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辽宁省乡村振兴政策汇编目录
更新日期:2022-02-18 信息来源:北票市农业农村局     游览:

 

农业方面

一、面向农户的乡村振兴政策

1.玉米和大豆生产者补助

2.稻谷生产者补贴

3.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4.种植业保险

5.个人涉农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

6.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免征增值税

7.扶贫小额信贷

8.光伏扶贫

二、面向农户和农业经济组织的乡村振兴政策

1.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

2.种植结构调整补贴

3.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4.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增值税

5.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6.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7.直接用于农、林、收、渔业的生产用地,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 

8.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和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面向农业经济组织的乡村振兴政策

1.粮改饲

2.保护性耕作作业补助

3.农机深松整地作业补助试点

4.农业产业化联合体

5.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设施建设

6.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7.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8.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年企业所得税

9.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颗货北的利息收入和保险公司为种植来。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计税优惠政策

10.扶贫再贷款

四、面向县乡村的乡村振兴政策

1.高标准农田建设

2.东北黑土地保护利用试点

3.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试点项目

4.《辽宁省自然资源系统助力乡村振兴脱贫攻坚的若干政策》(国自然资发〔2020〕27号)

5.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

6.农业产业强镇

7.优质特色产业集群

8."互联网+"农产品出村进城工程

9.支农再贷款、支小再贷款

10.鼓励县域法人金融机构将新增存款一定比例用于当地贷款的准备金考核优惠政策

11.农业银行县级三农金融事业部执行差别化存款准备金率优惠政策。

五、面向县乡村和农业经济组织的乡村振兴政策

1.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纳印花税

2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社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3. 占用园地、林地、苹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不缴纳桥地占用税

4. 占用精地建设农四水利设施的,不缴纳耕地占用税,

 

农村方面

一、面向个人的乡村振兴政策

1.辽宁省农村科技特派员选派管理暂行办法

2.雨露计划

3.政府代缴城乡养老保险费

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及(辽政发〔2019〕12号)《辽宁省医疗保障扶贫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18-2020 年)(辽医保发〔2019〕2号)

6.《关于做好辽宁省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工作的通知》《辽医保发〔2019〕17号

7.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的通知》(辽政办发〔202I〕12号)

8.大规模选派干部到乡镇和村工作推动乡村振兴

9.加强村"两委"干部队伍建设

10.村党组织书记管理暂行规定

11.允许医学专业高校毕业生免试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12.辽宁省卫生健康"强基行动"

13.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

14.特岗全科医生招聘

15.全科医生转岗培训

二、面向个人和经济组织的乡村振兴政策

1.全国创新致富带头人培育

三、面向县乡村的乡村振兴政策

1.《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及(辽政发C2016〕56号)

2.《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进一步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发展实施方案(2019-2022 年)的通知(辽政办发〔2019〕10号)3.辽宁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改善计划

4.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

5."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

6.一事一议村内道路建设

7.美丽乡村(红色美丽村庄)建设

8.农村公共服务速行维护机制建设

9.推进邮政业服务乡村振兴

10.辽宁省"快递进村"三年种动方案(2020-2022年)

11.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

12.推进农村基层党建"整乡推进,整县提升"实施方案

13.推动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

其他方面

1.辽宁省关于大中型水库移民政策。

2.涉水取水相关政策

3.辽宁省小型农村水利项目“先建后补”

4.巩固脱贫成果实施“两奖一补”指导意见

5.辽宁省林业补助资金政策

 

农业方面

一、面向农户的乡村振兴政策

1.玉米和大豆生产者补贴

政策依据∶《财政部 发展改革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完善玉米和大豆生产者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0〕41号).

政策摘要∶有关省(区)应结合今年种植结构调整实际,明确可获得补贴的玉米和大豆基础面积,2020-2022年保持不变,在基础面积范围内,可根据实际种植情况兑付补贴。允许调剂不超过10%玉米和大豆生产者补贴资金用于种植结构调整。

实施范围、补助对象及补助标准∶ 对全省所有种植玉米、大豆的生产者,根据统计局费供的数据,按照基期年份玉米和大豆种植面积和产量测算补贴标准。粮食主产区每亩补贴标准略高于全省平均标准。玉米补贴标准60 元以上,大豆补贴标准260 元以上。

实施期限∶2016年至今,每年为一个项目周期。执行单位∶省农业农村厅。备注∶ 已经执行。

2.稻谷生产者补贴

政策依据∶《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农业农村部 粮食和储备局关于调整完善科谷补赔的通知》(财建〔2018〕8号)

政策摘要;为支持深化程谷收储制度和价格形成机制改革,国家继续实施稻谷补贴政策。补贴资金用于稻谷相关支出,主要兑付给稻谷实际生产者,可向适度规模经营主体倾倾;允许调剂不超过 10%的资金用于种植结构调整。具体用于促进绿色优质稻谷生产,发展订单农业,组织市场化收购,支持品牌建设等。

实施范围、补励对象及补助标准∶依据统计局要供的基期年份全省水移种植面积,产量测算补贴标准,对全省所有种植稻谷的县市、区》进行补贴,补贴资金下达到市,各市根据当年水稻种植面积确定补贴面积、补贴标准,由县级将资金拨付谷生产者,2020年全省稻谷平均补贴标准73 元/亩.

实施期限∶2018年至今,每年为一个项目周期。执行单位∶省农业农村厅。备 注∶已经执行。

3.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政策依据∶财政部、农业部印发《关于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的指导意见》(财农〔2015〕31号)、《关于全面推开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工作的通知》(对农〔2016〕26号)、《财政部办公厅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选一步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通知》(财办家〔2021〕1号).

政策摘要∶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是对承包耕地并保护好耕地质量的所有农户实行补贴的一项接待政策。鼓励农户按照稳粮增收、提质增效、创新要动的总目标。以绿色生态为导向,综合实现秸秆还田,深松整地,减少化肥农药用量,使用有机肥等措施;加强农业生态资源保护,提升耕地地力,

实施范围、补励对象及补励标准∶补贴对象为全省拥有耕地承包权的农民,补贴标准由市级或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结合补贴胥金总量和确定的补贴依据组合测算,可以生行会市统一标准,也可以实行全县统一标准。补贴资金一次性直接补贴到农户,全省平均补贴标准为82元左右。

实施期限;2016年至今,每年为一个项目周期,执行单位∶省农业农村厅。备 注∶已经执行。

4.种植业保险

政策依据∶《农业保险案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9号)、《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 辽宁省乡村振兴局 辽宁银保监局关于印发2021年辽宁省种植业保险工作方案的遁知》(辽财金〔2021〕130号)。

政策摘要∶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各级政府分别对参加特定粮油作物、经济作物种植和日光温室大调保险的主体、给予一定比例的财政资金保费补贴,为种植业生产提供风险保障,

