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票市行政规范性文件
北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北票市农村饮水工程建设管理有关方案和办法的通知
(北政办发〔2020〕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经济开发区、各园(景)区管委会: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北票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实施方案》《北票市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北票市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补助经费管理使用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北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2月28日 


  北票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实施方案 

  为全面完成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目标,进一步提升我市农村集中供水率和自来水普及率,全力推进水质保障工作,严格落实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强化制度体系建设,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一系列重大部署,通过进一步加强建设管理,提升运行管理水平,创新经营管理模式,全面落实用水缴费机制,充分调动广大用水群众的积极性,促进农村饮水工程持续良性运行,群众长久受益。
  (二)基本原则。在现有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基础上,按照“巩固成果、稳步提升”的原则,坚持城乡统筹、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建管并重,以健全机制、强化管护为保障,优先解决贫困村、贫困人口饮水困难问题,坚持规模化发展思路,“先改建、后新建”的原则,最后考虑新建水源井,综合采取改造、升级、联网等方式巩固提升现有农村饮水安全成果,保障工程充分发挥效益。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要符合《北票市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十三五”和“十四五”规划》,以乡为单元,先贫困村、贫困户后其他村组,按轻重缓急分年度实施。
  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
  (一)严格把好前期工作关。在工程计划管理方面,首先由乡镇通过“一事一议”对计划实施饮水安全工程的自然屯(组)群众吃水意愿进行调查,全屯(组)群众70%以上同意使用自来水后,将建设申请报送市水务局,市水务局按省和朝阳市有关要求编制《北票市农村饮水安全规划》逐级上报省水利厅,省水利厅以此为依据下达当年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计划。计划下达后,由市水务局编制年度实施方案,根据资金来源渠道,报朝阳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复。
  (二)严格把好建设关。项目实施过程中,严格按照《朝阳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规范》(朝水发〔2011〕82号)文件施工、建设,要认真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和用水户全过程参与模式。所需供水管材及设备等都要进行集中招标采购,确保质量。施工单位要具备相应的资质。工程施工必须依据审批的设计方案,严格项目管理,杜绝层层转包或违法分包。要认真落实隐蔽工程和重要部位的联合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钻井单位必须具备相应技术资质等级和充足的技术人员和设备;要严格执行供水管材的检测,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不允许用于工程建设;水源工程完工后要进行水质化验,同时必须安装消毒设备且确保正常使用,保证水质达到农村饮水安全标准,真正让老百姓从“有水吃”向“吃好水”转变。
  (三)严格把好资金使用关。各渠道建设资金由县级财政设专户存储,封闭运行。实行县级报账制,在市财政局设立工程建设资金专户,由财政专户根据工程建设进度情况,由建设管理单位提交申请,拨付工程款或进行物资、设备采购。
  (四)严格把好验收关。项目建成后,要按照《辽宁省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竣工验收方案》(辽水饮水〔2012〕347号)要求及时开展竣工验收。完工验收由项目法人主持,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供应商、运行等单位以及受益群众和监督单位代表参加并签字。在完工验收合格的基础上,项目法人应及时向竣工验收主持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由竣工验收主持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项目建设单位要建立健全工程档案。
  三、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
  农村饮水工程建成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市水务局组织施工单位将工程管护和使用权移交给工程所在村,相关移交手续由工程所在村和市水务局分别备案。
