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北票市应急管理局开展冶金等工贸行业重点领域安全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更新日期:2023-06-01 信息来源:北票市应急局     游览: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相关部门:

现将《北票市应急管理局开展冶金等工贸行业重点领域安全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开展整治工作。

 

北票市应急管理局

2023年4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北票市应急管理局开展冶金等工贸行业重点领域安全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开展冶金等工贸行业重点领域安全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辽应急制造〔2023〕1号)和《朝阳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开展冶金等工贸行业重点领域安全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朝应急发〔2023〕23号)的文件要求,吸取鞍钢集团下属企业连续发生的两起较大事故和朝阳金兴锰业有限公司发生一起2人死亡1人重伤的灼烫事故教训,巩固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和“百日清零行动”成果,持续提升冶金等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管理水平,有效防范各类事故发生,实现重大隐患清零,杜绝违法违规现象,确保安全形势稳定。市应急局决定从4月份到11月份,在全市深入开展冶金等工贸行业重点领域安全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整治范围及任务

针对金属冶炼、工业煤气、涉爆粉尘、场所和存在硫化氢、一氧化碳等中毒风险有限空间作业的企业,强化较大危险性作业安全管理,排查治理重大隐患和突出问题,推动建立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

二、整治重点事项

(一)通用事项

1.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职责。

2.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

3.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发现安全问题,未及时督促整改。

4.未针对金属冶炼、工业煤气、涉爆粉尘、有限空间作业等固有风险,制定具有针对性、实效性的应急预案,或者未按规定进行演练及评估。

(二)重点领域事项

1.铁合金企业

(1)氧枪等水冷元件出水温度、进出水流量差监测报警装置未正常运行或报警未依规处置并记录。

(2)高炉、转炉、加热炉、煤气柜等煤气区域有人值守的主控室、操作室、人员休息室等可能发生煤气泄漏、积聚的场所设置的固定式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未正常运行或报警未依规处置并记录。

(3)煤气水封和排水器的设置、给(加)水装置不符合标准要求。

(4)煤气点火作业程序不符合标准要求。

(5)带煤气作业或在煤气设备上动火没有作业方案和安全措施,未取得煤气防护站或安全主管部门的书面批准。

(6)带煤气作业如带煤气抽堵盲板、带煤气接管、高炉换探料尺、操作插板等危险作业,在雷雨天进行;作业时没有煤气防护站人员在场监护;操作人员未佩戴个体防护装备。

(7)煤气等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

(8)涉及煤气的有限空间作业未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和监护要求,未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程序,未向作业人员提供符合标准的个体防护装备并培训使用方法,或作业人员不会使用个体防护装备。

2.铸造(含铸造用生铁)企业

(1)未按要求淘汰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见附件1)。

(2)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违规设置在熔炼炉、熔融金属吊运和浇注影响范围内。

(3)铸造熔炼炉炉底、炉坑及浇注坑等作业坑存在潮湿、积水状况,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4)铸造熔炼炉冷却水系统未配置温度、进出水流量检测报警装置,没有设置防止冷却水进入炉内的安全设施。

(5)煤气加热炉燃烧器操作部位未设置可燃气体泄漏报警装置,或燃烧系统未设置防突然熄火或点火失败的安全装置。

(6)煤气点火作业程序不符合标准要求。

(7)煤气水封和排水器的设置、水封高度、给(加)水装置不符合标准要求。

(8)带煤气作业或在煤气设备上动火没有作业方案和安全措施,未取得煤气防护站或安全主管部门的书面批准。

(9)涉及煤气的有限空间作业未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和监护要求,未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程序,未向作业人员提供符合标准的个体防护装备并培训使用方法,或作业人员不会使用个体防护装备。

(10)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

3.采用煤气作为燃料或产生含煤气废气的建材企业

(1)未制定有关煤气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2)煤气作业人员未经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3)可能发生煤气泄漏的场所,以及煤气区域的值班室、操作室等人员较集中的地方,未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

(4)煤气水封和排水器的设置、给(加)水装置不符合国家标准。

(5)带煤气作业或在煤气设备上动火没有作业方案和安全措施,未取得煤气防护站或安全主管部门的书面批准。

(6)涉及煤气的有限空间作业未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和监护要求,未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程序,未向作业人员提供符合标准的个体防护装备并培训使用方法,或作业人员不会使用个体防护装备。

4.涉爆粉尘企业

(1)粉尘爆炸危险场所无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2)未进行防火分区,未按工艺分片(分区域)设置相对独立的除尘系统。

(3)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20区未使用防爆电气设备设施;电气设计、安装不符合防爆规范要求。

(4)未对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进行安全风险辨识,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5)未制定和落实粉尘清理制度,或作业现场积尘未及时规范清理并记录签名。