实施范围、补励对象及补助称准; 一是粮油作物直接物化成本保险。非产粮大县的水稻,玉米,小麦保费,全省的大豆、花生保费,农户投保承担20%,财政补贴80%。二是农业大灾保险试点,产粮大县的水稻、玉米、小麦保费,农户经保承担20%,财政补贴80%。三是玉米完全成本保险收入保险试点,岫岩县、北票市、义县、铁岭县的玉米保费,农户投保承担30%,财政补贴70%,四是日光温室大棚保险,全省日光温室大棚(不含作物)的保费,农户缴纳35%,政府补贴65%(阜新、朝阳、铁岭3市农户投保缴纳30%,政府补贴70%)五是日光温室棚内作物保险试点,凌源市农户投保承担35%,财政补贴65%。六是食用菌保险,全省香菇、黑木耳等7种食用菌保费,农户承担30%,财政补贴70%。七是中药材保险试点。沈阳市、抚顺市人参、五味子、柴胡等33种中药材保费,农户承担30%,财政补贴70%。

实施期限:2021年,执行单位: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农业农村厅、辽宁省乡村振兴局、辽宁省银保监局、农业保险承保机构。备注∶已经执行。

5.个人涉农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

政策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财金〔2020〕21号)和《转发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辽财金〔2020〕125号)。

政策摘要∶ 对农民个人在我省农业县区为从事农林牧渔业规模化生产和高效经济作物种植申请的创业担保贷款,2021年起,新发放的个人涉农担保贷款利息,LPR-150BP(按照现行利率下调1.5%后的利息)以下部分,由借款人承担,剩余部分财政给予贴息。支持方向包括畜禽水产养殖、设施水果、设施蔬菜、设施花卉、中药材、葡萄、苹果、梨、西甜瓜、食用菌及林特产业。

实施范围、补助对象及补助标准∶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不含大连)制定本地区个人涉农贷款审核认定工作细则,明确个人涉农贷款贴息政策支持范围及生产规模要求。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农业农村部门分别对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资格、创业形态以及是否属于贴息支持范围等进行审核。个人涉农贷款最高贷款额度为20万元。

实施期限∶长期执行。执行单位∶省农业农村厅。备注∶已经执行。

6.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三十五)项。

政策摘要∶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实施范围、补助对象及补助标准∶符合条件地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的纳税人。

实施期限∶自 2016年5月 1日起执行。执行单位∶主管税务机关。

的缴城镇土地使用税。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是指直接从事于种植、养殖、饲养的专业用地,不包括农副产品加工场地和生活、办公用地。

实施范围、补助对象及补助标准∶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实施期限∶ 自 1988年 11月1日起执行。

执行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备注∶已经执行。

7.扶贫小额信贷

政策依据∶《关于促进扶贫小额信贷健康发展的通知》(银监发〔2017〕42号)。

政策摘要:国务院扶贫办、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保监会《关于创新发展扶贫小额信贷的指导意见》(国开办发〔2014〕78号)印发以来,各地、各部门认真落实有关政策,积极探索、稳步推进扶贫小额信贷发放和管理工作,在帮助贫困户发展生产、增收脱贫的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扶贫小额信贷已成为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金融服务品牌,但也存在资金使用不合理、贷款发放不合规、风险管理不到位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有关工作部署,进一步加强和改善扶贫小额信贷管理,促进扶贫小额信贷业务健康发展,更好地发挥其在精准扶贫和精准脱贫中的作用。

实施范围、补助对象及补助标准∶扶贫小额信贷是为建档立卡贫困户量身定制的金融精准扶贫产品,其政策要点是"5万元以下、3年期以内、免担保免抵押、基准利率放贷、财政贴息、县建风险补偿金"。

实施期限∶长期执行。执行单位∶省乡村振兴局、省财政厅、银监局及银行业金融机构。备注∶已经执行。

8.光伏扶贫

政策依据;《关于实施光伏发电扶贫工作的意见》(发改能源〔2016〕621号)。《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办法》(国开办发〔2017〕61号)。《关于印发〈光伏扶贫电站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能发新能〔2018〕29号)。

政策摘要∶2016年3月,国家发改委、国务院扶贫办、国家能源局、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印发《关于实施光伏扶贫工作的意见》(发改能源〔2016〕621号),提出重点在条件较好的16个省的471个县开展光伏扶贫工作,"其他光照条件好的贫困地区可按照精准扶贫的要求,因地制宜推进实施"。辽宁省的光伏扶贫工作开展参照此政策执行。光伏扶贫项目电价的支持政策∶一是光伏扶贫电站不参与竞价,执行国家制定的光伏扶贫价格政策;二是光伏扶贫项目的价格水平优于全国普通光伏项目,全国光伏项目上网电价在 2017、2018、2019逐年进行下调,光伏扶贫项目电价则未予调整。纳入国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的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含联村电站),对应的I—Ⅲ类资源区上网电价保持不变,仍分别按照每千瓦时0.65元、0.75元、0.85 元执行。辽宁省为ⅡI类资源区,上网电价按照每千瓦时0.75 元执行。

实施范围、补助对象及补助标准∶光伏扶贫的帮扶对象为列入国家光伏扶贫实施范围的建档立卡贫困村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优先扶持深度贫困地区和弱劳动能力贫困人口。

实施期限∶光伏扶贫电站建设已经收口,电站管理政策、收益分配政策、电价支持政策长期执行。

执行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乡村振兴局、国家电网辽宁分公司。

 

二、面向农户和农业经济组织的乡村振兴政策

1.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

政策依据∶《关于促进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意见》(中办发〔2019〕8号)。

政策摘要∶加快推进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引导小农户将农业生产中的耕、种、防、收等作业环节委托给服务组织,节省生产时间,提高生产效率,推动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促进服务规模经营和农业绿色发展。

实施范围、补助对象及补助标准∶根据县级申请和市级上报,省级按照各市报送情况及全省实际将资金切块下达,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根据当地产业发展、生产托管市场发育等情况,科学确定补助作物、补助环节和补助标准。原则上,补助资金占服务价格的比例不超过 30%,单季作物亩均补助总额不超过100元。项目县在安排补助资金和实施面积时,服务小农户的占比应不低于70%,服务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占比不高于30%,且接受服务的同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当年累计享受项目任务补助的资金总量不超过20万元。

实施期限∶长期执行。执行单位∶省农业农村厅。备 注∶已经执行。

2.种植结构调整补贴

政策依据;《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农业农村部关于完善玉米和大豆生产者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0〕41号)。

政策摘要∶有关省(区)应结合今年种植结构调整实际,明确可获得补贴的玉米和大豆基期面积,2020-2022年保持不变。在基期面积范围内,可根据实际种植情况兑付补贴。允许调剂不超过10%的玉米和大豆生产者补贴资金用于种植结构调整。

实施范围、补助对象及补助标准∶主要支持综合效益高、抗灾避灾能力强、调整稳定性高的规模化设施农业,包括新建的规模化的日光温室、冷棚。按照建设面积、设施类型等分档实施补助,补助资金直接拨付符合标准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户。补助标准如下∶

(1)日光温室规模化小区。对新建50-100亩(含50亩,不含100亩,面积为设施内面积,下同)的日光温室小区,每亩补贴标准为1.2万元;对新建100-200亩(含100亩,不含200亩)的日光温室小区,每亩补贴标准为1.6万元;对新建 200亩及以上的日光温室小区,每亩补贴标准为2万元。对东部山区(包括抚顺市、本溪市全域,鞍山市岫岩县,丹东市宽甸县、凤城市,辽阳市辽阳县,下同)和辽西北地区(包括阜新市、朝阳市、铁岭市,下同)新建25-50亩(含25亩,不含50亩)的日光温室小区,每亩补贴标准为1万元。