  (一)落实管护主体。各乡镇要全面落实农村饮水安全管理地方政府的主体责任、水利站的行业监管责任、供水单位(项目村)的运行管理责任。在工程建设之前,必须先明确管理体制和管理人员,在充分尊重受益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工程管理办法,确保工程良性运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由各级财政投资形成的资产,由县级人民政府委托水行政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行使国家所有权。
  (二)强化运行监管。农村饮水工程具有社会公益性质,应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不得改变工程用途。国家投资建设的集中供水工程,提倡组建农村供水协会,参与、协调农村供水管理。协会产生后报民政部门注册,按照协会章程进行运作。供水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负责向用水户提供符合水质、水量要求的供水服务,确保安全生产和正常供水,做好水源巡查、工程运行管理、水费计收和维修养护工作,并及时向卫生部门报送水样进行水质检测,要明确责任人、供水服务电话和标志牌,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主动接受水利、卫生、物价、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建立定期和不定期报告制度,接受用水户和社会的监督、质询和评议。
  (三)合理制定水价。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价格要按辽宁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政策执行。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保证入户计量设施的正常使用,并按时交纳水费。逾期不交的,供水管理机构有权按合同约定,通过加收滞纳金等方式进行处理。供水单位要定期向群众公布水价、水量、水质、水费收支情况,确保群众吃上“放心水、明白水、安全水”。
  (四)实施扶持政策。以乡村自筹为主,水利部门积极向上级水利部门争取建设和维护资金,县级财政按照规定落实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维护经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行的用电价格及税收优惠,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四、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保证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切实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工作,市政府成立北票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具体名单与职责附后),负责全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推进。各乡镇政府主要领导是本辖区内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要牵头成立领导小组和相应的工作机构,落实好“三个责任”,做好土地征占、入户协调等各项工作。
  (二)加强宣传发动。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介做好有关宣传,提高农民对饮水工程建设的认识,调动受益群众参与工程建设和管理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积极营造良好工作氛围。
  (三)加强监督审核。市纪委监委、审计部门要加大对全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的监督力度,加大对资金到位、资金使用、物资设备采购等环节的监督和审计,保证工程安全、资金安全、干部安全。
  (四)加强督查检查。市委、市政府将此项工作纳入乡镇年度考核评价体系,作为考核乡镇领导班子和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市政府督查室要加强对各乡镇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督查检查,对工作不力的进行通报,限期整改。水利部门要加强对工程建设的指导和检查,确保工程质量。

  附件:北票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名单

 
  北票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领导小组 组成人员名单 

  组  长  付宗义   市政府市长
  副组长  杨春柏   市委常委、副市长,经济开发区党
  工委副书记、管委会常务副主任
  王金旭   市政府副市长
  成  员  李明江   市发改局局长
  陈建军   市财政局局长
  胡文凯   市民政局局长
  洪振洋   市自然资源局局长
  白宗文   市住建局局长
  胡建龙   市交通局局长
  邢文跃   市水务局局长
  李忠仁   市农业农村局局长
  张守宝   市卫健局局长
  柴岩松   市审计局局长
  刘作民   市扶贫办主任 
  刘向民   市环保局局长
  唐丽红   市融媒体中心主任        
  刘晓东   市供电分公司总经理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水务局,邢文跃同志兼任办公室任主任。各成员单位具体职责为:
  市发改局:负责把饮水安全项目纳入省和国家项目库,做好项目审批、供水水价的核定和监督。
  市财政局:负责筹措市本级工程建设配套资金和维修养护资金,积极争取国家资金、省和朝阳市配套资金,建立饮水安全工程资金专户,做好资金拨付和监管。
  市水务局:负责全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年度计划编制、规划设计、施工指导及组织工程验收工作。配合市发改委争取国家资金,配合财政局争取省财政资金。
  市卫健局:负责农村饮水工程的水质检测和日常监测,提供水质检测报告。