(6)未对涉及粉尘防爆的生产、设备、安全管理等有关负责人和粉尘作业岗位等相关从业人员开展粉尘防爆专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考试合格。

5.存在硫化氢中毒风险有限空间作业重点企业

(1)未建立健全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制度和规程。

(2)未开展有限空间辨识并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

(3)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风险告知牌。

(4)未对有限空间作业相关人员进行专项安全培训。

(5)未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和监护要求。

(6)未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程序开展有限空间作业。

(7)未向作业人员提供符合标准的防护用品和装备并培训使用方法,或作业人员不会使用防护用品和装备。

(8)未对承包单位的有限空间作业统一协调、管理,对承包单位作业实行审批和监督。

三、时间步骤

2023年重点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分四个阶段开展:

(一)动员部署阶段(4月底前)

各乡(镇)、街道安监站、开发区相关部门于4月底前将文件要求传达至辖区内相关企业,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排查调度重点领域所涉及的企业情况,填写各类企业基本信息表(见附件2),通过邮箱报送市应急局制造业安全管理股。同时按照省应急厅要求,推动企业及时登录“互联网+执法”系统填报或更新基础数据。通过微信、电话通知等渠道宣传发动,督促企业按照通用事项及相应重点领域事项开展学习培训,部署排查治理,责任到岗到人,确保整治取得实效。

(二)集中排查整治阶段(5月至8月)

各乡(镇)、街道安监站、开发区相关部门督促重点领域企业对照整治事项,全面自查自改隐患和问题,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清单记录;组织全员开展风险辨识,在内部实施风险分级管控,落实各级风险管控责任人和管控措施,绘制厂区风险分布图。8月底前,企业完成整改,形成书面自查整改报告,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企业盖章后,报送市应急局制造业安全管理股。期间省应急厅将选取熟肉制品加工、水产品加工、乳制品制造、罐头食品制造等行业的重点企业,开展有限空间作业专家示范指导服务,推动企业按期完成重点事项整治。

(三)执法检查阶段(9月至10月)

市应急管理局将依据此次专项整治行动,同时结合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分级开展执法检查,并依法处罚,对铸造用生铁、铁合金企业进行全覆盖检查。督促企业严格闭环管理,逐项整改隐患和问题,对存在重大隐患且无法整改保障安全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相关设备、设施,对涉及其他部门的重大安全问题要及时办理移交。

(四)整治核验和总结阶段(11月)

市应急管理局将对监督检查的企业开展复查验收,对拒不开展自查或拒不整改的企业,依法依规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将不具备安全条件且屡教不改、阻挠执法的企业纳入“黑名单”管理,严厉处罚并公开曝光,并对主要负责人开展处罚,推动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认真部署。当前经济复苏动力充沛,企业生产经营活跃程度明显上升,生产要素重新匹配等因素影响明显,安全风险因素叠加,突出问题更加突出。各乡(镇)、街道安监站、开发区相关部门要切实高度重视当前企业安全生产面临的形势,认真分析辖区企业特点,严格落实专项整治工作部署,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坚持目标和问题导向,突出整治重点,强化执法检查,狠抓整改闭环,认真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实施方案,突出做好重点领域的安全监管工作,有效遏制较大以上事故发生。

(二)优化服务,严格执法。各乡(镇)、街道安监站、开发区相关部门要深刻吸取全国及省、市典型事故教训,针对事故暴露的问题和短板,对照整治要求,加强指导和监管,深入推进双预防机制建设。要正确认识执法和服务关系,严格依法开展执法处罚,促进市场公平发展,帮助企业提高认识,减少事故损失。针对涉及轻工重点有限空间企业,市应急局将要对2022年开展有限空间作业专家指导服务的轻工重点企业进行“回头看”,依然存在指导服务事项相关问题的要依法处罚。期间省应急厅将在各阶段对市、县两级落实情况进行调研、指导、抽查,并随机抽查企业整治情况,发现未开展整治、未按规定整治的企业,我局将依法实施处罚。

(三)加强宣教,定期汇报。各乡(镇)、街道安监站、开发区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作用,动员引导企业广大干部职工积极参与专项整治行动,鼓励通过“12350”举报投诉电话,举报企业非法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我局将派遣执法骨干人员及时核实情况,依法严肃处理。采取措施加强对企业主要负责人教育培训,提升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的认识和依法履职自觉性。请各乡(镇)、街道安监站、开发区相关部门于4月20日前上报各类企业基本信息表。

联系人及电话:   杨 刚     5870103

附件:1.金属冶炼企业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

2.各类企业基本信息表

北应急发11号附件1:金属冶炼企业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4)

北应急发11号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