(2)冷棚规模化小区。对新建100-200亩(含100亩,不含200亩)的冷棚小区,每亩补贴标准为 3000元;对新建200亩及以上的冷棚小区,每亩补贴标准为4000元。对东部山区和辽西北地区新建 50-100亩(含 50亩)的冷棚小区,每亩补贴标准为 3000元。

(3)种植业小额贷款贴息。对新建 50亩以上(含 50亩)的日光温室小区以及新建100亩以上( 含100亩)的冷棚小区于2020年1月1日-12月31日发生的种植业小额贷款予以贴息(与其他贷款贴息政策不可兼得),贴息率为贷款额的3%,贴息年限为一年。其中,对东部山区和辽西北地区的新建 25 亩以上的日光温室小区以及新建 50亩以上的冷棚小区给予贷款贴息。

实施期限∶2018年至今,每年为一个项目周期。执行单位∶省农业农村厅。备 注∶已经执行。

3.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1号)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

政策摘要∶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实施范围、补助对象及补助标准∶凡是符合条件的农业生产者。

实施期限∶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备 注∶已经执行。

4.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

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十)项。

政策摘要∶ 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增值税。农业机耕,是指在农业、林业、牧业中使用农业机械进行耕作(包括耕耘、种植、收割、脱粒、植物保护等)的业务;排灌,是指对农田进行灌溉或者排涝的业务;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业务相关以及为使农民获得农牧保险知识的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的免税范围,包括与该项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和医疗用具的业务

实施范围、补助对象及补助标准∶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的纳税人。

实施期限∶2016年5月1日执行。执行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备 注∶已经执行。

5.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

政策摘要∶ 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实施范围、补助对象及补助标准∶ 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实施期限∶自 2012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备 注∶已经执行。

6.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

政策摘要∶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蛋产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上述产品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所规定的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鲜活肉类、蛋类产品。

实施范围、补助对象及补助标准∶ 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实施期限∶自 2012年10月1 日起执行。执行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备 注∶已经执行。

7.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7号)第六条、《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8)国税地字第15号)印发〕第十一条。

政策摘要∶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是指直接从事与种植、养殖、饲养的专业用地、不包括农副产品加工场地和生活、办公用地。

实施范围、补助对象及补贴标准:符合条件的纳税人

实施期限:自1988年11月1日执行。执行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备注:已执行

8.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和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2号)。

政策摘要∶自 2019年1月1日至 2021年12月31日,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和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和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实施范围、补助对象及补助标准∶ 符合条件的纳税人。

实施期限;自 2019年1月1 日至 2021年12月31日。执行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备 注∶已经执行。

三、面向农业经济组织的乡村振兴政策

1.粮改饲

政策依据∶《农业部财务司 财政部农业司关于做好粮改饲试点工作的通知》(农财金函〔2015〕39号)。

政策摘要∶采取以养带种的方式推动种植结构调整、青贮玉米等饲料作物种植,收获加工后以青贮饲料、干草等形式由牛羊等草食家畜就地转化,引导牛羊养殖从利用玉米籽粒向饲用全株玉米或饲草青贮、优质干草转变。干草与青贮全株玉米及优质饲草的质量系数比为3∶1,以实际收贮量乘以质量系数认定最终收贮量。

实施范围、补助对象及补助标准∶在沈阳、鞍山、抚顺、锦州、阜新、铁岭、朝阳7市相关县(市、区)实施,补助对象为规模化草食家畜养殖场户或专业青贮饲料收贮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每亩补助 166.7元。符合条件的单位(包含养殖户)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申报,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对项目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组织现场核查确认后纳入年度实施范围。已享受国家振兴奶业苜蓿发展行动、草原生态补奖政策绩效奖励、草牧业试点等资金支持饲草饲料加工利用的,不再予以扶持。

实施期限∶2021年。执行单位;省农业农村厅。备 注∶已经执行。

2.保护性耕作作业补助

政策依据∶《东北黑土地保护性耕作行动计划(2020—2025年)》(农机发〔2020〕2号)、《东北黑土地保护性耕作行动计划实施指导意见》(农办机〔2020〕3号)和《辽宁省黑土地保护性耕作行动实施方案(2020—2025年)》(辽农机,〔2020〕58号)。

政策摘要∶保护性耕作是一种以农作物秸秆覆盖还田、免(少)耕播种为主要内容的现代耕作技术体系,能够有效减轻土壤风蚀水蚀、增加土壤肥力和保墒抗旱能力、提高农业生态和经济效益。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对东北黑土地实行战略性保护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快保护性耕作推广应用,2021年,全省计划实施保护性耕作面积850万亩,投入中央财政资金34000 万元。

实施范围、补助对象及补助标准∶以玉米种植为重点,兼顾大豆、花生、杂粮等旱作作物种类,在全省适宜耕作区推进实施保护性耕作项目。补助对象为自愿开展保护性耕作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实施主体为自愿开展保护性耕作社会化作业服务并具备相应农机作业能力和条件的农机合作社、家庭农场、农机户等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年作业能力原则上在500亩以上;农机户等个体作业能力原则上在 200亩以上,体现规模效应。实施主体为补助对象代耕作业的,应在农机作业每亩实际作业价格中扣除政策补助部分后与补助对象签订议定作业价格和收取作业费用。

实施期限∶2020年9月1日至 2021年9月30日。执行单位∶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备 注∶已经执行。

3.农机深松整地作业补助试点

政策依据∶《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2021年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计财发〔2021〕8号)和《财政部关于下达 2021年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农〔2021〕28号)。

政策摘要∶ 在适宜地区推广农机深松整地技术,打破犁底层,加深耕层,降低土壤容重,提高土壤通透性,增强土壤蓄水保墒和抗旱防涝能力,促进作物生长发育和提高产量。

实施范围、补助对象及补助标准∶在全省适宜深松作业的旱作耕作区开展作业补助工作。实施对象为自愿开展深松作业的农机合作社等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及农机大户、种粮大户、家庭农场(以下简称实施对象)。实施对象应具备相应农机作业能力和条件,农机合作社等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作业面积原则上在500亩以上;农机大户、种粮大户、家庭农场的作业面积原则上在 200亩以上,体现规模效应。2021年全省实施作业面积455万亩,资金9100 万元。各市因地制宜,结合实际实施差异化补助标准,每亩作业补助标准原则上不超过30 元。

实施期限∶2021年1月至 2022年6月。执行单位∶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备 注∶已经执行。

4.农业产业化联合体

政策依据∶《关于促进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发展的指导意见》(农经发〔2017〕9号),《关于促进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辽农产〔2019〕120号)、《辽宁省发展农产品加工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辽宁省示范农业产业化联合体评选及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农加领办〔2020〕1 号)。