  市环保局:负责对农村饮水工程的环境监管,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负责对保护范围内饮水水源进行环境监测、划分及保护工作,做好水源地污染防治工作。
  市供电分公司:负责年度计划内项目的配电工作,电力保障工作。所需材料及施工费按最低价计收。落实农村饮水用电同农民照明用电同价的具体工作。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用地作为公益性项目纳入当地年度建设用地计划,优先安排,保障土地供应。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项目,可以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涉及农用地的,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市审计局:负责对资金的到位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市交通局:负责协调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涉及过道和边沟的管路建设。
  其他部门按照业务职责做好相应配合工作。

北票市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确保工程长期发挥效益,根据《辽宁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及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辽水农水〔2014〕38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工作的指导意见》(水农〔2015〕306号)、《水利部关于建立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的通知》(水农〔2019〕2号)等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北票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饮水工程是指政府投资且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的农村饮水工程,以解决农村居民饮水安全问题为目标的公益性饮水工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
  第三条  凡是以租赁、承包等一切以盈利为目的的农村饮水工程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的总体目标是:以提供优质供水服务为宗旨,以保障农村居民基本生活用水为目标,逐步建立符合农村饮水工程特点、产权归属明晰、责任主体落实、责权利统一的运行管理体制。
  第二章  责任主体
  第五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承担主体责任,各乡、镇人民政府是农村饮水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统筹负责所辖范围内农村饮水安全的组织领导、制度保障,管理机构、人员和工程建设及运行管理经费落实工作,明确有关部门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职责分工;水行政主管部门承担行业监管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作为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抓好农村饮水工程规划、项目实施方案等前期工作和组织实施,指导、监管农村饮水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等工作,市农村饮水工程建设管理站(以下简称农饮站)具体负责研究、制定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的政策和制度,对工程运行管理、维修养护等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组织辖区内饮水工程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与考核;各水利服务站指导、监管本乡镇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等工作,指导工程所在村对农村饮水工程进行维护管理;村委会或供水单位承担运行管理责任,村委会或供水单位具体负责本村内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等工作,负责向用水户提供符合水质、水量要求的供水服务,保障正常供水,落实相应人员,做好水源巡查、工程运行管理、水质检测、水费计收和日常维修养护工作,组织工程管护员做好工程日常管护和水(电)费的收取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辖区内供水水质检测经费和工程维修养护资金的筹措和监管。
  卫生部门负责辖区内农村饮用水卫生学审查、水质的监督监测,并对检测结果进行评价,建立和完善农村饮用水水质监测网络。
  环保部门负责对农村饮水工程的环境监管,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负责对保护范围内饮水水源进行环境监测及保护工作,做好水源地污染防治工作。
  发改(物价)部门会同水务部门负责供水水价的核定和监督。
  供电部门负责提供电力保障,落实电价优惠政策。
  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破坏饮水工程设施及故意投毒等违法犯罪行为。
  第三章  水源水质管理
  第六条  依据《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源保护区范围内,不得建设影响供水水源、污染水质的厂矿及其它工程;禁止倾倒、堆置工业废渣、垃圾及其它废弃物;不准使用高残留或剧毒农药;禁止生产或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用水管网与农村饮用水管网连接。水源水质管理,各乡镇、村委会及供水单位有监督责任,发现问题及时向相关单位报告解决。
