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朝北环罚决〔2022〕16号)
更新日期:2022-08-26 信息来源:北票市生态环境分局     游览:

北票市纯粮坊酒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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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北票市哈尔脑乡哈尔脑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谢树阳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22年7月2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制酒项目未报批环评文件,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了制酒项目未报批环评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事实。《现场照片》共1份、证明了制酒项目正在建设未生产的事实。《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了企业主体资格和法人的事实。关于《北票市纯粮坊酒业有限公司》项目备案证明(北开发改〔2020〕92号)一份、证明了项目总投资额120.00万元的事实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2年 8 月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北环罚先(听)告 〔2022〕15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及陈述申辩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年9月1日施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年9月1日施行)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同时依据生态环境保护部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和《辽宁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辽环规范〔2020〕2号)的要求,该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属于破碎站建设项目没有环评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情形,对环境造成一定的污染。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的罚款,即120.00万×1%=1.2万元的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到北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打印缴款通知,并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朝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朝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朝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