政策摘要∶ 符合条件的地区可申报相应的政策支持。申报条件为;扶持的产业化联合体可以按照纵向、横向、侧向联合自由组合,成员数量不限,但总数不低于7个,带动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种植养殖大户)数量不少于5个;应具备联合体章程;成立理事会;有围绕主导产业的联合体建设方案;有固定资产贷款或流动资金贷款项目介绍;联合体成员之间以文字契约形式确立紧密的产业、要素、利益联结机制;联合体内成员生产经营稳定可持续,组织机构和内部制度健全,近2年未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实施范围、补助对象及补助标准∶ 主要用于支持粮油、畜禽、果蔬、水产、饲料五大产业链条上的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农产品加工集聚区内的联合体和小升规企业牵头成立的联合体可以优先支持。以贷款贴息方式对产业化联合体成员进行贷款贴息。2021年安排资金8000万元,财政资金主要用于新创建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新增固定资产贷款以及流动资金贷款贴息。

实施期限∶2021年。执行单位∶省农业农村厅。备 注∶已经执行。

5.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设施建设

政策依据∶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的通知》(农办市2021〕7号)。

政策摘要∶围绕鲜活产品,聚焦新型主体,相对集中布局,标准规范引领,农民自愿自建,政府以奖代补,助力降损增效,推动产地冷藏保鲜能力、商品化处理能力和服务带动能力显著提升。重点支持建设节能型通风贮藏设施、节能型机械冷库、节能型气调贮藏库以及附属设施设备。引导设施建设向田头市场聚集。

实施范围、补助对象及补助标准∶ 已取得县级以上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家庭农场及已登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备产销一体经营能力且辐射带动能力强,生产经营状况良好。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的方式。单补贴比例上限不超过建设设施总造价的 30%、单个建设主体补贴规模最高不超过100万元。2021年计划安排1.29亿元,在 54个县(市、区)开展项目建设。

实施期限∶2021年。执行单位∶各项目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局。备 注∶已经执行。

6.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第一条、第三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 22号)。

政策摘要∶自 2017年12月1日至 202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万元(含本数)的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实施范围、补助对象及补助标准∶凡是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

实施期限∶自 2017年12月1日至 2023年12月31日。执行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备 注∶已经执行。

7.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5〕97号)第五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第二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第二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二条。

政策摘要∶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9%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实施范围、补助对象及补助标准∶符合条件的纳税人。

实施期限∶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和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政策,自 2008年7月1日起执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9%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政策,自 2019年 4月1 日起执行。执行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备 注∶已经执行。

8.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23号)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714号)第八十六条。

政策摘要∶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企业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

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远洋捕捞得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实施范围、补助对象及补助标准∶符合条件的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企业。

实施期限∶自 2008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单位∶ 主管税务机关。备 注∶已经执行。

9.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和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计税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4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0年第 22号)。

政策摘要∶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 90%计入收入总额。

实施范围、补助对象及补助标准∶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和保险公司。

实施期限∶自 2017年1月1日至 2023年12月31日。执行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备 注∶已经执行。

10.扶贫再贷款

政策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扶贫再贷款管理细则》(银发〔2016〕173号印发),《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办公室关于做好优化运用扶贫再贷款发放贷款定价机制工作的通知》(沈银办发〔2019〕162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继续发挥再贷款精准滴管作用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通知》(银发〔2021〕10号)。

政策摘要∶中国人民银行为引导贫困地区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扩大贫困地区信贷投放,优先和主要支持带动贫困户就业发展的企业(含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等经济主体,下同)和建档立卡贫困户,积极推动贫困地区发展特色产业和贫困人口创业就业,促进贫困人口脱贫致富,而对其发放的再贷款。

实施范围、补助对象及补助标准∶发放对象为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和村镇银行等4类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资金投向为贫困地区贷款。利率∶扶贫再贷款利率为3个月1.45%、6个月1.65%、1 年1.75%,金融机构合理确定运用扶贫再贷款发放贷款的利率。

实施期限∶从 2021年起,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不再新发放扶贫再贷款,2020年及以前发放的扶贫再贷款可按照现行规定进行展期,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适度向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和"三区三州"倾斜。单笔扶贫再贷款展期次数累计不得超过4 次,每次展期的期限不得超过借款合同期限,实际借用期限不得超过5年,最长借用至 2025年。

执行单位∶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商业

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和村镇银行等4类地方法人金融机构。

备 注∶已经执行。

 

四、面向县乡村的乡村振兴政策

1.高标准农田建设

政策依据∶《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 2019年第4号)、《辽宁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辽农田〔2020〕5号)。

政策摘要∶为支持农业可持续发展,对农田进行综合治理和保护,着力改善农田基础设施条件,提高综合生产能力。重点围绕田、土、水、路、林、电、技、管等8个方面,突出抓好耕地保护、地力提升和高效节水灌溉,因地制宜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确保工程建设质量与耕地质量。

实施范围、补助对象及补助标准∶在征求项目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意见基础上,通过县、市逐级申报,省农业农村厅根据国家下达的任务规模和农田建设规划,结合各地前期工作及省级监督评价等情况,下达年度农田建设任务。全省范围内,优先在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制种田和永久基本农田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首先将"两区"耕地建成高标准农田;优先安排干部群众积极性高、财政投入能力强的地区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优先支持贫困地区建设高标准农田;积极支持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高标准农田。农业农村部提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投资标准原则上以省为单位平均测算,亩均投入不低于1500元,每年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具体补助标准。

实施期限∶自 2020年1月 16日起执行。执行单位;省农业农村厅。备 注∶已经执行。

2.东北黑土地保护利用试点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东北黑土地保护规划纲要(2017-2030年)〉的通知》(农农发〔2017〕3号)、《关于进一步做好东北黑土地保护工作的通知》(农办计财〔2021〕11号)、《关于印发辽宁省黑土地保护实施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辽农田〔2021〕89号)、《关于提前下达 2021年中央财政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指标的通知》(辽财指农〔2020〕798号)、《关于下达 2021年省财政黑土地保护补助资金的通知》(辽财指农〔2021〕390号)。

政策摘要∶深入实施"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坚持用养结合、保护利用,以解决"黑土变瘦、黑土变硬、黑土变薄"为导向,以辽河平原粮食主产区为重点,推进工程、农机、农艺、生物措施相结合,示范推广地力培肥、耕层构建、结构调整、养分平衡等黑土地保护利用有效模式,开展黑土地监测评价,切实保护好黑土地珍贵资源,为建设国家粮食安全带提供支撑。

实施范围、补助对象及补助标准∶经市县级申报、省级评审,2021年在沈阳市、鞍山市、辽阳市、铁岭市等黑土地保护利用重点县实施中央财政和省财政黑土地保护项目,建设黑土地保护示范区 160万亩,重点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社会化服务组织等实施秸秆还田、有机肥措施等黑土地保护技术给予服务补助和物化补助。由项目县因地制宜选择技术模式和实施内容,科学测算补助标准,落实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根据不同技术措施,每亩补助 180-200元。

实施期限∶2021年。执行单位∶省农业农村厅。备 注∶已经执行。

3.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试点项目

政策依据;《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2019年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计财发〔2019〕6号)。