  第七条  水源地周围要植树绿化,美化环境,涵养水源。
  第八条  坚持水质监测制度。各乡镇组织村委会和运行管理单位定期向市卫生部门提供水样,做好水质日常检测;市卫生部门负责年度定期检测,确保水质达到国家农村饮用水标准。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资源的义务和责任,并有权对一切破坏和污染水源的行为进行举报或制止。
  第四章  供水设施管理
  第十条  村委会、供水单位和用水户有共同保护水源、供水设施、设备和节约用水的义务。
  第十一条  禁止损坏或破坏供水设施、设备等危害农村饮水工程的一切活动。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连接、改动、拆除和侵占供水设施;井房及院内不准修建其他建筑物,不准堆放与供水工程无关的设施设备;非管理人员未经许可不得入内。
  第十二条  农村饮水工程实行“二级”管理制。工程主体部分(井房院落、水源井、主支管网、蓄水池、潜水泵、变频微机、闸阀、配电设施等)由村委会或供水单位负责管护,产权归国家所有;入户管道及受益户屋内的供水设施(入户管道、水表、水龙头、立管等),由受益户负责管护,产权归个人所有。
  第十三条  农村饮水工程设备要定期检修,并建立工程设施、设备检修记录和档案。
  第十四条  农村饮水工程管护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可采取以乡镇为单位培训,也可以由市农饮站统一培训,使管护人员能够掌握工程的基本维修、设备设施的保养和操作。
  第五章  水价构成与管理
  第十五条  水费的价格构成执行发改(物价)部门核定标准,或由工程所在村组织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的形式确定水费价格。
  第十六条  水费收取。计量收取:按水表用水量每月、每季度、每年进行收取;人或户收取:按供水户数、范围大小,每月、每季度、每年进行收取。
  第十七条  农村饮水工程饮用水电价统一执行农村照明用电标准。
  第十八条  农村饮水工程实行有偿供水,受益户应按时足额交纳水费,村委会或供水单位要坚持水价公开,定期公开水费收支情况,接受乡镇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用水户的监督。逾期15日不交的,加收一定数额的违约金,甚至停止供水。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以行政手段命令村委会和运行管理单位无偿供水。
  第六章  工程运行管理
  第十九条  农村饮水工程建成验收合格后,各水利服务站要指导施工单位与工程所在村办理工程管护和使用权的移交,履行工程移交手续,并报市农饮站备案。
  第二十条  收取的水费要建立专款帐户,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工程主体部分如出现故障或零件坏损导致不能供水的,工程管护员要及时向工程所在村报告,工程所在村要及时上报乡镇政府,由乡镇政府或村委会、供水单位负责解决;各水利服务站负责维修养护技术指导。费用支出要列出明细单,由工程所在村和供水单位存档备案;入户管道及受益户屋内的供水设施出现故障或坏损,由受益户个人负责修复。
  第二十一条  提倡组建农村供水协会。协会组成人员由工程所在村有威信、有声望热心公益事业且责任心强的群众代表担任。协会产生后报民政部门注册,按照协会章程进行运作。其宗旨就是服务群众,反映民生民意,参与、协调农村供水管理。
  第二十二条  工程管护员要确保安全、正常供水。由于工程施工、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提前通知受益户;因发生自然灾害或供水工程发生不可预测事故而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在积极抢修的同时,尽快通知受益户。
  第二十三条  市农饮站要对全市农村水工程进行监管,对发生故障且群众急需使用的工程,应急调拨工程所使用的物资材料,做好维修工程的监督指导,及时供水。
  第二十四条  各水利服务站要组织村水管员对本乡镇的农村饮水工程进行定期查看,村水管员要协助村委会或供水单位做好农村饮水工程管护和维修工作,服从水利服务站的统一调配,如其它村的工程有故障出现,需要维修人员时,由水利服务站随时调配,集中进行维修补救。
  第二十五条 凡因开矿、建厂或其它原因造成水源变化、水质污染和工程损坏,引起饮水不安全的,应按“谁污染谁负责,谁损坏谁补偿”的原则,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赔偿损失,维修或修建饮水工程解决饮水问题,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章  运行管理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六条  饮水工程是农村公益性基础设施,属公益性事业,为保障其长期发挥效益,落实县级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经费。
  第二十七条  运行管理经费的来源。主要以乡镇、村及运行管理单位自筹为主,财政补助为辅。水务部门应积极向上级部门争取专项资金,财政部门要把县级运行管理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二十八条  运行管理经费的管理。县级及以上运行管理经费由市农饮站专户储存,实行“集中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当年有结余直接转入下一年,提高运行管理的机动灵活性,做到工程有故障可以随时核实并拨付,及时恢复供水。市财政与审计部门负责监督运行管理经费的使用,确保使用安全。
  第二十九条  运行管理经费的使用。县级及以上运行管理经费以补助为主,主要用于农村饮水工程日常监测、日常维护、检查验收,工程主体部分的维修养护补助等。工程出现故障停水,经市农饮站核实计算,根据乡镇投入额度适当给予补助。工程主体部分维修养护范围包括:井房院落和蓄水池的维修改造、水源井更新、水泵的检修与更新、主支管网更新、供水微机的检修与更新等。
  第八章  管护人员职责与管理
