究审议现有相关空间规划的修改、调整和涉及“多规合一”的重大事项。国土空间规划颁布实施后,此项职责自行取消。

第十一条〔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办公室职责〕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制度〕负责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各项工作制度的建立和执行,起草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工作规则,拟定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向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汇报有关工作情况及经费使用情况;

(二)〔会议筹备〕负责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的会议组织工作,包括会议议题征集、审核,会议筹备、会议审议意见整理、会议纪要起草以及会议相关文件档案管理等;

(三)〔人员选定〕负责组织各委员单位、市委党校等院校征集、初选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常务委员、委员人选名单,提报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会议审定、聘任;

(四)〔制度〕负责组织各委员单位推荐专家库专家、初选总体规划、专项规划、详细规划专家组专家人选,提报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定、聘任;

(五)负责将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会议形成的审查意见、论证意见、咨询报告,随议题一同报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议审议;负责监督实施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作出的会议决议、意见的执行情况;

(七)负责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对外的业务联系工作;

(八)负责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职责〕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重要规划〕受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委托,负责对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拟审议的重要规划,进行技术审查,向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提交书面技术审查意见;

(二)〔重大事项〕受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委托,负责对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拟审议的重大事项,进行专业论证,向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提交书面论证意见;

(三)〔重大问题〕对涉及全市国土空间规划全局性、长远性和区域性的重大问题,进行分析研究与论证,向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提交咨询报告、决策建议。

第十三条〔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办公室职责〕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负责组织建立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各项工作制度;

(二)负责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库的日常维护;

(二)辅助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开展审查、论证、咨询等工作,提供相关服务,保障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运行。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会议形式〕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以全体委员会议(以下简称全委会)、专题会议、专家咨询委员会会议、办公室主任会议等形式研究、审议、协调有关规划、事项和问题。

第十五条〔全委会制度〕全委会由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主任或主任委托常务副主任主持召开,原则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参加会议的委员人数应不少于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全体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获得参加会议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全委会主要任务:审议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年度或半年工作计划及完成情况;研究涉及全市国土空间规划工作中全局性、长远性、跨区域性重大问题;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经费使用情况,其他需要全委会研究审议的事项。

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办公室为全委会主汇报单位,其他参会委员或部门、单位可作补充汇报。

第十六条〔专题会议制度〕专题会议原则每月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由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主任或常务副主任主持召开。根据会议议题通知有关委员、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参加。

专题会议主要任务:根据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工作职责,协调处理全市国土空间规划工作中除需提交全委会审议以外的其他重大问题;全委会闭会期间其他急需审议的问题;国土空间规划过渡期间,审议相关空间规划修改、调整和涉及“多规合一”重大事项。专题会议根据会议议题由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办公室确定主汇报单位。

第十七条〔专家咨询委员会会议制度〕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会议设立全委会和专题会议两种形式。专家咨询委员会全委会应在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全委会召开前进行,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由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召开,对相关议题进行审议并出具审查意见。专家咨询委员会专题会议原则上在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专题会议召开前进行,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由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主任主持,对相关议题出具审查意见。根据会议内容通知有关委员、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参加。

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会议主要任务:对需提交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议的有关规划、事项、问题,进行技术审查或专业论证,提出协调处理全市国土空间规划问题的意见建议。

第十八条〔办公室主任会议制度〕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办公室主任会议(以下简称办公室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由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召开。

办公室主任会议主要任务:负责全委会、专题会议的组织筹备,根据各(县、市、区)、市直有关部门报送的提请审议事项,确定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会议议题建议,提请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主任、常务副主任签批会议审批单。

第十九条〔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局际联席会议机制〕建立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局际联席会议机制,组织开展国土空间总体规划部门联审工作。由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担任会议召集人,局际联席会议成员与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委员相同。

第二十条〔调查研究制度〕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应根据国土空间开发保护需要和国土空间规划存在的问题,组织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或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对策建议。

第五章 议事程序

第二十一条〔议题报送〕各市直有关部门应就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工作职责内的审议事项报送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对重大、紧急事项应及时报送。