政策摘要;推进秸秆机械化直接还田作业、推进秸秆饲料化利用、支持秸秆能源化利用、推进秸秆基料化利用、支持秸秆原料化利用、开展秸秆收储运体系建设。

实施范围、补助对象及补助标准∶ 针对秸秆综合利用重点县。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重点县给予补助,补助资金由各重点县根据秸秆综合利用任务自主安排,用于支持秸秆综合利用肥料化、饲料化、燃料化、基料化、原料化等重点领域和收储运服务体系建设等关键环节。

实施期限∶2021年度。执行单位∶省农业农村厅。备 注∶已经执行。

4.《辽宁省自然资源系统助力乡村振兴脱贫攻坚的若干政策》(辽自然资发〔2020〕27号)

政策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病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8号)、《中央农办 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统筹推进村庄规划工作的意见》(农规发〔2019〕1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村庄规划促进乡村振兴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35号)、《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抓好"三农"领域重点工作确保如期实现全面小康的意见〉的实施意见》(辽委发〔2020〕1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中发〔2018〕1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飞地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辽政府〔2018〕43号)、《关于支持飞地经济健康发展做好用地保障工作的通知》(辽自然资发〔2019〕42号)、《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规划和用地保障支持养老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自然资规〔2019〕3号)、《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关于推动返乡入乡创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发改就业〔2020〕104号)、《关于印发〈辽宁省支持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辽委办发〔2017〕96号)、《自然资源部关于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19〕194号)、省财政厅、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通知》(辽财非〔2007〕842号)、《自然资源部关于探索利用市场化方式推进矿山修复的意见》(自然资规〔2019〕6号)、《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促进乡村产业振兴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2号)、《国土资源部关于支持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的意见》(国土资规〔2017〕10 号)、《关于印发 2020年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发改振兴〔2020〕244号)、《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5号)、《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通知》(自然资规〔2018〕3号)。政策摘要∶各地在新编县乡级国土空间规划应安排不少于10%的建设用地指标,重点保障乡村产业发展用地。村庄规划中预留不超过 5%的建设用地机动指标,农村公共公益设施、 乡村文旅设施及新产业、新业态等项目可申请使用。对一时难以明确具体用途的建设用地,可暂不明确规划用地性质。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时落地机动指标、明确规划用地性

质,项目批准后更新数据库。

实施范围、补助对象及补助标准∶乡村涉及自然资源相关事项。

实施期限∶长期执行。执行单位∶省、市、县自然资源部门。备 注∶已经执行。

5.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

政策依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统筹做好 2021年农业产业融合发展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农办计财〔2021〕9号),《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关于开展 2018年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创建工作的通知》(农计发〔2018〕11 号)。

政策摘要∶符合条件的地区可申报相应的政策支持。

申报条件为∶1.主导产业为本县(市、区)特色优势产业和支柱产业,在省内具有较强的竞争优势,主导产业原则上数量为1~2个;2.产业园年总产值达到或超过20亿元,主导产业产值占产业园总产值的比重达 50%以上;3.已制定产业园专项规划,并经所在地县级或以上政府批准同意,原则上一个县集中办好一个产业园;4.粮食等大宗作物种植类产业园高标准农田占耕地总面积的 40%以上,果菜等设施园艺类产业园已基本实现基地化、标准化和设施化;养殖类产业园的规模化、标准化养殖比例不低于70%;5.产品优质安全,绿色、有机、地理标志农产品认证比重较高;6.产业园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原则上应高于当地平均水平的 25%;7.地方政府支持力度大,统筹整合财政专项、基本建设投资等资金用于产业园建设;产业园水、电、路、讯、网络等基础设施完备;8.所在县(市、区)应成立产业园建设领导小组,推行组建管委会、开发公司建设管理模式。

实施范围、补助对象及补助标准∶以县为单位申报,不得跨区域。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贫困县、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特色农产品优势区、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等。中央财政通过奖补方式对批准创建的国家产业园予以资金支持。对认定未通过的,不再安排奖补资金并收回结余资金。 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补助资金1亿元、0.7亿元两个档次。

实施期限∶长期执行。执行单位∶省农业农村厅。备 注∶已经执行。

6.农业产业强镇

符合条件的乡镇可申报相应的政策支持。申报条件为∶1.县镇两级人民政府积极主动布局农业产业强镇建设,制定了农业产业发展中长期规划;2.镇域农业主导产业总产值达到2亿元以上;3.镇域内有围绕主导产业 2020年续建或 2021年新建的项目;4.镇域内新型经营主体较多,有地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5.农产品加工业产值与农业产值比达到2∶1以上;6.原料基地、加工转化、仓储流通、服务配套等布局合理;7.水、电、路、网络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基本完备。

实施范围、补助对象及补助标准∶中央财政资金通过先建后补方式予以适当支持。集中用于扶持壮大镇域农业主导产业发展,重点支持全产业链开发经营中的冷藏保鲜、加工营销等关键领域、薄弱环节等。对 2021年新批准建设的农业产业强镇,采取批准建设时补助300万元、通过认定再奖补700万元的方式,进一步调动地方主动作为、加大投入的积极性,提升建设效果。实施期限∶长期执行。

执行单位∶省农业农村厅。备 注∶已经执行。

7.优势特色产业集群

政策依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统筹做好2021年农业产业融合发展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农办计财〔2021〕9号)。

政策摘要∶符合条件的地区可申报相应的政策支持。申报条件为∶1.省级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和支持的优势产业,以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文件出台了指导意见或发展规划,符合国家相关产业规划;2.产业基础较好,种(养)规模大,有较强的加工转化能力,在全国有一定影响力,全产业链总产值达到 50亿元以上,并具有较大的发展潜力;3.已初步形成集中连片发展格局;4.产业经营主体活跃,有龙头企业带动和较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深度参与。

实施范围、补助对象及补助标准;以省为单位,聚焦一个优势特色品种,项目实施区域突出重点县市。特优区可作为选定产业集群建设重点支持的区域。

实施期限∶长期执行。执行单位∶省农业农村厅。备 注∶已经执行。

8."互联网+农产品出村进城工程

政策依据∶《关于辽宁省实施"互联网+"农产品出村进城工程的实施意见》(辽农市〔2020〕86号)。

政策摘要∶符合条件的地区可申报相应的政策支持。申报条件为;1.有规模化种植(养殖)基础(该品种在本省份内产业规模应排名前 10);2.有农产品分等分级、初加工、包装、物流运输等基础设施;3.有带动作用较强的龙头企业、电商企业或协会组织;4.农产品网络销售额占当地农林牧渔业总产值超过 3%;5.有专业团队编制的电商发展规划和品牌培育规划,有固定的资金支持;6.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基础扎实;7.有相对稳定的工作机构和人员。

实施范围、补助对象及补助标准∶ 我省优先选择包括脱贫地区、特色农产品优势区在内的5个县开展试点。以新农民为主体,整合政府和社会服务资源,引导第三方电商和流通资源平台,联合建设较大规模的兼顾数字化、标准化、品牌化及电商化的现代农业生产基地,拓宽我省特色农产品网络销售渠道,带动并培育新农民投身农产品出村进城中创业创新。