  第三十条  乡镇、村及运行管理单位要选举或推荐热心公益事业,工作责任心强的村民担任管护员。精神病患者、传染病患者、刑满释放人员、法轮功等邪教组织不法分子及其家属不能担任管护员。
  第三十一条  管护人员职责是巡视管网、维修设备、提出设备维修更新计划、安全及时供水、按时收缴水费。
  第三十二条  管护人员由工程所在村或供水单位负责管理,水利服务站负责监督指导。
  第三十三条  乡镇、村及水利服务站要会同卫生部门对工程管护人员进行体检,取得健康证后方可上岗。
  第九章  奖惩
  第三十四条  对农村饮水工程维护和管理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责令其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由市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北票市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补助经费 管理使用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北票市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充分发挥农村饮水工程效益,更好地满足群众对饮水安全的需求,按照《辽宁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及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辽水农水〔2014〕38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工作的指导意见》(水农〔2015〕306号)、《水利部关于建立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的通知》(水农〔2019〕2号)等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北票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票市范围内为解决农村饮水安全政府投资兴建的农村饮水工程。农村饮水工程县级运行管理补助经费专项用于全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日常较大的设施维修、设备更新以及因自然灾害造成的工程紧急抢修的相关费用,不得用于与工程维修养护无关的支出。
  第三条  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补助经费使用范围包括除入户管路和水表组以外的主体工程。主体工程维修包括:
  1.水源工程费用,包括大口井清淤、加深、加固、机械井洗井及水源井更新等;
  2.土建工程费用,包括井房及院套维修,蓄水池防渗、防冻维修等;
  3.工程设备费用,包括更新或维修水泵及变频微机等;
  4.供水主支管网费用,包括更新或维修漏水管网、闸阀及阀门井等;
  5.配电工程费用,包括更新或维修变压器、线路及控制开关等;
  第四条  运行管理补助经费来源主要为县级财政补贴,县级财政补贴资金称为县级运行管理补助经费。市水务局负责农村饮水工程项目前期工作文件编制审查等工作,组织指导项目的实施及运行管理,并组织研究、制定工程管理政策和规章制度;市财政局负责县级运行管理补助资金的保障落实,以每年100万元标准列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  农村饮水工程建成后,运行管护维修等费用原则上应以乡镇、工程所在村或供水管理单位自行筹措为主,县级运行管理补助经费给予适当补助为辅,逐步达到“以水养水、略有结余”的良性循环。
  第六条  农村饮水工程属公益性事业,市水务部门应积极向上级争取专项资金,市财政部门要及时保障县级运行管理补助经费到位,并监督资金安全使用,确保农村饮水工程良性运行,群众长期受益。
  第七条  县级运行管理补助经费实行“专款、专账、专户、专用”,由市水务局农村饮水工程建设管理站(以下简称市农饮站)设专户管理,市财政部门监管,使用县级运行管理补助经费的工程项目由市水务局农饮站组织实施。
  第八条  使用县级运行管理补助经费申报应符合使用条件。对费用在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维修养护项目不得使用,由乡镇政府、工程所在村或供水管理单位负担;对费用在5000元以上的维修养护项目,可以申报使用县级运行管理补助经费,市农饮站将按比例给予补助。项目申报首先由村委会或供水管理单位将工程坏损情况报送到乡镇水利服务站,乡镇水利服务站实地查看形成书面材料(包括工程概况、坏损原因、工程预算等),由乡镇领导签字审核后,报送至市水务局农饮站复核审批。
  第九条  在工程维修项目实施过程中,市水务局农饮站对维修内容、进度、质量等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加强对项目的检查监督和技术指导,并将完成情况作为下年度项目安排的依据。
  第十条  乡镇水利服务站负责工程维修的具体实施,工程维修竣工后,乡镇政府要组织水利服务站、村委会、受益村民进行自验,形成自验报告向市水务局提出县级验收申请,市水务局联合财政局根据相关规定开展县级验收。
  第十一条  工程维修后要求建立维修档案,包括维修内容,维修资金、维修时间等。
  第十二条  以下情况,不得使用县级运行管理补助经费。
  1.对未设专人管理,不能保证及时足额收取水(电)费,未经常以自筹资金或投工投劳等形式开展饮水工程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
  2.人为原因造成饮水工程损坏的;
  3.新建饮水工程在质保期内的设施、设备、材料等发生损坏故障的。
  第十三条  对应急突发抢修项目,村委会或供水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所在乡镇政府报告,同时告知市水务部门,水务部门迅速组织人员到现场核实后,先行实施工程维修。工程竣工验收后,按实际发生的费用核算补助。
  第十四条  县级运行管理补助经费应当加强资产管理,规范资金管理,对项目申报、审核、审批过程中弄虚作假、瞒报、骗取、贪污、挪用的,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北票市人民政府发布