第二十二条〔审议程序〕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议程序:

(一)根据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主任批示意见,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安排会议议程,通知参会委员、部门和单位。

(二)需经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审议的议题,在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会议召开前,委托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三)会议采取听取汇报、讨论等方式进行,形成会议决议或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和会议纪要由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起草,并由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主任或常务副主任签发。

第二十三条〔决议和纪要〕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议决议和会议纪要是规划批复、实施、监督的依据。经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的议题,各地、各部门应根据会议纪要精神予以落实。需要批准后实施的规划,应按照会议纪要内容组织修改完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其他规定〕本规则因情况变化需要修改时,报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全委会讨论同意。

第二十五条〔施行日期〕本规则自2023年4月21日起执行。本规则内容由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2

 

北票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提高工作效能,完善工作机制,正确开展北票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工作,根据《北票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工作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是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的常设工作机构,负责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自然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市自然资源局局长兼任。

第四条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委员单位指派委员联络员,代表委员单位参与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办公室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各委员单位的推荐,组织建立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库,征集专家咨询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常务委员和委员、办公室主任的人选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各项工作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拟定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向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汇报有关工作情况及经费使用情况。

第七条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按照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和工作计划,组织开展规划研究、部门协调工作,代表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委托专家咨询委员会开展技术审查、专业论证和咨询等工作,形成相关意见,提交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议。

第八条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委员单位联络员按照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工作职责对市级国土空间规划、自然保护地规划,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规划,以及其他以空间利用为主的某一领域市级专项规划,市、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以及涉及区域协调的重大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等事项进行协调,提出相关意见、建议后,提交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议。

第九条〔规划审查〕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代表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委托专家咨询委员会就市级国土空间规划、自然保护地规划,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规划,以及其他以空间利用为主的某一领域市级专项规划,市、乡(镇)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等类型规划进行技术性审查提出技术审查意见。

第十条〔重大论证〕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代表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委托专家咨询委员会就涉及全市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建立和监督实施的重大事项、重大问题,涉及区域协调的重大国土空间开发保护事项,涉及各乡(镇)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战略方面的重大事项、重大问题和有关行政区划调整事项,以及相关部门在国土空间规划方面的分歧、矛盾问题,进行专业论证,提出专业论证意见,提交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议。

第十一条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的会议组织工作,包括会议议题征集、审核,会议筹备、审议意见整理、会议纪要起草,以及会议相关文件档案管理。

第十二条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督促落实会议议定的工作事项。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委员单位对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作出的会议决议、意见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与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各委员单位建立信息联系制度,及时了解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议定项目的实施情况和规划实施中存在的热点、难点问题,并向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报告。完成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议规则

第十四条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协调组织召开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全委会、专题会议会议,委托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召开会议,开展审查、论证、咨询工作。

第十五条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全委会、专题会议的组织规则:

(一)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接收有关单位提出的会议申请,确定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会议议题建议,提请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主任、常务副主任签批会议审批单。根据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主任批示意见,安排会议议程,确定参会人员,拟定会议通知。

(二)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提前将会议通知及会议有关材料发送给参会人员。

(三)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协调组织召开会议,整理审议意见、起草会议纪要、落实会议要求。

第十六条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会议召开规则:

(一)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议题,草拟专家咨询委员会会议建议单,随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议议题审批单一并报请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主任或常务副主任批准召开。

(二)根据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主任批示意见,代表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委托专家咨询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专家咨询委员会确定的参会专家、有关单位业务处室负责人数量,确定提交审查的规划成果报送材料数量,提前通知审查单位。

报送的材料包括:规划组织编制单位关于审查规划的请示及必要附件、规划成果(含文本、说明书、图纸、附件)有关专题报告等。

(三)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提前5日将会议通知及审查项目的有关材料发送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

(四)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回收专家咨询委员会提交的具体书面技术审查意见、论证意见。

(五)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将审查意见、论证意见反馈被审查单位修改后,提请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全委会、专题会议审议。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本细则因情况变化需要修改时,报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全委会讨论同意。

第十八条本规则自2023年4月21日起执行。本规则内容由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