实施期限∶2021年。

执行单位∶各项目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局。备 注∶已经执行。

9.支农再贷款、支小再贷款

政策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部分地区金融支持工作的通知》(银发〔2021〕63号)。

政策摘要:人民银行增加辽宁等 10省份支农、支小再贷款额度,完善金融支持政策,引导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扩大对涉农、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的信贷投放,做好金融支持工作。

实施范围、补助对象及补助标准∶发放对象。支农再贷款的发放对象为最近一个季度央行评级1-9级的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村镇银行四类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支小再贷款的发放对象为最近一个季度央行评级1-9级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民营银行(含互联网银行)五类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资金投向。支农再贷款的资金投向为涉农贷款。支小再贷款的资金投向为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含个体工商户贷款和小微企业主经营性贷款)和单户授信 3000 万元以下的民营企业贷款。利率。现行支农再贷款和支小再贷款的利率为3个月1.95%、6个月2.15%、1年2.25%。

实施期限∶长期执行。执行单位∶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备 注∶已经执行。

10.鼓励县域法人金融机构将新增存款一定比例用于当地贷款的准备金考核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关于鼓励县域法人金融机构将新增存款一定比例用于当地贷款的考核办法(试行)》(银发〔2010〕262号)。

政策摘要∶县域法人金融机构中可贷资金与当地贷款同时增加且年度新增当地贷款占年度新增可贷资金比例大于70%(含)的,或可贷资金减少而当地贷款增加的,考核为达标县域法人金融机构。新达标的县域法人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按低于同类金融机构正常标准1个百分点执行。

实施范围、补助对象及补助标准∶达标的县域法人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按低于同类金融机构正常标准1个百分点执行。

实施期限∶每年为一个考核周期。

执行单位∶县域法人金融机构所在地人民银行。备 注∶已经执行。

11.农业银行县级三农金融事业部执行差别化存款准备金率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2021年中国农业银行县级三农金融事业部执行差别化存款准备金率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办发〔2021〕22号)。

政策摘要∶对上年各季末涉农贷款余额平均同比增速高于同期中国农业银行全部贷款余额平均同比增速,且各季末涉农贷款比例平均不低于50%的县级三农金融事业部,执行比中国农业银行低3个百分点的优惠存款准备金率,对其余县级三农金融事业部,执行比中国农业银行低1个百分点的优惠存款准备金率。

实施范围、补助对象及补助标准∶全省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全省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考核达标的县级三农事业部执行比中国农业银行低3个百分点的优惠存款准备金率,其余县级三农金融事业部,执行比中国农业银行低1个百分点的优惠存款准备金率。

实施期限:2021年。执行单位:人民银行。已经执行

12.辽宁省卫生健康“强基行动”

政策摘要∶全省建设 40个高水平县域紧密整合型医共体,建强 200所中心乡镇卫生院,建设 4000个高标准村卫生室。

实施范围、补助对象及补助标准∶符合标准的乡镇,行政村。

实施期限∶2021年。执行单位∶省卫生健康委。备 注∶"十四五"期间计划执行。

13.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

政策依据∶教育部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工作的意见》(教高〔2015〕6号)。

政策摘要∶为乡镇卫生院及以下的医疗卫生机构培养从事全科医疗的卫生人才。

实施范围、补助对象和补助标准∶全省部分县(市)的考生可报考辽宁省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计划。参加高考被录取为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在校期间每人每年省级财政补助1万元。

实施期限∶自 2016 年起执行。执行单位∶省卫生健康委。备 注∶已经执行。

14.特岗全科医生招聘

政策依据∶国家卫健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开展全科医生特设岗位计划试点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卫人发〔2013〕

政策摘要∶全科医生特设岗位是针对基层(乡镇)全科医生紧缺的问题,在县级公立医疗机构专门设置,并将所聘全科医生派驻乡镇卫生院工作的非常设岗位。

实施范围、补助对象和补助标准∶通过招聘考试进入基层医疗机构的全科医生,每人每年省级财政补助4万元,共计补助5年,合计20万元。

实施期限∶自 2015年起执行。执行单位∶省卫生健康委。备 注∶已经执行。

15.全科医生转岗培训

政策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全科医生培养与使用激励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8〕3号)。

政策摘要∶鼓励二级及以上医院有关专科医生和具有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参加全科医生转岗培训。

实施范围、补助对象和补助标准∶全省二级及以上医院有关专科医生和具有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培训对象每人省级财政补助0.6万元(2019年以前),2020年开始每人中央财政共计补助1.5万元。

实施期限∶自 2013年起执行。执行单位;省卫生健康委。备 注∶已经执行。

 

二、面向个人和经济组织的乡村振兴政策

1.贫困村创业致富带头人培育

政策依据∶《关于培育贫困村创业致富带头人的指导意见》(国开办发〔2018〕2号),《关于加强贫困村创业致富带头人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开办发〔2019〕19号)。

政策摘要: 以提升致富带头人创业、带贫能力为目标,结合我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大力培育贫困村创业致富带头人,健全工作机制,完善培育体系,提升培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完成贫困村村均3-5名致富带头人底线目标,紧抓"选、育、带"三个环节,培育一批具备创业带贫意识和能力的致富带头人,打造一支永不走地脱贫致富本土人才队伍。

实施范围、补助对象和补助标准; 主要从已在贫困村创业个人和法人中选择,包括"村两委"成员、村级后备干部、农村党员、小微企业主、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人、家庭农场主、种养业大户和农业产业化企业负责人;有意愿回村创业的本土人才;企事业单位有愿意回贫困村创业的人员等。

实施期限∶长期执行。执行单位∶省乡村振兴局、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农业农村厅、金融机构。备 注∶已经执行。

三、面向县乡村的乡村振兴政策

1.《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6〕56号)

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40号)。

政策摘要∶同步规划建设城镇学校;努力办好乡村教育;科学推进学校标准化建设;实施消除大班额计划;统筹城乡师资配置;改革乡村教师待遇保障机制;改革教育治理体系;改革控辍保学机制;改革随迁子女就学机制;加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

实施范围、补助对象及补助标准∶全省行政村的农村学校和乡村教师。实施期限;长期执行。

执行单位∶各级政府、省教育厅、省委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司法厅、省妇联。备 注∶已经执行。

2.《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进一步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发展实施方案(2019-2022年)的通知》(辽政办发〔2019〕10号)

政策依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6〕56 号)。

政策摘要∶实施农村学校底部攻坚;加快农村学校优质化进程;全面加强乡村教师队伍建设;着力提升教育质量。

实施范围、补助对象及补助标准∶ 全省行政村的农村学校和乡村教师。

实施期限;2019年至 2022年。

执行单位∶ 各级政府、省教育厅、省委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备 注∶已经执行。

3.辽宁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改善计划

政策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11〕54号)。

政策摘要∶在先期试点的基础上,确定在我省15个重

点扶贫县全面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

实施范围、补助对象及补助标准∶辽宁省内15个重点扶贫县,即岫岩县、新宾县、清源县、宽甸县、桓仁县、义县、阜蒙县、彰武县、西丰县、朝阳县、建平县、喀左县、北票市、凌源市、建昌县的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在校生。截至 2019年底,受益学生47.8万人。每人每天4元。

