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非煤矿山复产复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更新日期:2022-08-25 信息来源:北票市应急局     游览:

各乡、镇人民政府安监站,各非煤矿山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安全风险防范做好春节后矿山复工复产工作的通知》(矿安〔2022〕3号)要求,切实做好全市非煤矿山复产复工工作,规范复产复工验收程序和标准,确保矿山安全生产形势稳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复产复工工作

春节过后,各非煤矿山企业将陆续恢复生产。因停产停建导致生产系统、设备设施不能正常运行和维护,加之节后矿山管理人员和一线从业人员尚未进入良好工作状态,安全防范意识降低,极易引发生产安全事故。各乡镇、企业必须充分认清当前非煤矿山领域面临的严峻形势,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饱满的精神状态、良好的工作作风,明确责任,强化措施,周密部署,严密组织,扎实做好复产复工验收工作,为确保全年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奠定基础。

二、严格复产复工程序

(一)制定方案。复产复工前,企业要结合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安全风险防范做好春节后矿山复工复产工作要求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做好全体员工复产前安全教育培训,对照复产复工验收标准进行自检自查,对查出的问题和隐患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时间,落实整改措施。要重点加强复产复工期间的安全管理,对进行复产准备和隐患整改的矿井要严格控制入井人数,入井人员必须经培训上岗,入井前必须对井下围岩状况、设备运行状况、井下通风状况进行专门检查和监测,主要设备必须经检测检验合格后使用,严防复产准备和隐患整改过程中发生事故。

(二)组织验收。各非煤矿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要组织安全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对各系统、各工作面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签字确认。

(三)开展抽查。市应急局将对申请复产复工企业进行随机抽查,对达不到复产复工标准的企业,责令其停产整改,由市应急局组织验收。

三、严格复产复工标准

(一)地下矿山复产复工标准

1.相关证照齐全有效。

2.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3.设置具有独立职能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处或安全科等,不得以安委会或安全领导小组代替),按要求配备足够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地下矿山不少于3人)。

4.设置生产技术管理机构或配备采矿、机电、地质、测量等专业技术人员,建立通风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通风技术人员。没有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的必须聘请专业技术人员或委托专业技术服务机构提供技术服务。

5.在批准的采矿许可范围内严格按照经审批的设计和工期进行生产建设,不得有超层越界、不按设计生产或建设、逾期建设以及超能力生产等非法违法行为。

6.“三项岗位人员”培训合格并持证上岗,其他从业人员必须按照规定接受安全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并建立培训档案。

7.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安全生产责任险。

8.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9.提升、通风、排水等危险性较大设备应采用具有安全标志的产品,并按有关规定经具有资质机构定期检测检验合格。

10.制定符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应急预案并报属地应急部门备案,应急预案应定期演练并做好记录,应急装备和物资配备齐全。

11.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或与邻近的专业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

12.完成安全标准化体系创建并运行。

13.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14.矿山应当存有规定的实测图纸,且图纸与生产实际相符。

15.有完备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并建立档案,应用全省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按“四个清单”要求实现隐患排查治理闭环管理。

16.建立并严格执行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带班下井制度。

17.排土场管理符合《辽宁省金属非金属矿山排土场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要求。

18.严格落实防坠罐跑车措施。提升矿车的斜井要设置常闭式防跑车装置;斜井用矿车组提升时,不应人货混合串车提升。

19.建立健全井下动火作业制度,有井下切割、焊接等动火作业安全措施。

20.建立完善的机械通风系统,按照设计配备主要通风机,设置风门、风桥等通风构筑物;独头采掘工作面和通风不良采场所必须安装矿用局部通风机,并使用阻燃风筒;井下风量、风质、风速符合要求。

21.按规定设置安全出口并保持畅通,严禁独头开采,井下主要通道明确标示避灾路线。

22.按照规定配备探放水设备和探放水人员,严格落实探放水制度。井下排水系统符合设计要求,完好可靠。

23.为所有入井人员配备符合规定的自救器,并按入井总人数的10%配备备用量,所有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和熟练使用;确保每个班组配置一台便携式多功能气体检测报警仪。

24.无重大安全隐患、未采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工艺及设备。

25.完成采空区建档,编制采空区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并按照方案要求逐步开展采空区治理工作。

26.井下无吸烟和违规使用电器,无使用电炉、灯泡等进行防潮、烘烤、做饭和取暖。

27.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地面和井下消防设施,有足够的消防用水,制定火灾事故现场处置方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28.井下应采用双回路供电(无淹没危险的小型矿山不受此限)。井上、井下供电分开,井下所有用电设备必须按规定外壳接地,具备完善的井下接地系统。井下电缆应使用阻燃电缆。

29.井下主要巷道严禁采用木支护。

30.加强顶板管理,建立健全顶板分级管理制度并严格贯彻落实。

31.按规定安装和使用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系统处于完好状态。

32.爆破器材库和爆破作业安全管理符合有关规定。

33.探矿工程符合《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要求。

34.与相邻矿山以及村庄、铁路、公路、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和高压输电线路等重要设施的安全距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35.有外包工程的要符合《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要求。

36.企业应签署安全生产承诺书并于矿区的显著位置公示,企业员工应配备应急处置卡并随身佩戴。

37.开采深度800米及以上的地下矿山,应安装在线地压监测系统。

38.停产超过6个月的地下矿山应进行安全现状评价。

39.符合其他关于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规程及文件要求。

(二)露天矿山(含小型露天采石场)复产复工标准

1.相关证照齐全有效。

2.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3.设置具有独立职能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处或安全科等,不得以安委会或安全领导小组代替),或配备足够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露天矿山不少于2人,小型露天采石场不少于1人)。