实施期限∶长期执行。执行单位∶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备 注∶已经执行。

4.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

政策依据∶《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9〕45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9〕24号)。

政策摘要∶按照"县道县管,乡村道乡村管"的原则,建立健全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责任制,优化养护资金支出结构,落实养护工程资金补助政策,加大日常养护财政资金支持力度。农村公路列养率达到100%,年均养护工程比例县级公路不低于8%、乡村级公路不低于5%,技术状况中等及以上农村公路占比不低于80%。

实施范围、补助对象及补助标准∶成品油税费改革新增收入替代原公路养路费部分不得低于公路养路费占"六费"收入的 2009改革基期年比例。同时,"替代养路费部分"用于普通公路养护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80%且不得用于公路新建,其中用于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的资金不得低于"替代养路费部分"的15%。省、市、县三级公共财政资金用于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的总额不得低于以下标准∶县道每年每公里 100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50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 3000元。

实施期限∶长期执行。执行单位∶各级交通及财政部门。备 注∶已经执行

5."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

政策依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加快推进"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试点实施方案〉等四个方案的通知》(辽政办〔2020〕25号)。

政策摘要∶强化网络化覆盖和品质提升,注重提高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落实管养机制、创新管养模式,推动全省"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试点示范。到2025年全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辽宁"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模式,在网络化建设、数字化应用、质量安全和管养体制四个方面成为全国示范。通过1-2年时间,农村公路实现村村互联、村组相通,具备条件的自然村(组)全部通硬化路,数字化农村公路管理系统投入使用。通过3-5年时间,建成一个网络(农村公路网),健全二个体系(技术标准体系和规章制度体系),构建三种模式(群专结合养护生产模式,降本增效运输服务模式,上下联动路政管理模式),建立四种体制机制(权责清晰的管理体制,高效运转的运行机制,保障有力的资金筹措机制,内容全面的考核机制),智慧路长 APP普及使用,"路长制"全面推行,村级公路路面铺装率达到 80%以上,实现农村公路网络外通内联、畅安舒美,管养体制权责清晰、运行高效,全面推进农村公路高质量发展。

实施范围、补助对象及补助标准∶全省各市(除大连外)农村公路建设养护项目。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主要来源为部车购税,以交通运输部正式印发为准。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资金投资标准待我省《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经省政府审议通过后确定。

实施期限∶执行至 2025年。

执行单位∶ 县级人民政府,各级交通、财政部门。备 注∶已经执行。

6.一事一议村内道路建设

政策依据∶《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财农改〔2011〕3号)、《辽宁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辽财改〔2012〕813号)、《辽宁省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村内道路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辽农改办〔2014〕10号)。

政策摘要∶从 2012年起,针对广大村民急需加强村内道路建设,解决出行难问题的实际情况,省政府决定,设立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主要用于村内户外的村内道路硬化建设,并将其作为农村民生实事加强推进。2021年,省政府将一事一议村内道路建设列入"带头抓落实、善于抓落实、层层抓落实"专项行动,统一部署推进,明确建设一事一议村内道路 5500公里。

实施范围、补助对象及补助标准∶ 对全省(不含大连)的国家村通油路工程以外的行政村内通屯连户道路予以补助。在村委会组织村民议事后申报并通过筹资筹劳完成路基改造任务,县级政府定项后,各级财政对村内道路路面建设给予奖补,其中,路宽3米的村内道路,平均每公里补助20 万元;路宽3.5米的村内道路,平均每公里补助25万元;路宽5米的村内道路,平均每公里补助35万元。省以上财政承担70%的财政奖补资金,市、县承担30%。对康平等15个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省以上承担80%,市、县承担20%。

实施期限∶长期执行。执行单位∶省财政厅。备 注∶已经执行。

7.美丽乡村(红色美丽村庄)建设

政策依据∶《关于发挥一事一议财政奖补作用 推动美丽乡村建设试点的通知》(财农改〔2013〕3号)、《关于进一步做好美丽乡村建设工作的通知》(财农〔2016〕107号)、《辽宁省美丽乡村示范村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辽农改办〔2016〕16号)、《关于开展推动红色村组织振兴建设红色美丽村庄试点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20〕16号)、《关于开展推动红色村组织振兴建设红色美丽村庄试点工作的通知》(辽组通字〔2021〕2号)。

政策摘要∶2013年,按照财政部要求,我省开始实施美丽乡村建设。2016年,编制了美丽乡村建设中长期滚动规划(2017-2024年),主要在乡村旅游重点区域、高速铁路和高速公路沿线两侧可视范围,以及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周边行政村中规划建设美丽乡村。全省每年建设美丽乡村300个左右,主要开展村内道路硬化(优先列入一事一议村内道路计划实施)、村庄亮化、卫生净化、环境美化、村屯绿化、管理优化等项目建设。2021年,将围绕美丽乡村建设的整体性、系统性和协调性,支持建设"两宜四好"(宜居宜业、规划好、建设好、传承好、经营好)的美丽乡村。2021年,中组部和财政部确定我省建设"五红四有"红色美丽村庄9个。

实施范围、补助对象及补助标准∶在全省(不含大连)的行政村中开展美丽乡村建设。美丽乡村建设项目实行村民议定、村级申报、乡镇初审、县区审批、市级审定、省级备案的管理制度。各级财政对每个美丽乡村建设投入奖补资金100万元(不含村内道路建设),其中∶省以上财政承担奖补资金70%,市、县财政承担30%,对15个省定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省以上财政承担80%,市、县财政承担20%。每个红色美丽村庄建设各级财政补助资金不低于300万元(从美丽乡村建设资金中统筹安排),省以上财政一次性补助270万元(中央补助200万元,省本级补助70万元),市以下财政补助资金不低于30万元。

实施期限∶长期执行。执行单位∶省财政厅。备 注∶已经执行。

8.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机制建设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辽宁省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机制建设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改〔2015〕446号)。

政策摘要∶重点支持对农民生活影响较大、需求最迫切的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项目。

实施范围,补助对象及补助标准; 以农村居民为主要服

务对象的公共设施、场所和项目的运行维护,目前,此项资金主要用于农村保洁员工资。

实施期限∶长期执行。执行单位∶省财政厅。备注∶已经执行。

9.推进邮政业服务乡村振兴

政策依据∶《国家邮政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供销合作总社关于推进邮政业服务乡村振兴的意见》(国邮发〔2019〕36号)。

政策摘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高质量发展要求,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总方针,建立健全邮政业服务乡村振兴的工作机制,加快补齐农村邮政快 递基础设施短板, 提升农村寄递服务水平。从打造农村现代寄递物流网、实施农产品冷链建设工程、提升农村寄递物流效率、开展邮政业兴农行动、高起点发展农村绿色寄递、促进乡村文化和旅游发展、打造农村综合服务平台、实施农村寄递安全提升计划、开展农民就业创业扶持行动、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政策支持、推动示范宣传十三个方面致力于邮政业服务乡村振兴。实施范围、补助对象及补助标准∶ 全省行政村。

实施期限∶长期执行。执行单位∶省邮政管理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供销社。

备注∶已经执行。

10.辽宁省"快递进村"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年)