4.设置生产技术管理机构或配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没有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的必须聘请专业技术人员或委托专业技术服务机构提供技术服务。

5.在批准的采矿许可范围内严格按照经审批的设计和工期进行生产建设,不得有超层越界、不按设计生产或建设、逾期建设以及超能力生产等非法违法行为。

6.“三项岗位人员”培训合格并持证上岗,其他从业人员必须按照规定接受安全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并建立培训档案。

7.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安全生产责任险。

8.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9.危险性较大的设备必须采用具有安全标志的产品,并按有关规定经有资质机构定期检测检验合格。

10.制定符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应急预案并报属地安监部门备案,应急预案应定期演练并做好记录,应急装备和物资配备齐全。

11.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或与邻近的专业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

12.完成安全标准化体系创建并运行。

13.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14.矿山应当存有规定的实测图纸,且图纸与生产实际相符。

15.有完备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并建立档案,应用全省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按“四个清单”要求实现隐患排查治理闭环管理。

16.排土场管理符合《辽宁省金属非金属矿山排土场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要求。

17.凹陷露天采场应有完善的排水设施。

18.相邻的小型露天采石场开采范围之间最小距离大于300米。

19.实行湿式凿岩作业或安装完好捕尘装置的干式凿岩作业,必须采用中深孔爆破。

20.按设计自上而下分台阶分层开采,不能采用台阶式开采的小型露天采石场,需按设计要求实行分层开采。

21.二次破碎必须采用机械破碎方式,铲装作业必须采用机械铲装作业方式。

22.台阶高度、边坡角、凿岩平台宽度等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23.严格落实边坡管理安全措施,采剥工作面未形成伞檐、空洞,边坡上无浮石。

24.采场边界、运输道路等危险部位应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

25.爆破器材库和爆破作业安全管理符合相关规定。独自爆破应取得《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聘请有资质的专业爆破队伍进行爆破作业应有合法有效的爆破协议;爆破作业必须符合设计要求,采场应完善避炮设施。

26.有外包工程的要符合《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要求。

27.企业应签署安全生产承诺书并于矿区的显著位置公开公示,企业员工应配备应急处置卡并随身佩戴。

28.无重大安全隐患、未采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工艺及设备。

29.边坡高度200米以上的露天矿山高陡边坡应进行在线监测。

30.符合其他关于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规程及文件要求。

(三)尾矿库复产复工标准

1.相关证照齐全有效。

2.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3.设置具有独立职能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处或安全科等,不得以安委会或安全领导小组代替),按要求配备足够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四等及以上尾矿库不少于2人,五等库不少于1人)。

4.设置生产技术管理机构或配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没有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的必须聘请专业技术人员或委托专业技术服务机构提供技术服务。

5.严格按照经审批的设计和工期运行或建设,不得有超库容超标高堆积、高水位运行、逾期建设等非法违法行为。

6.“三项岗位人员”培训合格并持证上岗,其他从业人员必须按照规定接受安全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并建立培训档案。

7.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安全生产责任险。

8.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9.制定符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应急预案并报属地应急部门备案,应急预案应定期演练并做好记录,应急装备和物资配备齐全。

10.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或与邻近的专业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

11.完成安全标准化体系创建并运行。

12.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13.尾矿库企业应当存有规定的实测图纸,且图纸与生产实际相符。

14.有完备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并建立档案,应用全省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按“四个清单”要求实现隐患排查治理闭环管理。

15.编制尾矿库年度、季度作业计划,严格按照作业计划生产运行,做好记录并长期保存。

16.按设计放矿、筑坝,放矿方式、坝坡比、安全超高、干滩长度、浸润线埋深等符合设计要求。

17.尾矿库应为正常库,坝体坡面无冲沟、裂缝、塌坑和滑坡等不良现象。

18.有符合设计规范的排洪、排渗设施且运行可靠。

19.按设计要求设置观测设施。

20.尾矿库无未经审批擅自增容和回采现象。

21.三等及以上等别尾矿库安装在线监测监控系统,并保持有效运行。

22.库区周边设置必要的安全警示标志,库内设置清晰醒目的水位标尺,标明正常运行水位和警戒水位。

23.上游式尾矿坝堆积至1/2至2/3最终设计坝高,应当对坝体进行一次全面勘察,并进行稳定性专项分析。

24.企业应签署安全生产承诺书并于矿区的显著位置公开公示,企业员工应配备应急处置卡并随身佩戴。

25.无重大安全隐患。

26.符合其他关于尾矿库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规程及文件要求。

四、工作要求

(一)非煤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要精心安排、周密部署复工复产工作,认真落实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要对采掘、运输、破碎、排水、供配电等主要生产系统认真查找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安全设施设计、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进行全方位、全覆盖安全隐患排查整改,消除事故隐患,立足超前防范,确保复工复产后安全生产。

(二)各非煤矿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必须亲自组织、亲自参加复工复产工作,凡是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未亲自组织亲自部署的,不得复工复产。对未组织复工复产验收、复工复产验收弄虚作假或复工复产验收未经执法检查合格擅自恢复生产建设的非煤矿山企业,依法依规从严从重处罚处理。

扎实做好疫情防控工作,非煤矿山复工复产企业必须强化督促外运货车司机严格执行疫情管控措施,加强外来人员管控,做好人员进出登记和体温检测,严密监测企业职工体温及身体健康情况,发现职工有异常的,立即采取隔离措施,及时向市应急管理局和疫情防控指挥部报告,严格落实疫情防控“四早”措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四)非煤矿山企业要对复工复产资料建档管理,专人负责,对检查发现的问题隐患要建立台账,整改闭环,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各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实现非煤矿山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请各乡、镇安监站将此文件发至辖区内各非煤矿山企业。

 

北票市应急管理局

2022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