政策依据∶《国家邮政局关于印发"快递进村"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年)的通知》(国邮发〔2020〕18号)。

政策摘要∶到2022年底,农村快递服务深度显著增强,县、乡、村快递物流体系逐步建立,城乡之间流通渠道基本畅通,农村综合物流服务供给力度明显加大,快递服务"三农"成果更加丰硕,广大农民可以享受到更加便捷高效的快递服务,符合条件的建制村基本实现"村村通快递"。

实施范围、补助对象及补助标准; 全省行政村,暂无补助标准。

实施期限∶执行至 2022年。执行单位;省邮政管理局。备注∶已经执行。

11.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

政策依据∶ 《关于提高我省在职村干部基本报酬和村级组织办公经费保障标准的通知》(辽财债管〔2019〕344号)、《关于建立正常增长机制进一步加强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辽财债管〔2020〕231号)。

政策摘要∶从2020年起,我省在职村干部基本报酬和村级组织办公经费每村不低于11万元。

实施范围、补助对象及补助标准∶ 全省行政村和涉农社区。

实施期限∶长期执行。执行单位∶省财政厅。备注∶已经执行。

12.推进农村基层党建"整乡推进、整县提升"实施方案

政策依据∶《中共辽宁省委关于印发〈贯彻《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辽委发〔2019〕14号)。

政策摘要∶围绕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基本队伍、基本活动、基本阵地、基本制度、基本保障建设作出部署,提升农村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质量,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巩固深化"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成果,建好管好用好村级组织活动场所,严格各项组织生活制度,落实"四议一审两公开",健全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等制度,进一步增强农村基层党组织的政治功能和组织力,推动农村基层党组织全面进步、全面过硬。

实施范围、补助对象及补助标准∶全省农村基层党组织。实施期限∶长期执行。

执行单位∶各市委组织部,省沈抚示范区党工委。备注∶已经执行。13.推动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

政策依据∶《中共辽宁省委组织部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完善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相关政策的通知》(辽组通字〔2021〕20号)。

政策摘要∶每年各级财政扶持600个左右行政村(含国有农场分场)壮大村级集体经济,每个行政村补助不低于100 万元,其中省以上财政对每个行政村补助80万元(对大连市每个行政村补助50万元),不足部分由市县乡级财政补助。通过加强党组织领导、综合运用改革成果、创新经营方式、建立利益共享机制、发展农业产业和农村新业态等,进一步提高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质量和成效,增强村级集体经济实力和发展能力。

实施范围、补助对象及补助标准∶确定扶持的行政村。实施期限∶长期执行。

执行单位∶各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省沈抚示范区党工委、管委会。备 注∶已经执行。

 

其他方面

1.辽宁省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以下简称后期扶持)政策。

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
扶持范围。后期扶持的范围是大中型水库的农村移民。其中,2006年6月30日之前搬迁的水库移民数量,按现状人口由省对市一次核定,不再调整。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水库原迁移民的数量按水库移民动迁安置规划的人口确定。对扶持期内人口的自然变化,采取将后期扶持资金直接发放给移民个人扶持方式的,实行“生不增,死要减”的政策,核减的后期扶持资金纳入当地项目扶持;对于采取项目扶持方式的,实行“生不增,死不减”的政策;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农村移民不再纳入后期扶持范围。
扶持标准。对纳入后期扶持范围的移民每人每年按600元标准扶持。
扶持期限。对2006年6月30日之前搬迁的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自2006年7月1日起扶持20年;对于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从其完成搬迁之日起扶持20年。
2.涉水取水相关政策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460号令等规定,除不需要办理取水许可审批的涉水项目(农业灌溉、高效养殖、经营性取水及工业区水)都需要办理取水许可。

在项目建设前,取水户自行或委托有能力的单位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表),经审批局组织专家审查通过后,递交申请书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办理取水许可证。除农业取水外,其他取水按标准按月缴纳水资源费。取水实行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

3.辽宁省小型农村水利项目“先建后补”

政策依据: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农村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2017〕17号)、《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9〕54号)、《辽宁省水利发展和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辽财农规〔2019〕8号)。小型农村水利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利用中央和省级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不须招标直接采取“先建后补”方式建设的项目。项目建设总投资额度在20万元至400 万元人民币之间,其中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 估算价不得超过200万元人民币。项目具体包括:灌区建设与节水改造、牧区水利、水源(方塘、拦河坝、引水堰闸、灌溉泵站、灌溉机井、雨水集蓄利用工 程等)、灌溉渠系工程及配套建筑物、排水工程(排水泵站、排水 沟道及配套建筑物等)、田间配套工程(必要的机耕道路、生产桥 等)、量测水设施等。

财政补助标准:项目省以上补助资金实行资金总量控制,采取因素法分配, 资金切块下达到开展“先建后补”县(市、区),由县(市、区) 统筹安排用于“先建后补”项目建设。对实行“先建后补”的单 个项目,省以上补助资金不得超过实际总投资的80%。

4.巩固脱贫成果实施“两奖一补”指导意见

奖补对象:全市已脱贫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

奖补原则:以激发脱贫人口内生动力、鼓励自主就业创业、实现增收为目标,坚持“多劳多得、先干后奖”的原则。“两奖”即就业奖和创业奖。就业奖是通过外出务工、就地就近务工取得一定收入的,按收入情况给予奖励。创业奖是通过居家发展产业和自主创业取得一定的收入的,按收入情况给予相应的奖励。“一补”是对弱劳半劳家庭安置的村级公益岗发放补贴。

就业奖和创业奖奖励办法。以户为单位,脱贫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外出务工、就近就地务工取得的收入,居家发展种植业(经济作物)、养殖业、庭院经济或其他产业取得的纯收入,即就业收入和创业纯收入的总额达到一定金额(起奖线),按收入的百分比给予奖励。各乡镇以村为单位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起奖线、奖励百分比和奖励上限(各类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通过使用财政资金支付工资的务工人员和2021年新发展的到户项目产生的收入不在奖励范围之内;以前年度到户项目保持至今的,可以在奖励范围之内)。

村级公益岗补贴,合理开发公益岗位,结合本村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因村施策,做好岗位开发工作,使村级公益岗位数量能够满足弱劳和半劳家庭(不含有劳动能力人口家庭)每户有一人就业,并给予适当的补贴。

就业奖、创业奖奖励资金在各乡镇村扶贫收益资金中支出。村级公益岗补贴在北票市本级配套资金中划拨,划拨标准按人均每人每年1000元,各乡镇可根据岗位性质、劳动强度等具体确定补贴标准。

5.辽宁省林业补助资金政策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发〔2014〕9号)。

政策补助对象: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森林资源培育、保护等方面

补助标准:国有林场、苗圃、自然保护区等公益林,实施专业管护,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每年每亩4.75元。乡村集体、集体林场公益林,实施专业管护,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每年每亩14.75元;个人所有或经营的公益林,进行委托管护、联合管护、自主管护,补助每年每亩14.75元,通过财政“一卡通”方式根据林权证、登记台账及时发放。

国家生态效益补偿标准,国有、省级公益林补助每年每亩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